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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九题:雇佣工作签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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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今日(三月十六日)在立法会会议上马逢国议员的提问和保安局局长黎栋国的书面答覆∶

问题∶

  据报,入境事务处(入境处)近日拘捕一名应香港空手道总会邀请来港进行体育交流活动的日本空手道大师,指他涉嫌在港从事雇佣工作,因而违反《入境条例》(第115章)。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来港参与文化、艺术或体育活动的访客在甚么情况会被视为从事雇佣工作;入境处以何准则判断个别访客有否从事雇佣工作,以及有否公开该等准则,供公众及访客参考;

(二)入境处去年(i)接获多少宗关于来港参与文化、艺术或体育活动的访客涉嫌从事雇佣工作的举报,以及(ii)就多少宗该等个案提出起诉及所涉访客人数;

(三)入境处有否向举办文化、艺术或体育活动的本地团体发出指引,说明在甚么情况下须为应邀来港参与有关活动的外地人士申领工作签证,以及有否制订措施,协助有关访客办理签证;如有,详情为何;如否,入境处会否考虑发出有关指引及制订有关措施;

(四)有否检讨现时《入境条例》及相关执法准则有否窒碍本地文化、艺术和体育团体对外的交流活动;如有,详情为何;如否,原因为何;及

(五)鉴于新加坡、瑞典和加拿大等国家已豁免应邀参与当地文化、艺术或体育活动的访客于入境前申领工作签证,当局会否考虑跟随该等国家的做法,豁免相关访客申领工作签证;如会,豁免的详情及实施时间表为何;如否,原因为何?

答覆:

主席:

(一)访客在港逗留期间参与文化、艺术或体育活动或赛事是否构成雇佣工作,须视乎个别活动或赛事的实际情况而定,不可一概而论。当中考虑的因素包括活动或赛事是否属商业性质或涉及雇佣合约、服务合约、报酬等。

(二)入境事务处(入境处)没有备存提问涉及的统计数字。

(三)至(五)部分综合回覆如下:

  根据现行法例,一般而言,除拥有香港特区居留权或入境权的人士外,任何人士如欲来港就业或受训等,均须先申领相关入境签证/进入许可,方可来港。任何人士如获准以访客身分进入香港,如未得到入境事务处处长的事先批准,在港逗留期间不得接受任何有薪或无薪的雇佣工作或开办或参与任何业务。入境处网页已提供上述相关资料及各类签证/进入许可的申请方法。

  非香港居民如欲来港工作,无论有薪或无薪,均须向入境处申请有关雇佣工作签证。雇佣工作签证并没有界别限制和配额。一般而言,该类签证是发予具备香港所需而又缺乏的特别技能、知识或经验的专业人士,而他们的职位不能轻易觅得本地人担任。

  入境处一向根据法例务实处理与来港参与文化、艺术或体育活动或赛事有关的签证/入境许可申请,与活动或赛事的主办单位紧密沟通及协调,并会因应有关活动或赛事的举行日期及情况,提供适切的便利措施,包括简化签证/入境许可申请手续(例如豁免提交学历证明文件)及优先处理紧急申请等,以配合参加者及主办单位的实际需要。

  政府会不时检讨签证/入境许可政策,以确保有关政策切合本港的实际情况及需要。



2016年3月16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5时2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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