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会二题:使用令人混淆名称的财务中介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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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为今日(十二月十六日)在立法会会议上梁继昌议员的提问和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局长陈家强的答覆:

问题:

  据报,有一些中文名称包含「会计事务所」的公司,以替客户提供财务评估服务为名,实质为财务中介公司或财务公司推销贷款服务,并收取高昂的手续费。有会计业人士向本人反映,该等公司的名称容易令人误会他们是根据《专业会计师条例》注册的执业会计师事务所,而他们的经营手法亦损害会计业的专业形象。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当局有否措施规管上述财务评估服务,以确保其独立性和专业性;如有,具体措施为何;如否,会否考虑修改相关条例,以保障借贷人的权益;

(二)过去三年,执法机构就财务中介公司的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及提出检控的个案数目分别为何;该等个案涉及多少间公司名称包含「会计事务所」或类似字眼的公司;及

(三)会否加强公众教育,教导市民区分财务中介公司和根据《专业会计师条例》注册的执业单位;如会,具体计划为何;如否,原因为何?

答覆:

代主席:

  梁议员的问题共分三部分,我的答覆如下:

(一)及(二)就保障借贷人方面,现行《放债人条例》已订明,任何人藉虚假、误导性或欺骗性陈述,或不诚实地隐瞒重要事实,欺诈地诱使其他人向放债人借款均属刑事罪行,违者可被处以罚款及监禁。如有人以「会计事务所」或提供「财务评估」为名,实质上是诱骗市民向放债人借款,他们可能已触犯有关条例。

  就有财务中介公司涉嫌非法收取中介费的问题,《放债人条例》亦明文禁止放债人与任何人共谋向借款人收取费用,违者同样可被处以罚款及监禁。

  由二零一二年至二零一五年十一月底,根据《放债人条例》作出的检控共45宗,当中24人被定罪。

  财务中介公司如作出《商品说明条例》禁止的营业行为,例如「虚假商品说明」或「误导性遗漏」等,即属犯罪,可被处以罚款及监禁。

  如中介公司的行为涉及其他刑事成分,警方可根据现行法例如《刑事罪行条例》处理及跟进。

  以上这些条例都可以为向放债人借贷的人提供保障。

  警方一直关注因借贷活动而衍生的罪行,尤其是涉及财务中介公司的不良行为,并为此多次采取执法行动予以打击。二零一五年八至十月,警方共接获235宗与财务中介公司有关的举报,当中61宗涉及刑事案件。警方没有备存涉及使用「会计事务所」或相关字眼等的公司的分项统计数字。

  我们正与警方就其执法经验紧密沟通。在未来数个月,我们会与警方就其所有近期的执法行动,作出更仔细的分析以充分掌握警方执法时遇到的困难。同时,我们亦会参考议员和关注团体提出的建议,并作出适当安排与不同持份者会面。因应届时的分析结果及实际情况,我们不排除会考虑检讨《条例》内的有关条文,以更有效打击财务中介公司的不法行为。

(三)假冒根据《专业会计师条例》注册的执业法团属犯罪行为。《专业会计师条例》第42条订明,禁止非执业法团的法人团体表示或宣传其为合资格执业的执业单位,或在其名称内使用若干专用称谓(包括「certified public accountant」或「会计师」等字样),以意图使人相信或可合理地使人相信其为根据《专业会计师条例》注册的执业单位。任何法人团体,包括财务中介公司,如违反该条文,即属犯罪。

  为保障会计业界和公众的利益,香港会计师公会(下称「公会」)一直致力协助市民分辨根据《专业会计师条例》注册的执业单位,当中有公众教育活动,包括传媒访问、广告、论坛及专题文章等。公会亦备存并适时更新会计师注册纪录册供公众查阅,让公众人士可以确定与其往来的人是否一位已获公会注册的会计师。

  《专业会计师条例》第29(2)条规定,任何人除非是公会注册的执业会计师或执业法团,否则不得接受委任为香港的法定核数师,或提供相关的核数服务。然而,该条例并无规定,其他会计工作必须由根据《专业会计师条例》注册的会计师或执业单位执行。以会计事务所为名的公司,从事法定核数以外的会计工作,并无违反《专业会计师条例》。

  如以会计事务所为名的公司在会计业务以外,涉及如诱骗市民向放债人借款的违法行为,将按有关条例的条文处理。政府会就有关问题与公会保持紧密联系,并听取各界的意见。



2015年12月16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6时17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