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会十三题:以有时限合约聘用常额教师
*******************

  以下是今日(四月二十七日)在立法会会议上叶建源议员的提问和教育局局长吴克俭的书面答覆:

问题:

  根据《教育条例》(第279章)第40AF条第(3)(c)、(4)及(5)款,法团校董会聘请教师出任《资助则例》(包括《小学资助则例》、《中学资助则例》、《特殊学校资助则例》及已成立法团校董会的资助学校适用的《资助学校资助则例》)规定的职员编制(编制)内的教席,须依据《资助则例》所订的服务条款及条件进行。根据终审法院于高翰儒诉凤溪第一中学二○○一年管理委员会一案(FACV 8/2011)的判决,学校如欲解雇编制内老师,不能单以雇佣合约届满或给予他们通知期的方式,而必须按照《资助则例》的程序处理。此外,《资助则例》没有订明学校可采用有时限合约聘用教师填补编制内教席。然而,近年有不少资助学校以有时限合约聘用教师出任编制内的常额教席(常额教席合约教师)。根据当局提供的资料,本学年有超过一千二百名常额教席合约教师,而他们的平均服务年资为二点一年,当中最长为十年。有常额教席合约教师指出,每年需续约令他们缺乏职业保障,严重窒碍他们的专业发展,亦令教师梯队青黄不接。他们又指出,根据《小学资助则例》第56条及《资助学校资助则例》第13.2(k)(iv)条,教师一经受聘,首两年为试用期,随后可在同一学校继续受聘,而学校如欲解雇他们(不论是否已过试用期),不能只以雇佣合约届满为由终止聘用,而必须按既定程序处理。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是否知悉资助学校自何时起聘用常额教席合约教师;

(二)现时服务年资为五至十年的常额教席合约教师的人数为何;是否知悉资助学校(i)长期以有时限合约聘用该等教师,以及(ii)多年来仍未转聘他们为长期雇用教师的原因分别为何(按中学和小学分别列出该等资料);

(三)过去五年,在雇佣合约届满后不获续约或遭校方给予通知期/代通知金后解雇的小学及中学常额教席合约教师人数分别为何;是否知悉该等教师不获续约/遭解雇的原因为何;有否评估(i)学校采取此做法的法律依据为何,以及(ii)该做法有否违反《基本法》、《教育条例》、《雇佣条例》(第57章)、《资助则例》及普通法的有关规定;

(四)过去三年,教育局有否检讨常额教席合约教师的职业保障是否足够;若有,详情为何;

(五)鉴于教育局一直准许资助学校聘用常额教席合约教师,该局有否检视有关的聘用及解雇方式有否违反相关法例及《资助则例》的有关规定;如有,详情为何;如否,教育局会否作出检视;如会,将于何时完成及公布有关的检视结果;

(六)鉴于《小学资助则例》(一九九四年版)及《中学资助则例》(一九九四年版)订明,已过两年试用期的教师会获学校长期雇用,而学校终止聘用该等教师须按特定程序进行,教育局订定该等条文的原意为何;

(七)有否评估第(六)项所述已通过试用期的编制内教师的雇佣合约是否属于长期合约及无须每年重订;如有评估而结果为是,而鉴于一九九四年的《小学资助则例》及《中学资助则例》包含有关长期聘用及无需每年重订的条文,为何自二○○五年起,各版本的《资助学校则例》均没有包含该等条文;教育局基于哪些政策考虑决定《资助学校则例》不包含该等条文;该局会否考虑把该等条文纳入该则例;如会,具体时间表为何;如否,原因为何;

(八)有否评估教育局准许学校聘用常额教席合约教师有否违背设立常额教席的原意;教育局基于甚么原因改变下述安排:编制内教师一经受聘,首两年为试用期,随后可在同一学校继续受聘;

(九)教育局有否计划要求资助学校转聘常额教席合约教师为长期雇用教师;如有,将在何时完成有关工作;如否,原因为何;及

(十)鉴于教育局屡屡更改《资助则例》,令新聘教师的雇佣合约与旧有教师的雇佣合约在内容上出现差异,同时改变了教师的法律处境和待遇,教育局日后修订《资助则例》前,会否广泛谘询前线教师;如会,详情为何;如否,原因为何?

答覆:

主席:

  资助学校核准教师编制内的职位是常额教席,出任的教师(除了临时或代课教师外)都是正规教师。根据学校聘用教师的资料,大部分正规教师没有任期规限,只有小部分正规教师的聘用合约有列明合约的时限,而这些教师与其他没有任期规限的正规教师一样,均享有相同的薪酬福利,包括可参加津贴/补助学校公积金计划。就叶建源议员提出的问题,谨覆如下:

(一)在未设有界定合约期正规教师(即提问所称的「常额教席合约教师」)前,如学校基于实际运作需要及预计未来数年人手需求波动等因素,需要以短期聘任方式填补常额教席,只能聘请临时教师,而临时教师并不符合参加津贴/补助学校公积金计划的资格。因应业界的诉求和实际运作需要,自二○○六/○七学年起,教育局容许学校在有合理原因下,弹性地采用界定合约期方式聘任正规教师。

(二)根据二○一五/一六学年的统计数字,以界定合约期方式聘请达五至十年的正规教师约七十名。据了解,有关学校主要考虑日后或会因减班出现超额教师、部分常额教席属有时限性质(如自愿优化班级结构计划下的六个额外教席,向维持每班三十名学生的小学而提供的额外教席等)、以至高中课程规划弹性与师资配对等因素,采用以界定合约期方式聘任教师。

(三)学校每年均有教师因不同的原因,例如健康、家庭、进修需要、转校工作、退休等理由而离职/不再续约。个别学校可能因班级数目的变化影响编制内正规教师的数目,导致有关教师成为超额教师而离职。现时,除非有关教师涉及纪律处分,编制内正规教师离职,学校一般只需向本局呈报该教师的离职生效日期及通知期(如适用),而无须通知本局有关学校处理教师离职的程序。因此,本局没有为界定合约期教师不再续约作统计。

(四)资助学校的校董会/法团校董会为教师的雇主,在处理教师的聘用、解雇,以及其他有关人事管理的事宜,必须遵守《雇佣条例》、《教育规例》、相关的《资助则例》和法例,以及按照本局不时发出的指引办理。本局一直透过不同的渠道,提醒学校界定合约期的正规教师属核准编制内的正规教师,其薪酬及假期福利,包括向津贴/补助学校公积金供款,聘用和解雇事宜与一般正规教师无异,也须遵照《资助则例》和相关条例/规例的要求办理。撇除教席属有时限性质,界定合约期正规教师在解雇程序所获的职业保障与其他正规教师相若。

(五)如前所述,界定合约期正规教师的产生是基于学校运作的实际需要。上文第(四)项指出,资助学校在聘任或解雇正规教师事宜上,不论教师是否以界定合约期方式聘用,必须遵守《雇佣条例》、《教育规例》、相关的《资助则例》和法例,以及按照本局不时发出的指引办理。本局一直有检视学校在聘用教师方面的情况,亦不时提醒学校如以界定合约期方式聘任正规教师,必须具备切实的理由,更不应以此聘任形式作人事管理手段。

(六)根据《资助则例》,受聘于资助学校的正规教师,须经试用期两年,才会作长期聘任。一如其他行业,试用期的目的是让员工有机会了解自己是否适合在有关行业长期受聘;亦让雇主观察员工的表现及品格是否符合工作的准则和要求。把资助学校正规教师的试用期设订为两年,在教育界是行之多年的做法,亦广为业界接受。

(七)对象为已成立法团校董会的学校的《资助学校资助则例》相关条文订明,首次受聘的教师和专责人员一般须经过两年的试用期;通过试用期后,学校如要终止聘用,便须依照《资助则例汇编》所订的规定办理,并遵守校方与雇员签署的聘书或服务合约所规定的其他条件。虽然《资助学校资助则例》没有注明两年试用期后获续聘的员工无须每年重订合约,亦没有使用长期聘用的字眼,但这并不表示合资格的正规教师于两年试用期后的聘用安排会有所改变。如学校有充分理据或有实际运作需要(例如教席属有时限性质),便应在合约内注明聘任期限,让教师知悉。至于其他聘用和解雇事宜,有关安排与小学、中学及特殊学校《资助则例》的要求基本上是一致的。因此,本局认为无须修改相关条文。

(八)如上文第(二)项所述,部分学校以界定合约期方式聘任正规教师是基于不同原因和实际运作需要。本局并没有改变《资助则例》订明学校为正规教师设两年试用期,然后获续聘的安排。

(九)如前所述,界定合约期正规教师的产生是基于学校运作的实际需要。本局一直有检视学校在聘用教师方面的情况。我们一直强调,学校应基于实际运作需要才考虑以界定合约期方式聘请正规教师。对于没有合理原因而以界定合约期方式聘任正规教师的学校,本局会要求有关学校作出改善。事实上,过去三年以界定合约期方式聘请的正规教师的整体数目已持续下降。

(十)请参阅上文第(四)项有关资助学校的校董会/法团校董会作为教师的雇主,在处理教师的聘用和解雇须注意的事宜。《资助学校资助则例》是为配合校本管理的推行和法团校董会的成立而撰写的。教育局有责任按实际推行情况和业界的回馈,不时检讨和修订相关的条文。综合上述各项,提问指称教育局更改《资助则例》,令新聘和旧有教师的合约内容出现差异,改变了教师的法律处境和待遇实欠理据。

  教育局一向重视与业界的沟通,乐意听取各方面就《资助学校资助则例》条文提出的意见,并视乎需要而作出适切的修订,以完善《资助学校资助则例》的设计和内容及配合学校提供优质教育的目标。



2016年4月27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6时25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