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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今日(五月十三日)在立法会会议上郭伟议员的提问和民政事务局局长曾德成的书面答覆:
问题:
当局于本年三月告知本会民政事务委员会有关《旅馆业条例》(第349章)(《条例》)检讨的公众谘询结果,并建议修订《条例》,优化旅馆发牌制度及利便打击无牌旅馆的执法行动。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鉴于当局估计现时约有280间持牌宾馆位于公契内载有明确条文禁止把处所用作酒店或宾馆的大厦内,每间该等宾馆的名称、地址、房间数目、获批旅馆牌照尚余年期分别为何;
(二)鉴于当局建议修订《条例》以赋权旅馆业监督(监督),如大厦公契包含明确条文禁止有关处所用作旅馆或商业用途,可拒绝发出牌照或为牌照续期,当局除向受影响的宾馆持牌人提供一年宽限期外,会否支援及协助这类由于原本政策较宽松而可获发牌的宾馆迁往他处继续经营;如会,详情为何;如否,原因为何;有否评估该等宾馆在《条例》修订后因未能迁往他处继续经营而结业的情况;如有,详情为何;如否,原因为何;及
(三)鉴于当局在有关的谘询文件中,就旅馆牌照申请的地区谘询建议3个可行方案,当中包括(i)由民政事务专员进行地区谘询,以及(ii)成立由非官方成员组成属行政性质的独立委员会,考虑当区人士意见后向监督提出建议,而回应者对该两个方案的支持度相若,当局是否已决定采用哪个方案;如是,决定及其原因为何;如否,当局会根据甚么准则决定采用哪个方案?
答覆:
主席:
为回应社会近年关注旅馆对大厦居民造成的滋扰和不便,民政事务总署(民政署)在去年七月完成《旅馆业条例》(第349章)(《条例》)的检讨,并发表谘询文件,提出一系列优化发牌制度及加强打击无牌旅馆的建议,广泛谘询公众意见。
公众谘询在去年八月结束,民政署接获近1 100份书面意见。经仔细整理和分析所收集的意见书后,我们已在本年三月二十四日向立法会民政事务委员会汇报谘询的结果。由于各项建议均获得社会各界广泛支持,我们会修订《条例》,以落实谘询文件中的各项优化旅馆发牌制度以及利便执法行动以打击无牌旅馆的建议。我们现正草拟《旅馆业(修订)条例草案》(《条例草案》),并会尽快提交立法会审议。
就郭议员提出的问题,我的回覆如下:
(一)在现行的发牌机制下,旅馆业监督只可因为拟用作旅馆的处所未能符合《条例》订明的楼宇结构安全、消防安全、卫生配置和旅馆管理等原因而拒绝向有关旅馆发出牌照。由于大厦公契并非《条例》订明可以拒绝发牌的原因,因此我们并没有备存持牌旅馆所在大厦公契的文本。我们曾检视土地注册处的公开纪录,估计约有280间持牌旅馆所在大厦的公契,可能载有明确条文限制在大厦内经营旅馆。但有关大厦公契是否载有明确限制性条文,须由法律专业人士进一步确定,因此当局的评估只供参考。
民政署辖下的牌照事务处(牌照处)稍后会发信知会可能受影响的旅馆持牌人,提醒及建议他们及早征询法律意见,及作出适当的安排。牌照处亦会设立专线电话,以回答业界的查询。
(二)虽然在现行的发牌制度下,大厦公契并非发牌的考虑因素之一,但牌照处一直以来已在牌照申请表及相关指引、发牌通知函件及其他相关文件中,清楚提醒申请人和持牌人,旅馆牌照不会免除他们遵守大厦公契条文的责任,他们必须确保在有关处所经营的旅馆符合公契条文,否则须自行承担有关的法律及其他后果。
我们明白在发牌时加入考虑大厦公契条文的规定,会对部分旅馆经营者带来影响。为了让现有经营者有足够时间适应新发牌制度,以及作出所需安排(例如搬迁至其他合适地点继续经营),我们建议在《条例草案》生效后,让他们可按现行的发牌规定续牌一次,为期12个月。换言之,对现有经营者而言,他们会在《条例草案》生效后一年,才须按新规定续领牌照。牌照处除了会发出通知,提醒受影响的旅馆经营者须注意新发牌规定外,亦会优先处理因迁址而递交的牌照申请,并会委派专责个案主任,协助他们处理申请事宜。
由于受影响的旅馆可选择迁往其他符合发牌要求的地方继续经营,因此我们相信新发牌要求对业界整体的影响有限。至于个别旅馆选择搬迁、改变经营模式(例如以月租形式出租)或作其他安排,乃属持牌人的商业决定。
(三)就进行地区谘询的三个方案,在收到的书面回应中,方案一和方案二分别得到42%和43%的回应者支持。在十八区区议会谘询中,较多区议员支持方案二。回应者指,方案二与另外两个方案相比,较能在效率与公正之间取得恰当平衡。而方案二较方案一优胜之处,是能够让申请人有公平的机会,在独立委员会面前回应反对者关注的事宜,并由独立委员会公正和客观地考虑和作出发牌建议。因此,在考虑公众的意见后,我们已在向民政事务委员会提交的文件中表示将采纳方案二,赋权旅馆业监督,在处理签发新牌照或为牌照续期的申请时,须顾及独立委员会经考虑同一大厦居民提交的意见及申请人的回应后提出的建议。
完
2015年5月13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5时01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