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会: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局长就《2014年证券及期货及公司法例(无纸证券市场修订)条例草案》动议政府修正案发言全文(只有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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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局长陈家强今日(三月十八日)在立法会会议全体委员会审议阶段就《2014年证券及期货及公司法例(无纸证券市场修订)条例草案》动议修正第1及12条条文的发言全文:
代主席:
我动议修正第1及12条。修正案内容已载列于发送给各委员的文件内。
我动议修正条例草案的第1条,这是一项技术修订。条例草案的第17(7)条为《证券及期货条例》附表1第1部新增第14条,旨在为草拟附属法例提供弹性。修正案订明该条在条例草案通过时生效,以便可以早日运用由新增的第14条提供的弹性。
我动议修正条例草案第12条,涉及两项修订。第一,在检视《证券及期货条例》新增的第101AAO(2)(k)条后提出的修正案,旨在扩阔该条的适用性,除了适用于股份过户登记处之外,也适用于其他同属无纸证券市场系统参与者的人士,包括经纪及受托人,使该条赋予订立规则的权力更全面,可用于订明无纸证券市场系统的系统营办者及所有系统参与者的权利、责任及法律责任。
第二项就条例草案第12条的修正,是因应法案委员会法律顾问的意见而提出。修正案就《证券及期货条例》新增第101AAO(2A)(a)款,明确指出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可根据新增的第101AAO条,就关乎向法庭就证券配售、转让及传转提出申请,以及由法院接纳这些申请的事宜,订立规则。为更清晰起见,修正案就《证券及期货条例》新增的第101AAO(2A)(b)款亦明确指出,根据新增的第101AAO条订立的规则涵盖关乎或附带于第101AAO(1)、(2)或2A(a)条所述的事宜。
上述修正案皆获法案委员会支持,我恳请各位委员予以支持及通过。多谢代主席。
完
2015年3月18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5时4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