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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局长陈家强今日(七月十五日)在立法会会议上就《2013年印花税(修订)条例草案》(《条例草案》)全体委员会审议阶段第18及24条修正案的发言全文:
主席:
政府建议就《条例草案》第24条作出修订,修正案内容已载列于发送给各位委员的文件内。有关的修正案为技术性修订,因应《条例草案》建议加入的条文,就附表1标题旁的条文参照作相应修订。
至于涂谨申议员的修正案,旨在为根据《税务条例》(第112章)第88条获豁免缴税的慈善机构或慈善信托于购买住宅物业和非住宅物业时提供双倍从价印花税的豁免。我们认为涂议员的修正案与现行的税务及印花税制度并不一致,并会削弱双倍从价印花税的成效。因此,我们不能接纳有关的修正案。
按照目前的安排,馈赠住宅物业或非住宅物业予《税务条例》第88条下获豁免缴税的慈善机构或慈善信托,已可获豁免缴交双倍从价印花税,这与现行的从价印花税、额外印花税及买家印花税机制是一致的。
至于慈善机构或慈善信托所购买的住宅物业,根据早前制定的《2014年印花税(修订)条例》,有关交易不获任何豁免,须缴付买家印花税。就双倍从价印花税措施,我们认为不应另设不同的准则,于《条例草案》豁免慈善机构或慈善信托买卖物业时缴交双倍从价印花税。我们认为,在当前物业供应偏紧的情况下,涂议员的建议并不符合我们的政策目标。
目前,全港共有超过8 000个按《税务条例》获豁免缴税的慈善机构或慈善信托。在现行的税务制度下,慈善团体并不会获得一般性的税务豁免,只有在与其慈善宗旨相关的具体业务中所获得的利润,方可获得《税务条例》下的税务豁免。该条例并不禁止慈善团体从事与其慈善目的无关的业务;但从该等业务所得的利润仍须缴交利得税。
再者,税务局只负责有关慈善团体的豁免缴税事宜,并不涉及监管其日常运作(包括筹款活动、财政透明度及管治架构等)。与其他公司一样,这些慈善团体可在物业市场自由作出交易活动,并可能会购入住宅物业或非住宅物业作投资用途,以支持其营运。就此而言,慈善团体与其他公司并无分别。豁免它们缴交双倍从价印花税,可能会刺激它们对住宅物业或非住宅物业的需求,削弱需求管理措施的成效。
我想指出,一直以来,慈善团体无异于一般买家,在购买物业时均须缴付从价印花税,只是在《税务条例》第88条下获税务局局长确认下才获免缴付《税务条例》下包括利得税的税项,这与印花税的性质和作用不一样。
涂议员的修正案,并没有任何设限堵塞可能预见的漏洞。换句话说,税务局在收到慈善团体提出的豁免申请后,如信纳该慈善机构或慈善信托购入物业时已根据《税务条例》第88条获豁免缴税,则无论慈善机构或慈善信托是否代表自己购入有关物业,有关物业的用途为何,亦必须豁免该慈善团体缴交双倍从价印花税。我们可以预见,涂议员的修正案会提供避税渠道,促使有人透过慈善机构或慈善信托购入物业作投资等用途,从而绕过双倍印花税的措施,削弱措施的成效。
我希望各位议员清楚知道,有关修正案在法案委员会并无共识。涂议员早前亦曾对《2012年印花税(修订)条例草案》提出相若的修正案,以豁免慈善团体缴交买家印花税,而修正案最终被立法会否决。
总的而言,我们认为不适宜豁免慈善机构或慈善信托缴交双倍从价印花税。我恳请各位议员贯彻立场,否决涂议员的修正案。
完
2014年7月15日(星期二)
香港时间23时18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