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会:保安局局长就《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协助(瑞典)令》决议案致辞全文(只有中文)
******************************

  以下是保安局局长黎栋国今日(六月二十三日)在立法会会议就《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协助(瑞典)令》动议的决议案致辞全文:

主席:

  我动议通过印载于议程内有关《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协助(瑞典)令》的决议案。

  罪案的发生往往不受地域限制。因此国际间加强执法和司法合作,共同打击罪行,实在非常重要。

  香港一直积极与其他司法管辖区在刑事事宜上紧密合作,并根据《基本法》第96条的规定,争取与其他地区签订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协助协定,以建立稳固而全面的合作关系。这些双边协定不但提供基础,让香港与其他地区提供对等协助,亦显示香港与国际社会共同打击罪行的决心。

  《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协助条例》提供法律框架,以实施香港与其他司法管辖区签订的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协助协定,使我们可以就调查和检控刑事罪行,以及附带刑事事宜,与其他司法管辖区互相提供多种协助,包括录取证供、搜查和检取、交出物料、移交人士作证和没收犯罪得益等。

  至今,香港已经与31个司法管辖区签订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协助协定,其中包括于二○一三年十一月与瑞典签订的协定,以及二○一五年十月与阿根廷签订的协定。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已根据《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协助条例》制定《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协助(瑞典)令》,以及《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协助(阿根廷)令》,以实施这两份双边协定。

  由于各司法管辖区就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协助的法例和安排有所不同,因此落实有关双边协定的命令,往往需要对《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协助条例》的部分条文作出有限度的变通安排,以反映个别协定的差异。《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协助条例》中有明确条文容许作出这种变通安排。有关香港与瑞典,以及香港与阿根廷的双边协定的变通安排,分别载于两项命令的附表二。

  这两项命令须等待缔约双方都各自完成其本地立法所需程序,并通知对方起计30天后,才正式生效。届时,本人会按命令的规定,藉宪报公告指定命令的生效日期。

  我现在恳请议员批准制定《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协助(瑞典)令》。我将于稍后动议制定《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协助(阿根廷)令》。

  多谢主席。



2016年6月23日(星期四)
香港时间11时48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