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讯事务管理局支持政府放宽电视及声音广播规管制度建议
**************************
下稿代通讯事务管理局发出:
通讯事务管理局(通讯局)今日(五月七日)就商务及经济发展局(商经局)发出的《电视及声音广播规管制度检讨》谘询文件提交意见。
通讯局发言人表示:「通讯局支持谘询文件提出的建议措施。随着以互联网为基础的资讯娱乐媒体兴起,广播市场愈趋多元化、竞争亦更为激烈,而现行制度对传统媒体和以互联网为基础的电视及声音节目服务的规管出现失衡,令经营环境日趋困难。通讯局认为,谘询文件建议的放宽措施将有助维持广播持牌人长远的财政稳健性,减轻持牌人须符合规定的负担,并可鼓励新经营者加入广播市场,同时继续提供所需的保障,以维护观众利益。事实上,通讯局成员在过去数年曾就『不符合持牌资格人士』/『丧失资格的人』及『受限制表决控权人』的申请和新牌照申请人须为非附属公司的规定当中某些繁复和过时的限制表达关注,谘询文件中的建议回应了通讯局关注的重点。此外,建议亦有助简化通讯局的行政工作,让局方可专注处理重要和适切的规管事宜。」
下文摘述通讯局对谘询文件的主要建议所提出的意见。
跨媒体拥有权的限制
---------
通讯局认为,现时《广播条例》(第562章)关于「不符合持牌资格人士」的定义和《电讯条例》(第106章)第3A部关于「丧失资格的人」的定义涵盖范围太广,某些法团及人士和相关「不符合持牌资格人士」/「丧失资格的人」仅有些微联系,亦被纳入涵盖范围内,即使该些联系与避免媒体垄断、利益冲突和编辑观点单一化等目的并无关系。
有鉴于此,商经局建议删除部分「不符合持牌资格人士」/「丧失资格的人」类别,以及收窄「不符合持牌资格人士」/「丧失资格的人」下「相联者」定义中「亲属」的范围,是合理和有需要的。此举可理顺现时「不符合持牌资格人士」/「丧失资格的人」过宽的涵盖范围,有助减轻持牌人须符合规定的负担。此外,由于三种最普及的广播服务(即本地免费电视节目服务(「免费电视」)、本地收费电视节目服务(「收费电视」)和声音广播服务)的持牌人将依旧是「不符合持牌资格人士」/「丧失资格的人」,并会继续不符合互相拥有牌照或行使控制的资格,通讯局预料上述建议将不会增加媒体垄断或编辑观点单一化的风险。因此,通讯局支持商经局的有关建议。
外资控制权的限制
--------
现时,非香港居民(即受限制表决控权人)须事先得到通讯局批准,方可持有免费电视持牌人2%、6%、10%及以上的表决控制权。根据通讯局过往实施条例的经验,有意投资香港免费电视市场的外来投资者一直大不乏人,他们纯粹以投资为目的,无意干预或参与免费电视持牌人的日常业务。通讯局认为,把受限制表决控权人须事先得到通讯局批准的持股量门槛起点定于2%,实属偏低。
商经局建议把须得到通讯局批准的持股量门槛调整至5%、10%、15%及以上,应有助减轻持牌人须符合规定的负担及简化通讯局的行政工作。即使建议调整外资持股量的门槛水平,通讯局备悉免费电视外资控制权的限制(包括持牌人、其董事及主要人员的居港规定和扣减非香港居民在持牌人股东大会上的表决控制权的规定)将维持不变,本地观众的利益仍可得到足够的保障。因此,通讯局支持商经局的有关建议。
持牌人必须为非附属公司的规定
--------------
现今的广播市场竞争激烈,经营电视台或电台需要庞大的资本投资及经常性资源。因此,拥有充足和稳定的财政支持对持牌人甚为重要。商经局建议删除免费电视持牌人和声音广播持牌人必须为非附属公司的现行规定,将有助简化牌照申请程序、减轻新牌照申请人的负担,并让持牌人可更灵活地安排其企业架构和开拓其他有关的商机,以引入不同财源支持其电视台/电台的营运。
虽然建议删除持牌人必须为非附属公司的规定,但持牌人若有股权结构的变动,依旧须事先得到通讯局批准。此外,通讯局将继续行使根据《广播条例》和《广播(杂项条文)条例》(第391章)相关条文赋予的法定权力,在有需要时可就持牌人的控制和管理上的事宜作出调查,并就任何违反相关条款及规定的个案施加适当的惩处。因此,通讯局支持商经局的建议。
发牌机构
----
现时就不同普及程度的广播服务而实施的两层牌照审批制度一直行之有效。因此,通讯局支持商经局的建议,维持现行制度。
发言人补充:「商经局今次进行的检讨,与通讯局拟放宽其业务守则所施加的规管限制,为广播持牌人提供更有利的营商环境,两者方向一致。通讯局已就间接宣传的建议放宽措施谘询公众,目标是在二○一八年年中完成检讨工作。」
完
2018年5月7日(星期一)
香港时间11时0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