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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今日(五月十八日)在立法会会议上梁家杰议员的提问和保安局局长黎栋国的书面答覆∶
问题:
现时,《逃犯条例》(第503章)就香港与指定司法管辖区彼此移交逃犯事宜订明有关的规定和程序,但该等司法管辖区不包括中国内地。香港和中国内地的当局正就订立彼此移交逃犯的安排进行商讨。另一方面,保安局局长在本年二月三日回覆本会议员的质询时表示,过往香港警方与内地当局协商后,获内地执法机关酌情将一些涉嫌于香港犯罪的香港居民移送回港接受调查或审讯。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两地当局就移交逃犯安排的商讨的最新进展为何;过去三年,两地当局就此举行的会议数目、参与会议的两地代表分别来自哪些政府部门,以及商讨的方向为何;
(二)过去三年,内地当局有否与香港当局进行协商,以期香港当局把涉嫌曾于内地犯罪而身处香港的内地居民送回内地;如有,个案宗数为何;
(三)过去三年,香港当局与内地当局进行协商,以期内地当局把涉嫌曾于香港犯罪而身处内地的香港居民移送回港的个案宗数为何;
(四)香港当局根据甚么准则和法理依据,向内地当局提出进行第(三)项所述的协商;
(五)是否知悉内地当局有何法理依据,酌情把一些涉嫌曾于香港犯罪的香港居民移送回港接受调查或审讯;
(六)过去三年,内地当局有否拒绝香港政府所提把香港居民移送回港的要求;如有,个案宗数为何,以及是否知悉拒绝的原因分别为何;及
(七)「政治犯罪不引渡」及「死刑不引渡」这两项在国际上获认受及重视的引渡原则(i)是否适用于两地目前的酌情移交逃犯做法及(ii)会否适用于商讨中的两地移交逃犯安排?
答覆:
主席:
就提问的各部份,现综合回覆如下∶
香港特区与内地现时没有移交逃犯安排,香港特区政府与内地当局尚在商讨有关安排。由于两地的法制有所差异,而移交逃犯安排所涉及的问题亦很复杂,商讨工作必须小心进行,各项细节亦必须仔细审视。
现时香港特区为移交逃犯安排提供法律基础的《逃犯条例》(香港法例第503章)并不适用于内地。香港特区要与任何其他司法管辖区进行逃犯移交之前,特区政府必须先与该司法管辖区订立双边移交逃犯协定,或以适用于香港的相关多边协定为基础,并根据《逃犯条例》制定附属法例,移交逃犯的要求才可以得到处理。日后如香港与内地订立移交逃犯安排,亦必须经过香港的本地立法程序,方具法律效力。
由于现时香港特区与内地没有订立移交逃犯安排,而香港特区亦没有相关法例授权,特区政府从未曾将逃犯移交到内地;在相关安排正式立法及生效前,也不会将逃犯移交到内地。
至于内地将涉嫌犯罪的香港居民送返香港特区方面,过往视乎个别个案的实际情况,在香港警方与内地协商后,内地执法机关曾酌情将一些涉嫌于香港犯罪的香港居民送回香港接受调查或审讯。过去三年,共有两人由内地送回香港。香港警方并无备存就提问所述的其他分项数字。
完
2016年5月18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3时13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