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肆负责人因刑事恐吓食环署人员被判缓刑监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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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名食肆负责人因刑事恐吓食物环境生署(食环署)人员,今日(九月十八日)在屯门裁判法院被裁定刑事恐吓罪成立,被判监禁三个月,缓刑两年。

  案情指今年三月五日,一名食环署生督察在元朗炮仗坊处理一宗环境生投诉期间,遭到该名六十一岁男子刑事恐吓。

  食环署发言人提醒쥝民应与执法人员充分合作。根据《公众生及市政条例》(第132章)第139条,任何人若故意妨碍或抗拒执法人员执行职务,或对其辱骂,属违法行为,一经定罪,最高可被判罚款二万五千元及监禁六个月。



2015年9月18日(星期五)
香港时间19时17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