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会:运输及房屋局局长动议二读《2015年东区海底隧道法例(修订)条例草案》发言全文(只有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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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为运输及房屋局局长张炳良教授今日(十二月十六日)在立法会会议上动议二读《2015年东区海底隧道法例(修订)条例草案》的发言全文:

(代)主席:

  我谨动议二读《2015年东区海底隧道法例(修订)条例草案》(《条例草案》)。

  东区海底隧道(东隧)为期30年的「建造、营运及移交」专营权将在二○一六年八月七日届满。专营权届满时,东隧即会归属政府并成为政府隧道。我们要为东隧成为政府隧道后的营运和管理提供所需的法律基础,也要废除用以规管东隧以「建造、营运及移交」模式营运的《东区海底隧道条例》(香港法例第215章)(《东隧条例》)及其附属法例。

  东隧由政府接收后,与其他政府隧道一样,将归纳入《行车隧道(政府)条例》(第368章)(《条例》)及其附属法例的法律框架之内。

  《条例草案》旨在把东隧加入《条例》适用的隧道名单内,以及修订《行车隧道(政府)规例》(第368A章)(《规例》),其中主要的修订包括:

(一)修订隧道费的收费表,将向通过东隧的车辆收取的现行隧道费,纳入其内;及修订移走费和许可证费的收费表;以及

(二)订明若干与东隧运作有关的规定,包括须领有许可证才可通过东隧的车辆类别、对运载危险品车辆通过隧道所施加的限制,以及在东隧使用的交通标志和道路标记。

  《条例草案》亦订明所需的保留条文和过渡性安排,以确保即使政府废除《东隧条例》及其附属法例后,政府如需要继续处理某些事宜,就该等事宜所获取、产生或引致的权利、特权或责任将不会受到影响。

  此外,《条例草案》包括若干相应修订,以废除在其他法例中有关《东隧条例》或专营公司的提述。例如,《公职指明公告》(第1C章)有关《东隧条例》及其附属法例的提述将会被废除。

  政府在二○一五年十一月六日,就建议的法例修订谘询立法会交通事务委员会。该事务委员会并无反对把东隧纳入《条例》的法律框架的立法建议。

  事务委员会委员较为关注政府何时会透过调低东隧及西区海底隧道(西隧)的收费,以合理分布包括红海底隧道在内三条过海隧道的交通流量。我们重申,任何收费调整方案,均须把三条过海隧道一并考虑。假若政府只调低东隧的收费水平,转往东隧的车流几乎肯定会令九龙东及港岛东的交通情况进一步恶化。西隧目前的车流尽管未达其设计容量,但却受连接道路的交通情况所局限。不过,我们预料当将来中环湾仔绕道开通后,会有助纾缓西隧连接道路的挤塞情况,让政府在制订过海隧道交通合理分流整体方案时,有较大空间考虑实施一个全面涵盖三条过海隧道的收费调整方案。我们已承诺交通事务委员会,在完成东隧归属事宜后,会继续这方面的工作,在适当时候谘询事务委员会及公众。

  代主席,《条例草案》对东隧在专营权届满后的正常运作,是必不可少的,希望各位议员支持《条例草案》。

  我谨此陈辞。



2015年12月16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9时55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