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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十六题:保障动物权益及福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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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今日(六月二十日)在立法会会议上陈克勤议员的提问和食物及卫生局局长陈肇始教授的书面答覆:
 
问题:
 
  关于保障动物权益及福利,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会否研究就饲养动物人士须为各类动物提供多少空间、食物和食水等方面制订指引;
 
(二)会否举办关于饲养各类动物所需知识及技巧的课程;如会,详情为何;如否,原因为何;
 
(三)过去五年,渔农自然护理署为狗主举办狗只训练课程的次数、内容及成效为何;
 
(四)会否重新考虑强制曾因残酷对待动物或遗弃动物而被定罪人士修读动物福利相关课程;如会,详情为何;如否,原因为何;
 
(五)会否考虑修改法例,规定猫主须安排其猫只植入微型晶片;如会,详情为何;如否,原因为何;
 
(六)鉴于有意见指出,动物获领养的数目多年来处于低水平,当局会否推出动物领养基金,以支持动物福利机构推广领养;如会,详情为何;如否,原因为何;
 
(七)鉴于为期三年的流浪狗只「捕捉、绝育、放回」试验计划已于本年一月完结,而当局于上月表示,对动物福利机构或其他团体在特定地点推行这类计划持开放态度,当局对采用同类计划处理流浪猫的问题持何种态度,以及会否向有关机构或团体提供所需资源及支援;
 
(八)过去五年,每年当局检获走私进口动物的宗数,并按检获该等动物的关口列出分项数字;该等个案当中,涉及濒危物种的个案数目及百分比为何;有何措施加强打击该类走私活动;及
 
(九)过去五年,当局收到多少宗涉及宠物服务(包括美容、寄养、善终)及利用动物作商业活动(例如宠物咖啡馆)的投诉;现时有何法例规管该等活动,以及会否研究透过发牌方式加强规管有关活动;如会,详情为何;如否,原因为何?

回覆:
 
主席:
 
  在谘询相关的部门后,我就问题的各部分回覆如下:
 
(一)及(二)为进一步加强维护动物福利,政府正研究在法例中引入对照顾动物的人士施加须谨慎照顾其动物责任的概念。同时,我们计划在参考海外的做法和考虑本港的情况后,拟定照顾动物守则,当中会涵盖照顾者应如何为其动物提供适当的饮食和居住环境等要求,以保障动物的福利和健康。
 
  渔农自然护理署(渔护署)现时已设立饲养及管理动物的专题网页(www.pets.gov.hk/tc_chi/index.html),提供妥善照料各类宠物的相关信息。此外,渔护署及伙伴团体不时举办各种活动宣传动物福利及推广动物领养,以及向公众提供饲养动物的知识。为配合上述的修例及拟定照顾动物守则,我们会进一步加强宣传及教育的工作。
 
(三)渔护署在二○一三年至二○一八年五月三十期间,一共举办了22次犬只训练课程,有超过750名狗主参加。课程包括理论及实践课,向学员介绍常见犬只的行为问题和教授训练犬只的基本技巧,藉此推广做个尽责宠物主人的信息及教育学员如何妥善管理狗只。课程反应正面及踊跃,反映狗只主人认同课程能增强在管理狗只方面的知识。渔护署将继续调配资源,举办更多犬只训练课程。
 
(四)在检讨与动物相关法例的过程中,我们会一并研究能否授权法庭按个案的严重性而禁止被定罪人士再次饲养动物。同时,渔护署亦会研究加强被定罪人士对妥善照顾动物的知识,如向他们提供网上学习课程或资讯,以及鼓励他们参与犬只训练课程等。
 
(五)猫只一般于室内饲养,而感染狂犬病的猫只较少出现攻击性行为,因此猫只在社区散播狂犬病的风险远较狗只为低,《狂犬病规例》(第421A章)并没有要求猫只主人必须为猫只领牌、接种狂犬病疫苗及植入晶片。
 
  虽然如此,猫只主人仍可自行到兽医诊所,为猫只接种狂犬病疫苗及植入晶片以作识别。此外,我们将来检讨《公众卫生(动物及禽鸟)(售卖及繁育)规例》(第139B章)的成效时,会一并研究是否需要扩展至规管猫只的繁育和售卖,以及加入为供售卖的猫只植入晶片的要求等。
 
(六)渔护署一直与多个动物福利机构合作,促进动物福利和鼓励市民领养动物。由于这些机构大部分属非牟利性质而且资源有限,政府自二○一一年起一直向这些机构提供资助,在资源许可的情况下尽量支持他们的工作,其中包括推广动物领养及宣扬做个尽责宠物主人的信息等。有兴趣的动物福利机构可向渔护署提交申请,连同建议计划内的动物福利工作详情、预算开支,以及相关的成效指标,供渔护署审批。
 
  在推行上述各项措施和与动物福利团体紧密合作下,过去五年渔护署捕获的流浪猫狗数目减少了约70%。同时,获领养动物的比率过去五年逐步上升,由二○一三年的10.8%,上升至二○一七年的15.6%。我们会继续加强宣传领养动物的工作。
 
(七)猫只并非传播狂犬病的主要媒介,对公众卫生及安全影响较低。现时,一些动物福利团体(如爱护动物协会)有自行调拨资源进行流浪猫的 「捕捉、绝育、放回」计划,渔护署亦一直配合有关团体的工作,包括向相关持份者介绍计划和处理流浪猫的投诉。
 
(八)根据《公众卫生(动物及禽鸟)条例》(第139章)及《狂犬病条例》(第421章),渔护署透过签发许可证制度,管制从其他地方进口动物,以预防疾病经动物传入本港。
 
  渔护署领犬员和侦缉犬在本港各入境口岸执勤,并与其他执法部门在各口岸合作监察及采取行动,打击非法进口动物。如市民发现或怀疑任何非法进口动物的活动,可向渔护署举报。
   
  就宣传及教育方面,领犬员经常带同侦缉犬到各院校及社区举办讲座和作示范表演,宣传防止走私动物的信息。
   
  过去五年渔护署检获有关走私进口动物的宗数见附件一。
 
(九)《公众卫生(动物及禽鸟)(售卖及繁育)规例》(第139B章)及《公众卫生(动物)(寄养所)规例》(第139I章)分别规管本港动物售卖商及寄养所的活动,过去五年渔护署接获投诉有关店铺的分项数字见附件二。
 
  《防止残酷对待动物条例》(第169章)已列明,任何人如残酷地打、踢、恶待、过度策骑、过度驱赶任何动物,或残酷地使任何动物负荷过重或残酷地将其折磨、激怒或惊吓,或因胡乱或不合理地作出或不作出某种作为而导致任何动物受到任何不必要的痛苦,即属违法,一经定罪,可处罚款20万元及监禁三年。执法部门会视乎证据跟进个别案件,任何人如在经营相关动物服务行业(如动物美容行业)时蓄意或导致动物受到痛苦,可能会被检控。
   
  就有关「动物咖啡馆」方面,一如其他食物业处所,营运者须符合《食物业规例》(第132X章)的规定。至于动物善终服务方面,有关的营运者必须遵守各相关法例及地契条款,包括《公众卫生及市政条例》(第132章)、《空气污染管制条例》(第311章)、《消防条例》(第95章)、《危险品条例》(第295章)、《建筑物条例》(第123章)和土地契约等的条文规定。过去五年,环保署、地政总署及消防处分别接获有关宠物善终服务的投诉宗数分项数字见附件三。
   
  政府现阶段没有计划另行订立牌照制度规管其他与动物相关的商业活动。
 
2018年6月20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8时2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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