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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六题:驾驶时使用流动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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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今日(二月十五日)在立法会会议上黄定光议员的提问及运输及房屋局局长张炳良教授的书面答覆︰
 
问题︰
 
  为提高道路安全,政府在二○○○年实施法例,禁止司机在车辆行驶时以手持或置于头肩之间的方式使用流动电话,并于二○○一年把法例伸延至涵盖其他手提式通讯设备的使用。本人接获不少市民投诉,指司机在驾驶时违反上述法例的事件近年越见普遍。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有否就近年上述违法行为越见普遍的原因进行研究;若有,结果为何,以及当中是否包括当局没有严厉执法有关;若没有研究,原因为何;
 
(二)过去五年,每年司机因该等违法行为而被检控的(i)个案宗数和(ii)人数为何;该等被定罪人士被判处的(iii)一般及(iv)最高的惩罚为何;
 
(三)在第(二)项所述的被定罪人士当中重犯的人数,以及他们重犯的最高次数为何;
 
(四)会否考虑提高有关的罚则,以加强阻吓效力;若会,详细为何;若否,原因为何;及
 
(五)有否计划加强宣传及教育工作,以期改善司机的安全意识和驾驶态度,从而杜绝该等违法行为;若有,详细为何;若否,原因为何?
 
主席:
 
  就黄定光议员的提问,现综合答覆如下。

  根据《道路交通(交通管制)规例》(香港法例第374G章)第42条,任何司机在他所驾驶的汽車移动时,不得以他本人手持或置于他的头与肩膀之间的方式使用流动电话,或以他本人手持的方式使用任何其他电讯设备或该等电话或设备的附件。违例司机若被定罪,最高可处罚款2,000元。此外,警方可根据《定额罚款(刑事诉讼)条例》(香港法例第240章),发出定额罚款通知书,罚款额为450元。

  过去五年,警方就驾驶时以手持或置于司机的头与肩膀之间的方式使用流动电话或以手持的方式使用其他电讯设备或该等电话或设备的附件而进行检控的宗数如下:
    
  二○一二年 二○一三年 二○一四年 二○一五年 二○一六年
检控宗数 28 762 27 254 22 015 22 270 17 749


  警方没有备存上述检控宗数所涉及的人数和被定罪后的惩罚,以及有关被定罪后重犯的人数及重犯的最高次数的资料。
 
  根据运输署的数据,在过去五年,涉及司机于驾驶时使用流动电话的涉及伤亡的交通意外只有三宗。政府会继续密切监察相关的检控数字、意外趋势等因素,并会视乎需要检讨相关罪行的罚则。
 
  政府十分重视交通安全的宣传及教育。政府部门及道路安全议会的宣传运动包括「专注驾驶」主题,并以政府宣传短片、宣传单张及嘉年华活动等推广相关讯息。当中亦有提醒司机驾驶时不应使用手提流动装置以免妨碍驾驶,并会在二○一七年持续进行这重点宣传。
 
  尽管政府未有进行黄议员提问所指的研究,但相信司机于驾驶时使用手提流动装置主要和其驾驶态度及安全意识有关。我们会继续作重点宣传及教育,以改变部分司机的不当行为和态度,提高他们的道路安全意识。与此同时,警方亦会根据其「重点交通执法项目」持续重点打击司机在驾驶时以手持方式使用手提流动装置,并会加强其执法行动。
 
2017年2月15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2时3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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