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董事因欠薪及未有履行劳资审裁处判令被判监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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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公司没有按《雇佣条例》的规定,在工资期届满及雇佣合约终止后七天内支付工资予四名雇员。此外,上述公司亦没有按《雇佣条例》的规定,在劳审处裁断款项到期日后十四天内,根据判令支付款项予该四名雇员,涉及款额合共约三十万六千元。
该公司所触犯的上述罪行,是在其董事的同意、纵容或归因于他的疏忽下而所犯,故该董事亦被定罪。
劳工处发言人说:「有关裁决向所有公司负责人员发出强烈信息,他们有责任遵从《雇佣条例》的规定发放雇员工资及按劳审处的判令支付裁断款项给雇员。」
发言人续说:「劳工处不会容忍上述违法行为,并会严厉执法,竭尽所能保障雇员的法定权益。」
完
2017年4月18日(星期二)
香港时间15时30分
香港时间15时3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