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会二题:部分上市公司有损投资者权益的不当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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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为今日(十一月三十日)在立法会会议上梁继昌议员的提问和署理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局长刘怡翔的答覆:
问题:
本年九月,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有关深圳与香港股票交易互联互通机制的8大业务规则,当中的港股通交易风险揭示书必备条款提及,部分在香港联合交易所(下称「联交所」)上市的公司的业绩差、股价低、市值小,同时存在频繁分拆合并股份、大比例低价供股或配股的行为,投资者权益可能被大幅稀释,投资者应关注可能产生的风险。这类股票经常被本地和国内传媒称为「老千股」。此外,联交所行政总裁于本年九月发表文章表示,财务造假、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均是全球各大市场监管机构严厉打击的行为。香港的监管当局采取「假定绝大多数人都是遵纪守法的好人」的做法,即「监管者尽量不干涉市场自由」,将着眼点放在「强制披露责任,确保股东参与审批程序和加强事后违规检控,通过惩罚震慑违规」。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过去五年,在联交所上市的公司公布「不寻常股价及成交量变动」的次数,以及所涉上市公司的数目为何;
(二)当局有否评估现时的市场监管、上市审批及失当行为调查机制能否有效杜绝上市公司作出损害股东利益的行为;如有评估,详情和结果为何;如否,原因为何;及
(三)当局有否就老千股及所涉上市公司的特征进行调查或研究;如有,结果为何;如否,原因为何;有否评估老千股的存在对香港作为主要金融中心的声誉及对投资者权益有何影响;如有,详情和结果为何;如否,原因为何?
答覆:
主席:
就问题的三个部分,我回覆如下:
(一)过去五年,上市发行人就不寻常价格及成交量变动发布的公告数目,以及所涉及的上市公司数目载于附件。
这些公告通常是上市发行人在股价或成交量出现不寻常变动时,因应香港联合交易所(下称「联交所」)的要求所发布的。根据《上市规则》,联交所可向上市发行人作出查询,并要求发行人发布公告以避免可能出现虚假市场,例如由于泄露重大信息而可能导致虚假市场。
(二)及(三)作为上市相关事宜及在其市场上市的发行人的前线监管机构,联交所透过发布及执行《上市规则》,在合理地切实可行的范围内,确保在联交所上市的证券是在有秩序、信息灵通和公平的市场中进行买卖的。
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下称「证监会」)作为证券及期货市场的法定监管机构,则透过监督交易所及结算所、双重存档制度,以及其在披露和其他失当行为等方面的调查和执法的法定权力,监管上市市场。
现时的监管机制行之有效。不过,监管机构最近注意到上市市场出现以下一些令人关注的现象:
(i)近期一些股票的市值无故急升,对某些主要股票指数造成影响,而其中一些个案的市场规模令人关注;
(ii)某些股票股价攀升的速度及幅度不寻常,尤其是当该等股票出现股权集中的情况,而且有关公司的资产、业务及控制人信息均欠缺透明度;及
(iii)部分在创业板上市的新股股价极端波动,以及某些创业板股票的股权高度集中及流通量低。
虽然以上提及的问题只影响少数在香港上市的公司,但证监会近年已针对与上市公司有关的问题,包括企业诈骗及不当行为、市场操纵和相关的中介人失当行为等,加强执法力度。过去五年,证监会就企业管治或披露问题、内幕交易及市场操纵进行查讯的数目上升了超过一倍,而正式展开的研讯程序的数目则增加了超过百分之五十。证监会的不同部门亦一直联手,探讨重点关注范畴及以最有效的监管方法来处理有关问题。
此外,鉴于在内地经营业务的香港上市公司为数不少,我们与内地监管机构(尤其是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紧密协作关系,越见重要。证监会一直积极凭借与内地监管机构长久以来的合作关系,提升其执法工作的成效。
单靠执法并不足够,因为执法行动往往是在投资者蒙受损失后才采取的。有效的把关工作和定期检讨上市公司的规管及与其有往来的中介人的监管,亦同样重要。联交所已收紧对上市的监管及发出一系列指引信,包括在反收购交易、现金资产公司、发行红股、具「空壳」公司特性的公司是否适合上市等范畴提供指引。另外,证监会正与联交所合作,对各项上市政策作全盘检讨,包括全面审视创业板、借壳上市、「空壳」公司及长时间停牌的情况。
随着市场日趋复杂和多元化,证监会与联交所会致力确保上市监管能够与时并进,从而能够以更迅速有效的方式解决不同的市场问题。
完
2016年11月30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2时47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