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会三题:香港国际机场的旅客及行李保安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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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今日(五月四日)在立法会会议上郭家麒议员的提问和保安局局长黎栋国的书面答覆∶

问题∶

  本年三月二十八日,正准备乘搭航班前往美国的行政长官幼女在进入香港国际机场(机场)禁区后,才发觉遗留了一件手提行李于禁区外,并向航空公司职员求助。其后,航空公司职员从机场保安公司职员手上领回有关行李,携带行李通过安全检查(安检),然后将行李带入禁区交回物主。该事件引起公众关注机场的安检措施是否有漏洞。有市民质疑机场人员(包括保安公司及航空公司职员)在此事件中有否「特事特办」,没有按安检规定行事。运输及房屋局(运房局)局长在四月初表示,已经要求香港机场管理局(机管局)就事件向政府提交报告,但该事件不影响机场安全。根据《航空保安条例》(第494章)第28条,航空保安监督可向该条第(3)款适用的任何人发出保安指示,要求他采取指示内指明的措施,而如任何人无合理辩解而没有遵从指示,即属犯罪。此外,据报,国际航空运输协会向联合国辖下国际民用航空组织提交的文件订明,在进行安检时,手提行李必须与物主配对(同行同检规定),并须放于桌上由物主打开以供安检人员检查。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是否知悉,过去五年,每年机场人员代旅客携带行李进入禁区的个案数目及详情为何;机管局有否就每宗个案向运房局提交报告;公众可否取阅这些报告;若可,途径为何;

(二)已进入禁区但把手提行李遗留在禁区外的旅客可否要求机场人员代他们领回有关行李并带入禁区交回;

(三)运房局局长指是次事件不影响机场安全的具体理据为何;

(四)航空保安监督有否根据上述条文,就上述同行同检规定发出保安指示;如有,在是次事件中有否任何人没有遵从有关指示;如有,当局有否对有关人士采取跟进行动(包括法律行动);如有,详情为何;

(五)当局会否要求机管局成立独立委员会,就是次事件进行调查及提交报告;如会,当局会否在收到报告后予以公开;及

(六)会否因应是次事件,全面检讨现行机场保安措施;如会,详情为何?

答覆:

主席:

  就问题的六个部分,在谘询运输及房屋局及民航处后,现综合回覆如下:

  香港一直严格遵行国际民用航空组织(国际民航组织)就航空保安的规定,以制定本地的航空保安要求。从机场保安的角度而言,所有乘客、职员及机组人员,以及他们的行李,必须先经过严格的保安检查,才能进入高度保安禁区及登上飞机。

  有关旅客和行李的保安检查,国际民航组织的要求载于《国际民用航空公约》附件17及国际民航组织的《航空保安手册》,主要要求包括:(i)旅客及手提行李须经过检查,方可登机;以及(ii)在某些情况下,检查操作员会挑选行李作第二次检查,包括人手搜查。对手提行李所作的人手搜查,必须在行李物主面前进行,而且行李最好是由旅客亲自打开。据了解,问题所提述的国际航空运输协会文件,是该协会在二○○八年一个国际民航组织工作会议中发表的、有关进行人手搜查的训练之工作文件,内容所指的是人手搜查手提行李的程序。

  就今年三月二十七日晚上至三月二十八日凌晨发生在香港国际机场的遗失行李事件,机场管理局(机管局)于四月二十五日向政府呈交报告,而政府亦已于同日公开机管局的报告。

  机管局根据当日值勤报告和机场闭路电视系统录像,以及由机场保安公司和相关航空公司就事件经过提供的资料,审视在处理该事件时,是否符合相关的航空保安要求。机管局的报告确认,事件的处理没有违反机场保安规定及国际航空安全标准。

  在机场保安方面,报告指出,有关手提行李在离境大堂被发现后曾通过爆炸品检查测试并确认物主;行李在进入离境禁区前,通过符合国际民航组织规定的X光检查,但无须进行第二次检查;而当物主上机前,亦已按照航班目的地有关当局的要求,手提行李于登机闸口再通过保安检查。经保安局、运输及房屋局及民航处审视机管局的报告内容后,政府同意报告所指,事件的处理没有违反机场保安规定。

  机管局的报告亦提及机管局处理失物认领的程序,如已确认物主身份而物主身处禁区范围,在人手许可的情况下,机管局或其失物认领服务承办商职员,在职员及有关物件通过所需保安检查后,可把物件带进禁区范围归还物主。在二○一五年三月至二○一六年三月期间,共有517宗机管局及其失物认领服务承办商职员将已获认领物件带入机场禁区交还物主的个案。

  机管局的报告明确指出,在遵守机场保安检查规定的前提下,机管局并没有限制航空公司在香港国际机场协助把已获认领的物件带进禁区范围,并归还有关乘客。至于个别航空公司是否提供此等服务,是航空公司的决定。

  政府会继续密切留意国际民航组织对航空保安的最新要求及更新,确保香港航空保安的规定与之符合,以保障航空安全。



2016年5月4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5时3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