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主没有遵守《雇员补偿条例》的规定支付按期付款被判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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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二○一六年八月十一日,一名送货员于工作期间发生意外引致右脚受伤。其雇主没有按照《雇员补偿条例》规定,在正常发薪日或不迟于其后七天内支付按期付款予该名雇员。
《雇员补偿条例》第10(10)条规定,在雇员暂时丧失工作能力期间,雇主须向雇员支付按期付款,款额应为雇员遭遇意外时每月收入与暂时不能工作期间每月收入差额的五分四。
按期付款应于雇员的正常发薪日期支付。若雇主无合理辩解而逾期七天仍未支付有关款项,即属违例,最高可被判罚款港币十万元。
完
2017年10月26日(星期四)
香港时间18时13分
香港时间18时13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