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董事因未有履行劳资审裁处判令被判缓刑
********************
上述公司没有按《雇佣条例》的规定,在劳审处裁断款项到期日后十四天内,根据判令支付款项予一名雇员,涉及款额合共三十六万四千元;而该公司所触犯的以上罪行,是在其董事的同意、纵容或归因于他的疏忽下所犯,故该董事亦被定罪。
劳工处发言人说:「有关裁决向所有雇主及公司负责人员发出强烈信息,他们有责任遵从《雇佣条例》的规定,按劳审处的判令支付裁断款项给雇员。」
发言人续说:「劳工处不会容忍上述违法行为,并会严厉执法,竭尽所能保障雇员的法定权益。」
完
2017年5月5日(星期五)
香港时间18时32分
香港时间18时32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