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及其董事因欠薪及未有履行劳资审裁处判令被判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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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公司没有按《雇佣条例》的规定,在工资期届满及雇佣合约终止后七天内支付工资予四名雇员。此外,上述公司亦没有按《雇佣条例》的规定,在劳审处裁断款项到期日后十四天内,根据判令支付款项予该四名雇员,涉及款额合共约四万元。
该公司所触犯的上述罪行,是在其董事的同意、纵容或归因于他的疏忽下而所犯,故该董事亦被定罪。
劳工处发言人说:「有关裁决向所有雇主及公司负责人员发出强烈信息,他们有责任遵从《雇佣条例》的规定发放雇员工资及按照劳审处或小额薪酬索偿仲裁处的判令支付裁断款项予雇员。我们再次提醒雇主及公司负责人员,违反《雇佣条例》发放工资及支付裁断款项的规定是严重罪行,劳工处定会予以严厉打击,竭尽所能保障雇员的法定权益。」
完
2017年5月12日(星期五)
香港时间17时56分
香港时间17时56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