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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八题:规管商业物业的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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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今日(七月五日)立法会会议上石礼谦议员的提问和运输及房屋局局长陈帆的书面答覆:

问题:

  地产代理监管局于二○一六年接获156宗关于本地住宅物业以外物业的投诉,与二○一五年的55宗个案相比,急升了184%。最常见的投诉原因为「提供不准确或具误导性的物业资料」。举例而言,某商场的单位的实际布局和大小,与买方基于相关平面图所预见的情况截然不同。此外,部分买方指出,《地产代理条例》(第511章)下并无条文规管及监察商业物业的销售。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负责处理关于商业物业销售的投诉的政府部门和公共机构,以及其各自的职责为何;过去五年,每年该等部门和机构接获多少宗该等投诉,以及当中有多少宗投诉所涉的物业交易于投诉查明属实后最终被终止;

(二)各政府部门和公共机构向商业物业买方提供的各类协助为何;当局会否考虑指定一个政府部门或公共机构全权负责向买方提供该等协助;若会,详情为何;若否,原因为何;及

(三)鉴于在商业物业的交易过程中,买方或会因资讯不对称而处于不利位置,当局有何措施协助买方理解与交易有关的条款及条件,以免买卖双方发生误会?

答覆:

主席:

  根据地产代理监管局(下称「监管局」)及地政总署提供的资料,我现就石礼谦议员的提问回覆如下:

  《地产代理条例》(下称「《条例》」)(第511章)就成立监管局,以及地产代理业的发牌和规管事宜提供法律框架。地产代理及营业员在处理本地物业买卖时须遵守及遵从《条例》及其附属法例的相关条文。他们亦应遵从由监管局发出的《操守守则》及执业通告内的指引。地产代理及营业员如未能遵守及遵从有关条文、守则及指引,可能遭受监管局的纪律处分。

  根据《操守守则》,作为代理或受委托为地产代理和营业员,应保障和促进客户的权益。他们必须秉持诚实、忠诚和严正的态度向客户提供服务。他们亦须保障客户在地产交易中不因欺诈、失实陈述或不合专业操守的行为而受损。不论有关物业属住宅或非住宅物业,地产代理和营业员都应遵守上述的规定。

  为向地产代理和营业员提供进一步指引,监管局准备发出一份新的执业通告,就处理非住宅物业买卖或租赁的重要事项的适当做法提供指引。待就执业通告的要求谘询地产代理业界后,监管局计划于二○一七年七月发出新通告,新通告将于二○一七年十月一日生效。

  监管局在过去五年收到有关商业物业(包括商场、街铺及办公室)的投诉宗数见下表:
 
年份 二○一二年 二○一三年 二○一四年 二○一五年 二○一六年
投诉宗数 55 65 37 29 84

  在二○一六年接获的84宗投诉中,53宗涉及出售位于同一商场的单位。监管局并没有因投诉成立而最终物业交易协议被终止的统计数字。

  另一方面,如物业发展项目受地政总署「预售樓花同意方案」(下称「同意方案」)所规管,销售项目中的未完成单位(包括住宅及非住宅单位)时,须符合同意方案下的相关规定。就销售未完成非住宅单位而言,相关的规定包括须向公众提供售楼说明书及在某一时段发售的所有单位的价单;须按要求在售楼说明书披露各项物业资料(例如位置图、布局图、平面图、单位面积一览表等);以及须在广告及售楼说明书披露参与发展项目人士的名称(例如发展商及其控股公司、该发展项目的认可人士及承建商等)。

  地政总署在过去五年并未收到在同意方案下销售未完成非住宅物业的相关投诉。

  作为根据《条例》而成立的法定机构,监管局会继续履行其规管香港地产代理执业事宜的职能;而地政总署则会继续根据同意方案规管未完成物业的销售,以保障物业购买人的权益。我们认为目前的机制恰当,无须指定由一个机构执行这些工作。
 
2017年7月5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1时5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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