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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旅馆业(修订)条例草案》刊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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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旅馆业(修订)条例草案》(《条例草案》)今日(七月六日)刊登宪报。

  民政事务局发言人说:「《条例草案》的目的,是改善现行发牌制度、利便执法行动及加强阻吓力以打击无牌酒店及宾馆。」

  为改善现行发牌制度,《条例草案》赋权旅馆业监督(监督)在发牌过程中考虑土地文件中的相关限制性条文、地区居民的意见,以及申请人是否「适当」人士。《条例草案》亦会明确区分「酒店牌照」和「宾馆牌照」,并赋权监督可施加发牌条件,订明「宾馆牌照」持有人不得在其营业名称使用「酒店」一词。

  在利便执法方面,《条例草案》新增条文引进严格法律责任罪行。如有证据证明有关处所用作无牌酒店或宾馆,其拥有人和租客即须负上刑责,除非他们能提出相关的法定免责辩护。另外,《条例草案》亦赋权监督申请搜查令,让执法人员可在有需要时使用合理武力强行进入任何涉嫌被用作酒店或宾馆的处所视察或搜证,以加强打击无牌酒店及宾馆。

  至于加强阻吓力方面,《条例草案》赋权监督,就同一处所于十六个月内第二次因无牌经营酒店或宾馆或严格法律责任罪行而有人被定罪,向法院申请向该处所发出封闭令,为期六个月。而经营无牌旅馆的最高罚款将由二十万元增加至五十万元,监禁期则由两年提高至三年。

  发言人补充:「政府自二○一四年就上述建议进行公众谘询起,一直与相关持分者保持联系,他们普遍支持透过改善现有发牌制度加强对酒店及宾馆的规管,并打击无牌酒店及宾馆。」

  《条例草案》生效后,现时的牌照持有人会有十二个月过渡期。具体而言,如现有牌照在十二个月过渡期之内届满,持牌人可根据现行规定为牌照续期一次,为期不多于十二个月。该首次续期的牌照届满时,如申请再次续牌,则须符合所有新规定。

  《条例草案》将于七月十一日提交立法会首读及二读。
 
2018年7月6日(星期五)
香港时间15时0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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