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会十六题:女性雇员的生育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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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关于《雇佣条例》(第57章)对女性雇员的生育保障,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过去五年,每年(i)分别有多少名在职及非在职的孕妇、(ii)分别有多少名接受公营医疗产前检查的孕妇获发到诊证明书或病假证明书,以及(iii)流产及早产的女性雇员数目及其占怀孕雇员总数的百分比分别为何;
(二)过去五年,当局接获女性雇员就其于产假后复工半年或一年内遭雇主歧视而作出的投诉宗数分别为何,以及该等投诉的处理程序及结果为何;
(三)过去五年,怀孕雇员就不合理及不合法解雇提出补偿申索的个案宗数;该等个案当中,她们被判胜诉的个案宗数及百分比;过去五年,有多少名雇主因不合法解雇怀孕雇员而被检控;及
(四)当局会否考虑制订新措施,以加强雇员于怀孕期间及产假后的职业保障,包括向接受产前检查的孕妇签发产检假证明书、延长产假后的职业保障期,以及在《雇佣条例简明指南》订明(i)「早产」和「流产」的定义,以及(ii)早产和流产的女性雇员的产假和薪酬保障;若会,详情为何;若否,原因为何?
答覆:
主席:
就何启明议员各部分的提问,我现答覆如下:
(一)(i)卫生署没有备存本地孕妇的统计数字。然而,过去五年在港活产婴儿的母亲按她们在职及非在职类别划分的数目则载列于下表:
在港活产婴儿的母亲按她们在职及非在职类别划分的数目 | |||||
二○一一年 | 二○一二年 | 二○一三年 | 二○一四年 | 二○一五年 | |
在职人士 | 57 546 | 53 024 | 30 095 | 33 400 | 30 293 |
非在职人士 | 26 211 | 23 541 | 15 054 | 15 163 | 13 072 |
资料不详(注一) | 10 233 | 13 791 | 10 994 | 12 763 | 15 608 |
总计 | 93 990 | 90 356 | 56 143 | 61 326 | 58 973 |
注一:由于此项资料搜集属自愿性质,没有填写资料的将归纳为「资料不详」。
资料来源:政府统计处
(ii)卫生署辖下的母婴健康院与医院管理局(医管局)辖下的产科部门合作,提供一套完善的产前护理计划。母婴健康院与产科部门亦提供产后检查服务。
母婴健康院及医管局的医生会按孕妇的要求签发怀孕及其预产期证明。孕妇接受产前检验或产后治疗时,可获发到诊证明书或病假证明书;孕妇接受例行产后检查服务,亦可获发到诊证明书。然而,母婴健康院及医管局均没有备存为产前、产后妇女而签发的到诊证明书及病假证明书的数目。
(iii)卫生署没有备存早产婴儿的数目及其相关资料。卫生署亦未能提供女性雇员的流产数目占怀孕雇员总数的百分比。另一方面,过去五年因自然流产(注二)的住院病人出院人次及死亡人数(注三)与在港活产婴儿的母亲数目的比率载列于下表:
年份 | 因自然流产的住院病人出院人次及死亡人数(注四) (a) |
在港活产婴儿的母亲的数目 (b) |
比率 (a):(b) |
二○一一 | 3 848 | 93 990 | 1:24.4 |
二○一二 | 3 969 | 90 356 | 1:22.8 |
二○一三 | 3 815 | 56 143 | 1:14.7 |
二○一四 | 3 996 | 61 326 | 1:15.3 |
二○一五 | 4 153 | 58 973 | 1:14.2 |
注二:自然流产指自然从子宫过早地排出肧胎或未具备出生后生活能力之胎儿。
注三:指在公营医院,惩教署辖下医院及私家医院合共的出院人次及死亡人数。
注四:在二○一一至二○一五年,每年因自然流产的死亡人数均为0。
资料来源:
因自然流产的住院病人出院人次及死亡人数:医管局及卫生署
在港活产婴儿的母亲的数目:政府统计处
(二)劳工处没有备存女性雇员于产假后复工遭雇主歧视而作出投诉的统计数字。
(三)劳资审裁处没有备存怀孕雇员声称遭不合理及不合法解雇的申索个案的统计资料。由二○一一至二○一五年,劳工处共向18名涉嫌解雇怀孕雇员的雇主提出检控,当中16名雇主被定罪。
(四)现时在《雇佣条例》下有关生育保障的条文,已为怀孕雇员提供全面的保障,并在雇主及雇员的利益之间取得适当平衡。就接受产前检查的怀孕雇员,公共医疗机构/医生会因应求诊者的情况及要求签发所需的医生证明书。此外,劳工处编制的「雇佣条例简明指南」旨在以浅白简要的文字,向公众人士阐述《雇佣条例》下主要条文的规定,包括生育保障在内的各项福利和保障。劳工处会不时检视实际情况及因应社会的需要,编制及更新相关宣传刊物的内容。市民如对《雇佣条例》的详细条文有任何查询,可向劳工处查询。
完
2016年12月14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4时3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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