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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今日(四月十五日)在立法会会议上蒋丽芸议员的提问和署理运输及房屋局局长邱诚武的书面答覆:
问题:
据报,近年透过手机应用程式(应用程式)召唤的士的做法大行其道,因而吸引不少客货车及未领有出租汽车许可证的私家车的车主经营载客取酬业务(俗称「白牌车」)。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 过去三年,因经营白牌车而被检控及定罪的总人数,以及他们所受到的处罚为何;
(二) 当局会否加强执法,遏止利用应用程式经营白牌车;如会,详情为何;如否,原因为何;
(三) 当局有否评估现行法例能否有效打击利用应用程式经营白牌车;如有,详情为何;如否,原因为何;及
(四) 当局会否加强宣传工作,使市民了解经营白牌车属违法,以及乘搭该类车辆需承担的风险;如会,详情为何;如否,原因为何?
答覆:
主席:
就蒋丽芸议员提问的各个部分,现答覆如下:
(一) 警方检控非法载客取酬的个案,在二○一二及二○一三年各有四宗,而在二○一四年有九宗。警方并没有备存有关个案被定罪及判刑的记录。
(二)及(三) 根据《道路交通条例》(第374章)第52条,任何人如使用轻型货车或未领有出租汽车许可证的私家车,以出租或取酬方式载客,即属违法。此外,招揽或企图招揽他人乘坐以出租或取酬方式载客的轻型货车及私家车,亦属违法。任何人干犯上述任何一项罪行,如属首次被定罪,可处罚款五千元和监禁三个月;如属第二次被定罪或随后再次被定罪,则可处罚款一万元和监禁六个月。现行法例对以任何形式(包括利用应用程式)招揽或企图招揽他人乘坐以出租或取酬方式载客的轻型货车或私家车等行为,已有明确的规范和罚则。
另外,根据《道路交通(公共服务车辆)规例》(第374D章),出租汽车许可证须展示在获发许可证的私家车内,以便查阅。因此,市民拟使用出租汽车服务前,可向营办商查询或检视有关私家车是否已领有出租汽车许可证。
警方一直留意有关的违规行为。警方会因应情,派出便衣警务人员进行「放蛇」行动。此外,警方亦会透过日常巡查行动搜集情报及证据,打击相关违规行为。警方会继续密切监察有关情况,如有需要,会加强执法行动。
(四) 运输署一直透过不同渠道进行宣传和教育工作,包括播放政府宣传信息,清楚向市民说明使用轻型货车以取酬方式载客属违法行为;并且提醒市民,使用这种非法运输服务的乘客未必得到所需的保障,有关车辆购买的第三者保险或会在非法载客的情况下失效。此外,运输署会继续透过定期会议,与运输业界保持沟通,提醒司机切勿以身试法。
另一方面,警方过往曾在打击非法载客取酬的拘捕行动后,举行新闻发布会,让市民及相关人士更清楚了解法例的规定及违法的后果。警方会继续按实际情况作出相关安排。
总括而言,政府会继续透过执法、宣传和教育三方面工作,以打击非法载客取酬的活动。
完
2015年4月15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3时3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