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会:署理保安局局长就「打击假难民」议案总结发言(只有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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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署理保安局局长李家超今日(十二月一日)在立法会会议上就「打击假难民」议案的总结发言:

主席︰

  首先,我感谢每一位在今次辩论发言的议员,辩论充分反映立法会及社会各界对有关议题的高度关注。

  周浩鼎议员提出的原议案及其他几位议员提出的修正案,都有一个共通点,就是「促请政府全面检讨统一审核机制」。事实上,正如我于开场发言时所指,政府已经在今年初开始就处理免遣返声请的策略展开全面检讨,从入境前管制、审核程序、羁留、执法及遣送程序等几个方面研究如何处理严重的非法入境及逾期居留问题。

入境前管制

  在入境前管制方面,周浩鼎议员的原议案及多位议员的发言中建议政府加强堵截非法入境者及严厉打击「蛇头」、加强宣传,以及扩大预办入境登记安排,多项建议都与政府已经落实或即将进行的措施一致。政府与内地机关联手打击贩卖人蛇集团,在两地大举执行不同行动,在刚过去的周日(十一月二十七日),香港警方及内地的公安边防总队根据线报,在中港两地同时采取行动,破获一个以匿藏货柜车底方式偷运人蛇的集团,共拘捕超过20人,当中包括涉嫌策划偷渡的主脑、协助偷运人蛇的货柜车及的士司机,以及多名非法入境者,相信已瓦解了一个有组织的偷运人蛇集团。有关行动仍然继续,我们不排除有进一步的拘捕行动。

  梁国雄议员刚才提及,因为国内机关故意不处理酷刑声请,将大量声请人送来香港特区,由我们处理,这一点是无中生有,与事实不符。事实上,内地执法机关与我们本地执法机关,共同打击非法入境者,减少酷刑声请的问题,例如由今年开始,香港执法部门与内地执法机关,包括广东、广西等地的公安边防、出入境部门共同打击水陆两路的非法入境及人蛇集团,至今已进行五次大型联合行动,在中港两地共拘捕近300名涉嫌贩运人蛇的集团成员。同时,内地执法机关亦截获10,000名非华裔非法入境者。

  除了打击非法入境者,在入境管制方面,政府计划在二○一七年年初就印度旅客实施「网上预办入境登记」系统。正如姚思荣议员发言中建议,为配合系统的实施,入境处已积极向印度驻港总领事、印度商会、本地印度社群、航空、航运、旅游及其他商界等持份者介绍系统运作。

  辩论中有意见质疑声请人应否被视为非法入境者。我想提供一些数字让大家参考。声请尚待审核的人中,51%是偷渡入境,44%是合法入境后逾期逗留,当中绝大部分都是被截获后才提出声请。刚才所说的声请人事实上都是非法入境者,因为他们在提出声请前已触犯《入境条例》。

  此外,在开场发言中,我已经清楚指出,统一审核机制实施以来,入境处接获的13,168宗声请个案中,87%是新声请,即是他们在终审法院Ubamaka案或C案的判决前,从来未提出过酷刑声请。有议员在发言中仍然指是由于法院所作出的判决令旧个案积压,因为旧个案要重新处理,使整体数字上升,而令个案积压,此说法与事实不符。郭家麒议员又指入境处与联合国难民署缺乏协调。事实上,联合国难民署早在统一审核机制实施前已经宣布停止在香港处理难民申请。

审核程序

  在审核免遣返声请的程序方面,政府已经开始检讨《入境条例》中有关法律条文,包括就各项程序制定更合理的时限,减低拖延等各种滥用程序的空间。在过程中,我们必定会积极、广泛地参考其他国家的最新经验和措施,并小心聆听国际组织,包括联合国禁止酷刑委员会、非政府机构、法律专业团体、地区人士等各持份者的意见。保安局局长现时正正身处欧洲进行访问,目的是了解当地,英国及德国,在审核程序、设立收容中心、提供法律支援,以及加快遣返程序等各方面的经验。

  罗冠聪议员声称联合国禁止酷刑委员会批评政府审核程序不够严谨、延迟处理声请、没有安排传译员等。我想指出,委员会在二○一五年十二月发表的审议结论中根本没有作出过相关陈述。相反地,委员会欢迎香港通过《2012年入境(修订)条例》,为审核声请订立法定程序,并且欢迎香港实施统一审核机制,以其他适用理由审核免遣返声请,所以我不同意罗议员所说有关委员会的立场。

  虽然政府会透过修例改善机制,不过,草拟和审议修订条例毕竟需时,即使政府全速进行,新的审核机制亦不可能立即实施。因此,经过内部检讨,入境处预期可以于明年将处理数量增加75%,至每年决定最少5,000宗声请个案,希望可以将积压个案数目减低。目前,已受训练的律师数量应足以应付每年审核5,000宗个案这个短期目标,但当值律师服务未能相应提供律师服务的数目。因此,我们需要在现行由当值律师服务以外,推出试验计划,增加可以提供公费法律支援个案的数量,由同一批律师向更多声请人提供支援。

  容海恩议员在发言中关注计划的运作细节。政府会继续就计划的细节与两个律师会商讨,期望最快于二○一七年年初实施。而在订立试验计划的划一收费水平时,我们会参考现时当值律师服务计划每宗申请的平均律师费用,确保在两个计划下声请人均可获得同样的法律支援。
 
  涂谨申议员的修正案及容海恩议员和梁耀忠议员的发言均提及审核人员的训练。一直以来,入境处及上诉委员会的所有审核人员,在正式进行审核工作前会接受全面训练,包括邀请来自海外和本地的专家主讲,确保审核人员了解法律要求。他们亦会不时接受补充训练,了解最新的本地及海外案例。
 
  容海恩议员发言中提出统一审核机制的适用理由。一直以来,政府在所有文件中均清楚说明所有适用理由都会在统一审核机制下审核。入境处就人权法案第二条所作出的说明,只是回应声请人的查询,以免他们产生误解。无论如何,声请人的责任是将他声称畏惧的所有风险,连同相关事实及证据,在审核过程中一次过提出,以供入境处一并审核。
  
  有议员在发言中建议政府增加资源及人手处理声请。事实上,过往数年政府不断投放资源处理免遣返声请。单单今年,入境处处理免遣返声请的人手由205人增至288人,增幅超过40%。上诉委员会的委员由28人近乎倍增至52人,并且会继续增加。与声请有关的开支由二○一○至二○一一年的二亿八千七百万增加至今年预计十一亿三千五百万,增加接近三倍。这些数字充分说明政府已不断投放资源处理声请。但是,若我们不堵塞各种漏洞,避免机制被滥用,则无论政府投放多少资源于审核工作,亦于事无补。因此,政府必须多管齐下,除加快审核外,亦要从源头堵截、杜绝滥用、减低非法入境者来港的诱因、加快遣返程序各种方向进行全面检讨,才是治本之策。

羁留、执法及遣送

  有多位议员在发言中建议政府设立收容中心安置及管理声请人。无可否认,透过羁留或收容中心等方法,可以减低非法入境者对社会及公共治安所带来的影响,但有关措施在法律、资源、管理等方面均面对相当大的挑战。政府会小心研究,如何可以在合法的大前提下,更有效地透过不同手段,将声请人对社会的影响减至最低。

  何启明议员、潘兆平议员及陆颂雄议员关注打击非法劳工以及雇主方面的问题。入境处在近月不断加强采取执法行动,在二○一六年头十个月,处方展开了476次针对非华裔非法劳工的行动,包括与其他执法机关进行的联合行动,较二○一五年同期增加了七成,拘捕了421名非华裔非法劳工和254名本地雇主,分别较二○一五年同期增加26%及44%。根据法例,雇主必须采取一切切实可行的步骤,以确保求职者可以合法受雇。除检查求职者的身份证及旅行证件外,遇有怀疑,雇主亦必须向求职者作出查问,从而合理推断该求职者可合法受雇,否则有可能被法院裁定有罪,可被判即时监禁。我们会继续加强宣传工作,提醒雇主雇用黑工属严重罪行,以及有关法律及法庭判例对雇主的要求。

  胡志伟议员建议将犯罪的声请人立即遣返。但是,终审法院已在Ubamaka一案中裁定,香港人权法案第三条是绝对及不容减免的权利,这是法院的判决。因此,根据这一判决,无论一个人的行为如何危险或不可取,即包括他是干犯了严重罪行,若确认他在另一国家有确切及相当大的风险会遭受不人道处遇,政府是不可将他遣返至当地,亦因为这判决,入境处不能够只是因为他犯了严重罪行,而不处理他的声请,把他即时遣返。

其他课题

  涂谨申议员在修正案中要求政府为声请人提供合理的基本生活援助。在这方面,社会福利署一直透过非政府组织向声请人提供人道支援,以免他们滞港等候审核期间陷于困境。政府有责任避免酷刑声请者在留港期间的生活陷于困苦,同时亦不可以自我制造磁石效应,吸引更多非法入境者来港,所以我们必须在两者之间取得适当平衡。

  姚松炎议员建议容许某些声请人工作。首先,容许声请人工作会直接吸引更多因经济理由而来香港提出声请的人,以往经验告诉我们,当政府对非法入境者的管制有任何放宽,很容易被蛇头利用,散播谣言令非法入境者误以为进入香港后可以工作,令大量非法入境者来港的风险大幅增加,影响公众安全及社会稳定,而法庭在判案中亦说明政府不容许非法入境者在香港工作的政策是合法合宪的。

  最后,我还是要再三重申,联合国《难民公约》从来未曾适用于香港,特区政府不会核实任何人的难民资格。因此,毛孟静议员在修正案声称香港有责任核实声请人的难民身分,而郭家麒议员在发言中声称难民会成为香港的一部分,这些说法并没有法律基础,是不正确的,我绝对不同意。免遣返声请人在任何情况下都不会被视为难民,亦不会在香港享有合法居留的权利。

  张超雄议员在修正案指,统一审核机制为审核免遣返声请人设立高门槛,确认率低,从而下结论机制是不公平。我想再次提出,我在辩论开始时的发言,统一审核机制的程序按酷刑声请法定审核机制所制订,而有关法定程序乃根据本地法院过往的裁决,再参考外国做法,与法律界和非政府机构沟通,最后由立法会于二○一二年通过后生效。每一宗声请都由入境处的个案主任独立审核。在开始审核每宗声请前,入境处均会向声请人派发一份载有审核程序详情的通知书,并安排简报会向声请人讲解通知书的内容。声请人有所有合理机会提出理由及相关文件证据以确立他的声请,包括填妥及交回一份声请表格,以及出席审核会面,说明所有提出声请的理由,以及提供相关的事实根据及其他相关资料。在整过审核过程中,声请人可获得公费法律支援及合资格的传译服务。入境处审核声请所采用的门槛或标准,是由终审法院在Ubamaka案及其他本地法院的判例所订立的,是公平、公正的。入境处就声请所作出的决定及理据,会以书面形式通知声请人。被入境处拒绝的声请人亦可提出上诉,由独立运作的法定酷刑声请上诉委员会考虑。不满意上诉委员会的声请人可透过司法程序寻求覆核有关决定,所以我不认同张议员的结论。

结语

  主席,政府正积极、全面及认真地检讨处理免遣返声请的方法及策略。我们会全面全方位研究各项可行措施,早日识别真正应得到免遣返保护的声请者,而声请不获确立的人尽早被遣回原居地,减低对香港社会治安、非法工作、公共资源等范畴的不良影响。我们的政策目标,是要在按法庭要求的高度公平标准,公平地审核免遣返声请,同时做好入境管理,减低机制被人滥用的空间,将声请被拒绝的人尽快遣返至原居地。我再次感谢各位议员的发言,希望政府在往后就处理免遣返声请提出改善措施时,得到立法会的支持。

  主席,我谨此陈辞。



2016年12月1日(星期四)
香港时间17时24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