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会七题:提名艺术范畴代表以供委任为香港艺术发展局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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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今日(二月十五日)在立法会会议上马逢国议员的提问和民政事务局局长刘江华的书面答覆:
问题:
根据《香港艺术发展局条例》(第472章),行政长官可委任最多共十名由十个指明艺术范畴提名的人士为香港艺术发展局(艺发局)的成员,任期不超过三年。艺术范畴代表提名推选活动(提选活动)须分四阶段进行。在首阶段,合资格艺术团体及个人艺术工作者可申请登记参与提选活动。在第二阶段,已登记的艺术团体的成员及有关雇员可申请登记为选民,而已登记的个人艺术工作者则自动成为选民。登记选民可在第三阶段申请成为候选人,并在第四阶段选出代表以供行政长官作出任命。任期由本年一月一日开始的新一届艺发局的提选活动已于去年五月至十一月进行。为确保申请团体与指定艺术范畴有密切的联系,当局就该次提选活动的第一阶段实施两项新规定(新规定),即申请团体必须在二○一六年符合下述条件:(i)主要业务/工作须属于十个指明艺术范畴,以及(ii)在提选活动展开之日起计的过去三年内曾进行有关艺术范畴的工作或活动。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有否评估为何去年的提选活动的已登记艺术团体数目较二○一三年的大幅下跌;有多少个在二○一三年的提选活动中有登记的艺术团体在去年的提选活动没有重新申请登记及其原因;有何措施令下次提选活动的有关数目增加;
(二)去年的提选活动有多少个新登记的艺术团体;有多少个艺术团体分别因(i)未能证明其于过去三年曾进行有关艺术范畴的工作或活动,以及(ii)其他原因(请注明)而未能成功登记;
(三)民政事务局(民政局)在过去三年采取了甚么措施,以及提选活动代理于前年十二月获委聘后进行了哪些宣传工作,使艺术团体清楚了解新规定;
(四)民政局及提选活动代理在第二阶段的提选活动进行了哪些宣传工作,使已登记的艺术团体的成员及有关雇员清楚了解登记为选民的相关程序,并鼓励他们登记为选民;
(五)民政局会否考虑在日后的提选活动中把新规定的适用范围延伸至个人艺术工作者,或考虑取消申请团体须符合新规定的要求,以确保艺术团体和个人艺术工作者须符合的申请条件相一致;
(六)民政局会否考虑日后容许赢得海外或内地荣誉或奖项的人士,以及拥有认可海外或内地机构授予相关资历的毕业生登记为个人艺术工作者;若否,原因为何;及
(七)鉴于有意见认为,现时的十个指明艺术范畴的涵盖范围并不全面,例如未包括舞台设计及技术,民政局会否考虑检讨有关范畴须否扩阔;若否,原因为何?
答覆:
主席:
香港艺术发展局(艺发局)于一九九五年成立,是负责推动本港艺术发展的法定机构。根据《香港艺术发展局条例》(第472章)第3条,艺发局由27位成员组成,其中主席(一名)、副主席(一名)及不超过22名其他成员,均由行政长官委任(附注一)。根据该条例第3条第(4)及(5)款,在该22名其他成员中,行政长官可委任最多十位由指定艺术范畴(即艺术行政、艺术评论、艺术教育、戏曲、舞蹈、戏剧、电影艺术、文学艺术、音乐和视觉艺术范畴)提名的人士。
行政长官可藉宪报公告,就十个指定艺术范畴指明团体或个人,参与提名艺术范畴的代表,而代表各艺术范畴的团体或个人,均须是行政长官认为能代表该艺术范畴的。
民政事务局(民政局)一直透过行政安排协助艺术界别进行艺发局艺术范畴代表提名推选活动(提名活动),让有关艺术范畴提名代表,以供行政长官根据《香港艺术发展局条例》考虑委任为新一届艺发局成员。提名活动每隔三年进行一次。
艺术团体的申请资格
二○一○年及之前的提名活动只要求艺术团体在登记参与提名活动时为以推广艺术发展为宗旨的正式注册艺术团体(附注二),并最少在该次提名活动展开之日起计一年前成立。二○一○年之前已成功登记的艺术团体会自动符合资格参与下一届提名活动而不需再次申请。
因应艺发局在检讨二○一三年提名活动时提出的建议,民政局自二○一三年的提名活动起推行了新的措施,逐步调整适用于艺术团体的申请资格,剔除曾于历届提名活动登记但在相关艺术范畴已不再活跃的艺术团体,有关措施包括:
(i)自二○一三年提名活动起,要求已于历届提名活动登记的艺术团体,在每次提名活动中提交声明确认其团体仍继续以「推广艺术发展为宗旨」;以及
(ii)在二○一六年提名活动开始实施新的申请资格,要求艺术团体的主要业务/工作属于相关艺术范畴,并在提名活动展开之日起计的过去三年内曾进行有关范畴的工作或活动,确保申请团体与指定艺术范畴有更密切的联系,以反映于该范畴具一定代表性。
对于马议员的问题,我的回应如下:
(一)及(二)二○一六年提名活动的第一阶段(即艺术团体及个人艺术工作者登记)共有679个艺术团体成功登记(较二○一三年的730个团体减少百分之七),当中210个属新登记团体;另外有61份由新登记艺术团体提交的申请未获批准,当中有11个团体未能证明其于过去三年曾进行有关艺术范畴的工作或活动。至于其他团体未能成功登记的原因,主要包括未能证明其主要业务属于任何指定艺术范畴、并非本港法定组织或根据《社团条例》、《公司条例》、《商业登记条例》或《职工会条例》在港注册成立并备有规章或正式组织章程、成立不足一年或迟交申请表格等。
至于二○一三年已登记的艺术团体于二○一六年提名活动的申请情况如下:
申请结果 | 数目 |
再次成功登记 | 469 (64%) |
未有递交申请 | 227 (31%) |
由于迟交申请或不符合申请资格等原因(附注三)而未能成功登记 | 34 (5%) |
总数 | 730 (100%) |
(三)我们过去已透过不同渠道让艺术团体清楚了解上述的新规定,及为提名活动安排进行宣传:
(i)民政局于二○一三年一月向立法会民政事务委员会汇报二○一三年提名活动安排时,已公布将在二○一六年提名活动开始实施新的艺术团体申请资格。此外,提名活动代理在二○一三年提名活动展开前已向曾经参与提名活动的艺术团体发信,通知有关团体上述新申请资格将于二○一六年提名活动开始实施;
(ii)艺发局于二○一五年八月为检讨二○一六年提名活动的安排进行了为期一个月的公众谘询,其谘询文件亦再次提醒艺术团体即将实施的新规定;
(iii)在二○一六年提名活动展开前一个月(即二○一六年二月),提名活动代理向所有已登记参与二○一三年提名活动的艺术团体发信,告知有关二○一六年提名活动的安排及申请资格,并邀请他们出席提名活动简介会及进行登记。有关信件已清楚指明,所有曾参与过往提名活动的艺术团体均须重新进行登记及提交证明文件;以及
(iv)一如历届提名活动,我们在二○一六年提名活动期间进行了各项宣传工作,让艺术团体及个人艺术工作者知悉提名活动的安排及申请资格,包括透过专属网页发放提名活动的最新资料;举行简介会介绍提名活动的安排;透过新闻稿、电台广播、信件、电邮和短讯等方式宣传及发放最新信息,并在多份报章和杂志刊登有关提名活动的广告;以及在主要的文化艺术场地张贴海报和宣传单张。事实上,二○一六年提名活动成功登记的艺术团体中,有超过200个是新登记团体。
(四)在艺术团体选民登记阶段,提名活动代理除了向所有成功于第一阶段登记的合资格艺术团体寄发信件、申请指引及选民登记表格外,亦透过新闻稿、提名活动网页、宣传海报、报章和杂志广告及电台广播,鼓励合资格艺术团体为其属下成员/雇员登记为选民。二○一六年提名活动共有5 863名登记选民,当中约3 600名透过团体登记。
(五)、(六)及(七) 艺发局会于每届提名活动展开前约一年,谘询业界及公众有关该届提名活动安排的意见,并向政府提供建议。
艺发局曾就新增「剧场及舞台科艺」艺术范畴的建议征询该局十个艺术范畴小组,收集到不同意见。艺发局经讨论后认为,该局须进一步研究新增该艺术范畴建议的理据,亦须评估该局的长远发展方向,及可如何支援有关界别的发展,以便作进一步的讨论。我们会留意艺发局就新增艺术范畴相关工作的进展。
至于现时分别适用于艺术团体及个人艺术工作者的申请资格日后应否作出调整,我们会因应艺发局为准备下届提名活动安排时所作的检讨及提出的意见,一并作出考虑。
多谢主席。
附注:
一‧ 余下的三名成员为官方委员,即民政事务局局长或其代表、教育局常任秘书长或其代表、及康乐及文化事务署署长或其代表。
二‧ 为本港法定组织或根据《社团条例》、《公司条例》或《职工会条例》在港注册成立并备有规章或正式组织章程大纲及细则。
三‧ 例如团体提供的活动资料未能证明与申请登记的艺术范畴有直接关系、在提名活动展开之前的三年内并没有进行相关艺术范畴的活动等。
完
2017年2月15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2时0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