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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将于星期五(四月二十四日)在宪报刊登《二○一五年山顶缆车(修订)条例草案》(《条例草案》)。《条例草案》旨在赋权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向任何合适的营办商批出二零一五年年底后的山顶缆车经营权,以及订明山顶缆车的长远安排。
山顶缆车现行的经营权将于二○一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届满。《山顶缆车条例》(第265章)(《条例》)并没有就批出二○一六年一月一日起及以后生效的经营权载列任何条文。为此,《条例草案》将赋权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以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认为合适的方式向任何合适的营办商批出由二○一六年一月一日起或之后生效的经营权。每次批出的经营权为期不多于十年;并可视乎营办商是否能让政府信纳他决意并具有能力落实提升山顶缆车设施及改善服务的发展计划,将该经营权延续不多于十年。换言之,每一次经营权最多可维持「十年加十年」。经营权批出的条款会按政府和营办商议定的条款,经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审议后制定。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批出为期「十年加十年」的经营权的权力可重复行使。
政府发言人今日(四月二十二日)说:「目前《条例》并没有提供机制,容许在必要时让现任营办商离场及让新营办商取代现任营办商。《条例草案》会为此提供离场机制。为确保新营办商能接管山顶缆车运作所必需的资产,离场机制会为土地和关连建筑物的强制出租安排和其他资产的强制出售安排提供法律基础。资产拥有人将会获得合理赔偿。」
由于山顶缆车自一九八○年代以来基本上已成为一项旅游和消闲设施,政府认为由商务及经济发展局作为负责这项设施的政策局会较为合适,因此亦会利用是次修例机会把《条例》中「局长」的定义由「运输及房屋局局长」更新为「商务及经济发展局局长」。
山顶缆车有限公司(缆车公司)为山顶缆车的现任营办商,拥有两个山顶缆车总站所处的土地,以及营运山顶缆车所必需的关连建筑物和其他资产。缆车公司在营运山顶缆车的服务和安全表现方面纪录良好,山顶缆车更已成为全球公认的香港标记之一。
政府发言人表示:「缆车公司正在筹备一项涉及金额估计约为六亿元的发展计划,以提升缆车设施及改善服务。各政府部门检视了发展计划的初步设计方案,认为计划可取,预计施行上应没有不能解决的问题出现。」
为能避免缆车服务中止的情况,政府会就二○一六年一月一日起计为期十年的新经营权可能批予缆车公司与该公司作出商讨。立法会事务委员会对此不持异议。这个安排最终能否落实须视乎在《条例草案》获立法会通过后,政府及缆车公司能否就经营权的条款(包括关于土地费用的安排、经营缆车服务的服务承诺,以及离场机制的细节安排等事宜)达成协议,以及达成的协议是否获得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的同意。
《条例草案》将于五月六日提交立法会。
完
2015年4月22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5时18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