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与内地签订就民商事案件相互委托提取证据安排(附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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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项《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就民商事案件相互委托提取证据的安排》(《安排》)旨在协助两个司法管辖区的诉讼人在民商事案件中,能更有效率和明确地取得证据。
现时,香港特区与内地法院之间就民商事案件的取证互助,两地互相发出的取证请求书须经中间机关送递,最后才可送到执行机关,有欠明确和效率。
此外,诉讼人并不完全清楚内地和香港特区根据各自的法律可提供哪类协助,以及请求书需载列甚么内容。诉讼人可能需要等候相当时间,才收到其请求结果的回应。
鉴于上述现况,香港特区于二○一六年年初开始与最高人民法院进行磋商,根据两地民商事案件审判的实际需要,订立《安排》。
《安排》的订立,不会改变两地关于民商事案件取证方面的法律。
该《安排》全文已上载至律政司的网站:www.doj.gov.hk/chi/topical/mainlandlaw.html。
完
2016年12月29日(星期四)
香港时间15时20分
香港时间15时2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