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越南籍非法劳工及一名香港居民雇主因雇用非法劳工被判入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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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境事务处(入境处)调查人员于六月三十日进行的反非法劳工行动中,在黄大仙一个商场的洗手间内,拘捕一名五十九岁的越南籍女子。被捕时,她正在进行清洁工作。在检查身份证明文件期间,该名女子出示了由入境处签发不允许雇佣工作的担保书(俗称「行街纸」),而及后的调查发现她为免遣返声请人士。
被捕的非法劳工昨日在沙田裁判法院被控在香港非法入境后,未得入境处处长授权而留在香港接受雇佣工作。案件经审理后,她被判监禁十五个月。
此外,入境处调查人员于八月接获警方转介,跟进调查一宗有关非法劳工的案件。执法人员在观塘拘捕一名持有入境处签发不允许雇佣工作的担保书的印度籍男子,他于八月十九日因从事收集垃圾的工作而被判监禁十五个月。而该名聘用非法劳工的雇主因没有查阅该名雇员的身份证明文件及采取可行的步骤以确定有关雇员是可合法受雇,昨日他于沙田裁判法院承认一项雇用不可合法受雇的人的控罪,被判监两个月。
入境处发言人警告:「根据《入境条例》第38AA条,非法入境者或受遣送离境令或递解离境令规限的人不得接受有薪或无薪的雇佣工作、开办或参与任何业务。违者一经定罪,最高可被判罚款五万元及监禁三年。上诉法庭对违反有关条例的罪行颁定判刑指引,以监禁十五个月作基准。」
发言人重申,雇用不可合法受雇的人是严重罪行,一经定罪,最高可被判监禁三年及罚款三十五万元。高等法院曾就此颁布判刑指引,聘用非法劳工的雇主须被判即时入狱。根据法院判例,任何人士在决定聘用一名雇员前,必须采取一切切实可行的步骤以确定有关雇员是可合法受雇的。除了查阅雇员的身份证外,该人亦负有明确的责任向雇员作出查询,而雇员提供的任何答案不会令该人对雇用有关雇员的合法性产生合理怀疑,否则法院不会接纳以此作为免责辩护。如求职者没有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证,雇主亦必须查阅他/她的有效旅行证件,违例者经定罪后,最高可被判监禁一年及罚款十五万元。
完
2016年9月23日(星期五)
香港时间17时20分
香港时间17时2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