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再次提交《私营骨灰安置所条例草案》
*******************
食物及卫生局发言人说:「先前的条例草案于二○一四年六月向第五届立法会提交。经过35次会议(最后一次会议在二○一六年六月举行),政府与第五届立法会法案委员会就547项全体委员会审议阶段修正案(修正案)达成共识。这些修正案优化了规管制度,令条例草案可更有效施行。然而,由于议员就议程上条例草案之前的另一项法案拉布,条例草案最终未能恢复二读辩论。」
「重提的条例草案沿用第五届立法会法案委员会所支持的框架,并包括所有已达成共识的修正案。」
根据条例草案,政府将成立私营骨灰安置所发牌委员会,以规管私营骨灰安置所的营运和管理。
所有私营骨灰安置所必须获发牌照、豁免书或暂免法律责任书,才可经营。只有牌照是赋权营办人出售骨灰安放权的。私营骨灰安置所必须符合指明的规定,包括关乎规划、土地和建筑物的规定,才会获发牌照。骨灰安置所申请牌照的资格,亦取决于符合下列条件:
(甲)骨灰安置所处所必须直接从政府租入,并根据租契持有;
(乙)关乎骨灰安置所的管理方案已获发牌委员会批准;及
(丙)凡有公契正就骨灰安置所处所而有效,则有关申请须附有一份由法律执业者给予的书面法律意见,确定该公契内并无条例草案订明的明文限制性契诺。
条例草案订明免受新制度限制安排的截算前骨灰安置所的截算时间为二○一四年六月十八日上午八时(即先前的条例草案的公布时间)。
社会认同政府以体恤和务实的方式,处理截算前骨灰安置所,包括采取务实的做法,让有机会获规范化的截算前骨灰安置所有资格申请暂免法律责任书;以在一九九○年一月一日前已开始营办的事实作基础,以订定截算前骨灰安置所申请豁免书的资格,然而这些骨灰安置所必须在截算时间后停止售卖骨灰安放权,并须符合若干条件;在关乎建筑物的规定方面采用风险为本的模式;以及准许其他条例的若干执法条文不适用于符合若干订明条件的截算前骨灰安置所。
在先前的条例草案的条文之上,条例草案纳入了进一步提升有关保障购买私营龛位人士权益和确保骨灰获妥善处置的措施的修正案。
发言人说:「虽然大家都明白条例草案未必是灵丹妙药,无法一次过解决历史遗留下来的问题,但条例草案越迟获得通过,过渡安排变得复杂的机会便越大,而我们为堵截在公布先前的条例草案前累积下来的历史问题而作的努力,也会徒然无功。政府会致力令条例草案尽早获得通过。」
条例草案将排期于十一月二十三日在立法会进行首读和开始二读辩论。
完
2016年11月11日(星期五)
香港时间12时25分
香港时间12时25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