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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十题:提升旧式楼宇消防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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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今日(十一月二日)在立法会会议上胡志伟议员的提问和保安局局长黎栋国的书面答覆:

问题:

  《消防安全(建筑物)条例》(第572章)于二○○七年七月一日生效,规定于一九八七年三月一日或之前建成或首次呈交建筑图则作批准的综合及住用楼宇,必须提升至切合现代要求的防火保障。当局会向该等楼宇的业主及/或占用人发出消防安全指示,指明楼宇须进行的消防安全改善工程。此外,当局已发出《遵办消防处消防安全指示的实务指南》(《实务指南》),协助业主遵办消防安全指示。据悉,有不少业主在改善楼宇消防设施时遇到困难,包括业权分散、财政困难及未能觅得适合的消防工程公司进行工程;更有业主表示他们不清楚消防安全指示中提及的准则,以致难以遵办。另一方面,当局曾多次向本会议员表示,会在不损害基本消防安全的大前提下,以灵活和务实的方式处理每宗个案。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鉴于政府正进行一项先导计划,容许不超过三层高而且难以安装消防水缸和水泵的楼宇的业主,在楼宇地下安装折衷式喉辘系统,以符合消防安全指示,而保安局官员于今年七月本会保安事务委员会会议上表示,政府会探讨将先导计划扩展至六层高的楼宇是否可行,各相关政府部门就该项探讨负责的工作的进度为何,以及预计何时完成工作;
   
(二)过去三年,消防处及屋宇署每年发出的消防安全指示当中,分别有多少项现时(i)已获遵办、(ii)部分获遵办、(iii)完全未获遵办,以及(iv)被撤销及其原因为何(以表列出);及

(三)鉴于《实务指南》订明一项替代安排,即建筑物如(i)不高于六层或20米高及(ii)没有充足空间或经认可人士证明其结构不能承受安装额外水缸的重量,当局会考虑豁免该建筑物安装喉辘系统,而有关业主只须在楼层的公用地方设置四公斤手提干粉式灭火器,当局会否因应三无大厦(即没有业主立案法团、没有任何居民组织及没有管理公司的)业主,或其他有财政困难及未能觅得适合的消防工程公司进行工程的业主在遵从消防安全指示时面对不少困难,把该替代安排涵盖有关楼宇作为临时措施,令业主暂时无须因为未能完全遵从消防安全指示而遭当局检控?

答覆:

主席:

  《消防安全(建筑物)条例》(第572章)(《条例》)于二○○七年七月一日生效。《条例》规定于一九八七年三月一日或之前建成或首次呈交建筑图则作批准的综合及住用用途楼宇,必须提升至切合现代要求的防火保障。就楼宇规划、设计和建造方面的消防安全措施而言,《条例》的执行当局为屋宇署署长;而消防装置和设备方面的执行当局则为消防处处长。消防处和屋宇署会就有关楼宇的消防安全措施,向业主及/或占用人发出「消防安全指示」(「指示」),指明须进行的消防安全改善工程。

  就胡议员的问题各部分,现回覆如下︰

(一)就楼高三层或以下的综合用途楼宇而言,消防处会要求非住用用途部分(一般为地铺及阁仔)的业主在该部分增设喉辘系统及手控火警警报系统,并须配置有效存水量不少于2 000公升的消防水缸及消防水泵。

  消防处注意到由于这类楼宇的楼龄较高,在增设消防水缸及水泵时或会遇到较大的空间和结构限制。因此,消防处联同水务署于去年五月推出「折衷式喉辘系统先导计划」(「先导计划」),以数幢楼高三层的目标楼宇为试点,容许业主在楼宇地下位置安装由政府供水水管(俗称街喉)直接供水的「折衷式喉辘系统」,免却安装消防水缸及水泵的相关装置,减省工程费用和解决有关的技术困难及业权等的问题。

  在首幢参与「先导计划」的楼宇完成有关工程后,消防处及水务署已于今年七月完成检讨「先导计划」,认为成效良好。因此消防处正向不同持份者,包括其他合适的三层或以下的旧式综合用途楼宇业主和消防工程业界,推广「折衷式喉辘系统」,以协助相关业主尽早遵办「指示」的要求,提升其楼宇的消防安全水平。

  为协助楼高四至六层的综合用途楼宇业主有效遵办《条例》的有关规定,消防处正因应一般业主所面对的困难,包括空间限制、技术要求、整体工程审批程序及工程成本等,与其他相关部门积极研究不同折衷方案的可行性。

(二)由二○一四年一月一日至二○一六年九月三十日,消防处及屋宇署发出的「指示」以及「指示」获遵办或撤销的数目表列于附件。

  按现行机制,消防处及屋宇署会就「指示」所要求的改善工程/项目进行验收,如有关改善工程符合「指示」内的所有要求,部门会发信通知业主/占用人有关「指示」已获遵办。然而,如只有部分要求获遵办,该「指示」会被视作未获遵办。因此部门没有部分获遵办和完全未获遵办的「指示」的分类数字。

  视乎实际情况,消防处和屋宇署可能会撤销已发出的「指示」,例如个别单位的业权或占用人变更或楼宇已经拆卸等。此外,如楼宇在部门发出「指示」后成立业主立案法团,部门会撤销之前向个别业主发出的「指示」,并会另行向法团发出「指示」,以便法团统筹及开展有关工程。

(三)《条例》下有关消防装置及设备的要求,实为基本防火措施,对减低火警造成的危险,以及保障人命及财产非常重要。举例说,安装消防栓/喉辘系统能够有效地控制楼宇在火警发生初段的火势蔓延,对楼宇的消防安全甚为重要,因此消防处认为不适宜随意豁免旧楼业主在楼宇安装喉辘系统的要求。而灭火筒由于受体积及灭火距离限制,所提供的防火保障有限,不能完全视为喉辘系统的替代设施。

  然而,如证实目标楼宇根本完全没有充足空间,或经认可人士/注册结构工程师证明楼宇结构不能承受安装额外消防水缸,消防处会考虑豁免该楼宇安装消防栓及/或喉辘系统,并会考虑接受替代方案,例如手控火警警报系统及灭火筒。

  消防处及屋宇署会继续在致力提升基本消防安全的大前提下,以灵活和务实的方式处理每宗个案。如果有关业主需要更长时间筹办和进行改善工程,例如因为成立业主立案法团需时等,部门会按他们提出的理据及/或工程的规模等,考虑合理地延长「指示」期限的申请。政府各部门亦会协助旧楼业主遵从「指示」;并透过不同的渠道进行宣传和教育,令市民更了解《条例》的目的及提升旧式楼宇消防安全的重要性。
 
2016年11月2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8时13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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