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会主席就十二月十三日立法会会议安排及《议事规则》第91条的发言(只有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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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稿代立法会秘书处发出:

  以下是立法会主席梁君彦议员就十二月十三日立法会会议的安排,以及议员根据《议事规则》第91条提出议案的裁决,今日(十二月十一日)在立法会综合大楼会见传媒时的发言:
 
  上星期我透过秘书处谘询议员关于今个星期延长立法会会议时间的意见。多数议员都同意,于是我通知了大家今个星期的会议安排;即是除了星期三与星期四外,今个星期五、星期六及下星期一(即十二月十五日、十六日及十八日)上午九时至晚上八时将会预留时间举行立法会会议,直至完成审议修改《议事规则》。
 
  就处理修改《议事规则》的12项拟议决议案和23项修订议案,若计算议员辩论及表决时间,我早前讲过大概需要用30小时,所以如果大家善用(议会)时间,其实星期三、星期四可以大致完成审议,但我仍多预留30小时,以备不时之需。
 
  正如大家在上星期的会议可以看到,有议员不断要求点算法定人数、不断提出规程问题,亦多次打断其他人的发言,甚至单是秩序问题三度暂停会议已经消耗了3.5小时,议员不是作实质辩论。相信公众对我们的议事质素和时间如何运用,自有公论。
 
  由今个立法会会期开始,立法会未能通过任何一项法案,很多经济、民生,以至本港履行国际责任而须修改法例是急需我们处理的。我呼吁议员善用(预留的)议会时间,就议案进行辩论,以履行议员的职责。我期望圣诞节前可以完成修改《议事规则》的议案,在新的一年,立法会将恢复正常运作,然后便可以处理其他事务。
 
  另外,星期五在内务委员会讨论了97项暂停执行数条《议事规则》的程序议案,但未能达到共识,甚至连应否以表决来反映内会意见也有争论。在考虑过相关因素及立法会一贯做法后,我决定不批准这97项议案。
 
  有议员认为只要给予12天预告,我就必须将暂停执行《议事规则》的议案放上大会议程。我想就这点说明一下。
 
  根据《基本法》第七十二条及《议事规则》第19条,立法会主席有宪制职权去主持立法会会议,以及决定议程。正如我在十二月一日回覆议员时说到,《议事规则》的目的是规管立法会会议的程序,全体议员必须遵守。过往有个别议员,在提出暂停执行《议事规则》的议案前,都获得内会同意或在议员之间先达成广泛共识,主席才会考虑是否列入议程。这做法行之有效,亦符合《基本法》及《议事规则》的规定。
 
  况且,大家试想想,现时在内会或议员之间毫无共识的情况下,若我批准议员根据《议事规则》第91条动议这97项、极大量的程序议案,将会有甚么后果呢?以每项辩论用10小时来计算,议会就需用接近970小时来处理这批议案。立法会一年的会议时间大约600小时,那么今年余下来的时间,甚至连下一至两个年度的(立法会)都只能处理这批大量程序议案。这是否一个我们履行《基本法》所定职能,以及有效运作(的立法会)呢?



2017年12月11日(星期一)
香港时间20时25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