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长官办公室回应传媒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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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传媒对行政长官今日(一月十一日)在立法会答问大会主动透露她已批准郑若骅女士在出任律政司司长期间完成处理六宗仲裁个案的查询,行政长官办公室回应如下:
根据受聘为主要官员的《服务条件说明书》第14条的规定,主要官员在任期内,除非获得行政长官的书面同意并符合行政长官所施加的条件或规定,否则不得参与或涉及任何其他行业、商业、职业、商行、公司(私人或公众)、商会或其他类似组织、公共机构或私营专业业务的工作(不论以主管、代理、董事或幕后董事、雇员或其他身分直接或间接参与或涉及有关工作)。相关规定的内容亦载列于《政治委任制度官员守则》内。
就律政司司长的个案,正如行政长官早前表明,由郑若骅女士愿意接受邀请出任律政司司长,至中央人民政府根据行政长官的提名作出任命,整个过程极为紧凑。郑女士须在极短时间作上任前准备,包括处理自己的资深大律师私人执业事务及其他原先已承诺担任的多项事务,例如辞去多个本地及国际专业组织的职位和公职、推却参与处理多宗本地及国际诉讼和仲裁个案等。然而,行政长官获悉郑女士正处理六宗接近完成的仲裁个案,须作特别处理。事实上,这六宗个案已完成审理,而郑女士以仲裁员身份所负责的工作基本已经完成,仅余下相关仲裁团队最后拟定及公布仲裁结果。按现时进度,估计会在几个月内完成有关工作。若郑女士在现阶段辞去仲裁员的职务,有违她作为仲裁员应负的责任,为仲裁双方带来极大的不便或损失,甚或不利于香港锐意发展成为区域性法律服务和解决争议中心这政策方向。在不违反仲裁个案内容须保密的前提下,郑女士表示这六宗个案并不涉及香港特区政府、律政司司长这职位或任何香港公共组织,而仲裁过程中亦没有触及任何牵涉香港特区政府或律政司司长的公务事宜。经考虑上述因素及是次任命的特殊情况,行政长官已按上述规定批准郑女士可在出任律政司司长期间完成处理该六宗仲裁个案。郑女士就该六宗仲裁个案自本月六日起(即自她出任律政司司长之日起)所提供的专业服务的收益将会悉数捐作慈善用途。
此外,行政长官亦按上述规定批准郑若骅女士在北京清华大学法学院国际仲裁与争端解决项目本学年的春季课程中继续担任教学工作,为期约三个周末,不收取任何报酬。郑女士早前已辞任该项目的主任及兼职教授,然而,为免影响学生的学习,她希望能完成上述的教学工作。
郑若骅女士在私人执业期间,曾持有一家私人公司百分之七十五股权及担任该公司董事,为其资深大律师私人执业提供秘书处服务。由于就任律政司司长时间紧迫,尽管郑女士已结束资深大律师私人执业,但尚余一些杂项事务需要由上文提到的私人公司处理。该私人公司在完成手头的工作后将会结业。继行政长官按上述规定于一月五日给予郑女士批准后,郑女士已于一月九日辞任该公司董事;同日将其所有相关股权转让他人,转让手续预计在短期内完成。
行政长官批准郑若骅女士完成处理上述几项事宜是基于实际及极特殊情况作出的合情合理安排。这安排并不会影响郑女士担任律政司司长所须履行的职务或香港特区政府的工作,亦不构成任何利益冲突的情况。行政长官给予郑女士的批准已订明她必须遵守的若干条件,包括遵从《服务条件说明书》及《政治委任制度官员守则》内的所有规定,确保不会出现任何涉及利益冲突的情况,以及若情况出现变化而导致可能出现利益冲突的情况时必须即时知会行政长官等。郑女士已作出有关的书面承诺。
行政长官办公室发言人表示,根据可追溯的内部纪录,过往亦曾有主要官员根据其受聘的《服务条件说明书》的规定,向时任行政长官申请在其任期内短暂从事公务以外的工作,并获得时任行政长官的同意。
完
2018年1月11日(星期四)
香港时间23时4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