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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为今日(四月二十日)在立法会会议上谢伟铨议员的提问和运输及房屋局局长张炳良教授的书面答覆:
问题:
随无人驾驶飞机系统(无人机)迅速发展,其用途亦越趋广泛,包括消闲、高空拍摄、搜索、监察赛事进行等。据报,无人机有可能被不法之徒利用作犯罪用途。近年,有多个国家的政府加强了对无人机的规管。例如,美国联邦航空局最近规定拥有重量超过250克和少于25千克无人机的人士须先登记才可在户外放飞,以便在涉及无人机的意外发生时追查拥有人的身份。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过去三年,当局每年接获涉及无人机(包括遥控模型飞机及直升机)的意外报告数目,以及每宗意外发生的原因、地点及伤亡人数为何;
(二)过去三年,当局有否检讨现行法例对无人机的制造、进口、销售及拥有等各方面的规管和要求,是否切合时宜,以及会否参考美国的做法,规定无人机拥有人须进行登记;若有检讨,结果及跟进行动的详情为何;若会规定拥有人进行登记,详情为何;若否,原因为何;及
(三)鉴于使用无人机提供受酬服务,例如进行空中拍摄等,不论机身的体积或重量,均须遵守《空运(航空服务牌照)规例》(第448章,附属法例A)第22条的规定,在操作前向民航处申领许可证,并须按民航处批出许可证的条件提供有关服务,当局如何确保所有提供无人机受酬服务的人士或公司,均已获发许可证及遵守许可证的条件;过去三年,当局共录得多少宗违规个案,以及对违规者施加甚么惩罚?
答覆:
主席:
无人驾驶飞机系统(无人机)属航空器的一种,在飞行安全方面受民航条例规管。民航处一直致力保障飞行安全,包括无人机的运作,以确保这些活动在符合飞行安全规例的情况下进行。根据现行法例,所有操作无人机的人士,不论所操作无人机的重量或用途,均受《1995年飞航(香港)令》(香港法例第448C章)(飞航(香港)令)第48条监管。有关条例订明任何人士不得因鲁莽或疏忽操作无人机而危害他人或财产安全。
此外,根据《空运(航空服务牌照)规例》(香港法例第448A章)第22条规定,任何人士若使用无人机提供受酬服务,不论无人机的重量,在操作前必须向民航处提出申请,并须按民航处批出许可证的条件提供服务。而民航处批出许可证前会考虑申请人及无人机能否在安全情况下运作。民航处批出的许可证亦会包括相关的安全运作条件及要求。
飞航(香港)令第3、第7及第100条亦规定,任何人士若在香港操作重量超过七千克(不计燃料)的无人机,均须在操作前向民航处提出申请「飞机登记证」及「飞机适航证」,才可操作。
就谢伟铨议员提问的各个部分,答覆如下。
(一)根据民航处的纪录,过去三年没有收到涉及无人机(包括遥控模型飞机及直升机)意外的报告。
(二)如上文所述,现时无人机的飞行安全受民航条例的规管,而其他相关范畴,例如私隐保障、产品安全等,亦透过相关的指引和法例,由不同政策局及执法部门监管。
随无人机技术的急速发展和用途日趋多元化,各地政府已积极研究加强规管无人机的使用。现时国际间仍未就无人机的制造、进口、销售和操作达成统一准则,亦缺乏一套国际通用的监管指引和守则。为加强保障公众安全,民航处正参考海外民航当局对无人机规管要求的进展,包括无人机登记制度,并会考虑香港的具体情,检讨无人机的规管政策和研究是否需要修订有关法例。在检讨规管政策和执法措施时,我们会特别针对在便利市民使用无人机作娱乐和工作之用及保障公安全之间,取得适当的平衡。与此同时,民航处亦会继续透过不同渠道,加强宣传和教育工作,提高有关界别和团体,以至一般市民操作无人机的安全意识。
(三)如上文所述,任何人士若使用无人机提供受酬服务,在操作前必须向民航处提出申请,并须按民航处批出许可证的条件提供服务。民航处的网页载有使用任何飞机(包括无人机)提供受酬服务的要求和申请方法。民航处不时与模型飞机飞行会、专业无人机操作者及无人机系统制造商会面,透过他们宣传无人机的相关法例、规管要求和其他安全飞行的资讯。
过去三年,民航处共接获111宗相关的申请,当中84宗获批准许可证。不获批准许可证的原因大多为申请者自动撤回申请或所提供资料不足。民航处在过去三年并没有录得违反许可证条件的个案。
一般而言,如民航处收到涉及危险或违法操作无人机的举报,民航处会作出跟进,包括向有关人士索取进一步的资料以便作出分析、敦促相关人士遵从有关无人机的飞行安全规例和要求相关警区加强巡逻等。民航处亦一直与警方保持联系,在警方的执法工作方面提供技术支援。
如任何人违反《空运(航空服务牌照)规例》第22条,一经定罪,最高可处罚款五百万元及监禁两年。
完
2016年4月20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4时0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