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主解雇因工受伤雇员被判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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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二○一六年九月十九日,一名跟车工人于工作期间发生意外引致右肩受伤。其雇主违反条例规定,于二○一七年九月十三日,在未得到处长的同意,即时解雇该雇员,而当时处长或评估委员会均未根据条例签发证明书。
条例第48(1)条规定,如无处长的同意,凡雇员已丧失工作能力,而当时情况是使该雇员有权根据条例获得补偿的,则雇主不得终止该雇员的雇用合约,或不得向该雇员发出有关终止该等合约的通知,直至处长或评估委员会已根据条例发出证明书。雇主如违反上述规定,即属违例,最高可被判罚款港币十万元。
完
2018年7月9日(星期一)
香港时间19时06分
香港时间19时06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