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屋居民虚假陈述被法庭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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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署发言人今日(二月五日)提醒所有公共租住房屋(公屋)居民,必须如实申报入息及资产。
一名公屋居民在二○一七年填写资产申报表时,没有申报与他人联权共有一个住宅房产的业权及其净值。因忽略提供申报表指明的详情,今日在观塘裁判法院被裁定罪名成立,并需缴付二万元的罚款。
在此个案中,该名居于观塘广田邨的公屋居民,二○一七年六月在资产申报表上申报没有任何房产。最终调查结果显示,该名住户在申报时段内隐瞒了和家人以联权共有方式所持有的一个住宅物业,经考虑他所占的百分五十的权益后,估计隐瞒资产约为港币二百一十四万元。他因忽略提供资产申报表指明的详情,违反了《房屋条例》第27(a)条而被房屋署提出检控。
发言人提醒所有公屋住户,作为厘定租金的基础,住户必须准确填写入息及资产申报表。因此,在作出申报前,住户应仔细阅读入息及资产申报表的内容及填表须知,并按指定的方法计算其收入及资产,然后才填写相关资料。否则,住户便可能因明知而作出虚假陈述,而触犯《房屋条例》第26(1)(a)条(如罪名成立,可判最高罚款五万元及监禁六个月);或因忽略提供资产申报表指明的详情,而触犯第27(a)条(如罪名成立,可判最高罚款二万五千元及监禁三个月)。此外,房屋署亦会向住户追回因资料不正确而少付的租金。
此外,香港房屋委员会辖下的资助房屋小组委员会,已于二○一六年十二月九日的会议上通过修订「富户政策」,并已于二○一七年十月的申报周期开始实施。在公屋居住满十年的住户,须每两年进行一次申报。此外,透过「批出新租约政策」获批新租约的住户和透过「公屋租约事务管理政策」获批相关申请的住户,不论其居住年期,均需每两年按「富户政策」作出申报。若公屋住户的家庭入息超过公屋入息限额五倍,或家庭总资产净值超过公屋入息限额100倍,便须迁离其公屋单位。而在本港拥有私人住宅物业的公屋住户,不论其家庭入息或资产水平为何,同样须迁离其公屋单位。房屋署有机制审查租户申报的入息及资产,以确定其应缴交租金水平或继续租住公屋的资格。
完
2018年2月5日(星期一)
香港时间19时19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