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会十三题︰新界小型屋宇的统计数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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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今日(七月十一日)在立法会会议上陈淑庄议员的提问和发展局局长黄伟纶的书面答覆:
问题︰
根据新界小型屋宇(俗称「丁屋」)政策,18岁以上的男性新界原居民有权一生一次以优惠条件获批建一间丁屋(丁权)。规划用途为「乡村式发展地带」的土地主要预留作兴建丁屋之用。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截至今年六月三十日,持有未行使丁权的人数,以及当中(i)从未提出兴建丁屋申请的人数及(ii)现居于海外的人数;估计在未来10年内有意提出兴建丁屋申请的人数;如没有该等数字,会否作出统计;
(二)过去10年,每年(i)持有未行使丁权的人数,以及(ii)地政总署分别(a)接获、(b)批准、(c)正处理及(d)拒绝的兴建丁屋申请宗数(按表一列出);
表一
年 | (i) | (ii) | |||
(a) | (b) | (c) | (d) | ||
二○○八 | |||||
…… | |||||
二○一七 | |||||
总数 |
(三)过去10年,每年(i)兴建中及(ii)落成的丁屋分别的数目(按表二列出);
表二
年 | (i) | (ii) |
二○○八 | ||
…… | ||
二○一七 | ||
总数 |
(四)过去10年,每年(i)属乡村式发展地带土地的(a)总面积、(b)已建丁屋土地总面积及(c)可供兴建丁屋土地总面积,以及(ii)属其他规划用途用地并已兴建丁屋的土地总面积(按表三列出);及
表三
年 | (i) | (ii) | ||
(a) | (b) | (c) | ||
二○○八 | ||||
…… | ||||
二○一七 | ||||
总数 |
(五)过去10年,每年(i)获批的丁屋补地价申请宗数,以及(ii)丁屋业权转让个案宗数(按表四列出)?
表四
年 | (i) | (ii) |
二○○八 | ||
…… | ||
二○一七 | ||
总数 |
答覆︰
主席:
小型屋宇政策自一九七二年起实施。根据有关政策,一般来说,年满18岁,父系源自一八九八年时为香港新界认可乡村居民的男性原居村民,得以一生人一次向政府申请,在其所属乡村内的合适土地上建造一所小型屋宇自住。
就问题的各部分,我回覆如下︰
(一)地政总署并无统计新界原居村民人数,或当中符合资格申请小型屋宇者的数目。
小型屋宇的需求会随原居村民出生和成长等因素而改变,而原居村民是否申请兴建小型屋宇,亦视乎其个人环境和意愿而定,并非所有18岁以上的合资格原居村民都会提出申请,因此政府没有推算未来10年的小型屋宇申请数目。
(二)正如上文(一)所述,地政总署并无统计新界原居村民人数,或当中符合资格申请小型屋宇者的数目。
过去10年,地政总署接获、批准、拒绝及正处理小型屋宇申请个案的分项数字如下:
年份 | 接获的 小型屋宇申请数目 |
批准的 小型屋宇申请数目 |
拒绝的 小型屋宇申请数目 |
正处理的 小型屋宇申请数目 (截至年底) |
---|---|---|---|---|
二○○八 | 1 810 | 958 | 668 | 7 613 |
二○○九 | 1 769 | 1 290 | 780 | 7 304 |
二○一○ | 1 959 | 1 474 | 999 | 6 890 |
二○一一 | 2 374 | 1 041 | 1 042 | 6 895 |
二○一二 | 2 690 | 1 121 | 1 190 | 7 175 |
二○一三 | 2 566 | 1 011 | 980 | 7 176 |
二○一四 | 2 522 | 1 114 | 1 193 | 8 569 |
二○一五 | 2 547 | 989 | 1 263 | 8 800 |
二○一六 | 1 297 | 858 | 1 080 | 9 145 |
二○一七 | 1 129 | 818 | 1 061 | 8 548 |
总数 | 20 663 | 10 674 | 10 256 | 不适用 |
注:由于处理每宗小型屋宇申请所需的时间不同,年内批准、拒绝和正处理的小型屋宇申请宗数,未必与年内接获的申请宗数相同。
(三)地政总署并无统计每年兴建中的小型屋宇数目。
过去10年,已建成并获地政总署发出完工证的小型屋宇数字如下:
年份 | 已建成并获发完工证的小型屋宇数目 |
---|---|
二○○八 | 920 |
二○○九 | 847 |
二○一○ | 973 |
二○一一 | 812 |
二○一二 | 1 089 |
二○一三 | 1 151 |
二○一四 | 1 066 |
二○一五 | 904 |
二○一六 | 814 |
二○一七 | 799 |
总数 | 9 375 |
(四)现时法定图则内的「乡村式发展」地带,主要反映新界原居村民的现有认可村落范围,以及供原村居民作小型屋宇发展之用。设立此地带的目的,是要把乡村式发展集中在地带内,使发展较具条理。划订「乡村式发展」地带时,政府会考虑一系列规划因素,包括现有的乡村和「认可乡村范围」、当区地形、现有民居的分布概况、用地特点及周边的环境、环境方面的限制,以及有关乡村代表就该区未来10年的小型屋宇需求提出的估算。过去10年,截至每年的十二月三十一日计算,每年「乡村式发展」地带土地的总面积如下:
年份 | 「乡村式发展」地带土地的总面积(公顷)(约) |
---|---|
二○○八 | 3 154 |
二○○九 | 3 155 |
二○一○ | 3 260 |
二○一一 | 3 286 |
二○一二 | 3 294 |
二○一三 | 3 321 |
二○一四 | 3 338 |
二○一五 | 3 338 |
二○一六 | 3 368 |
二○一七 | 3 377 |
「乡村式发展」地带的土地增加,主要反映先前未被任何法定图则涵盖的现有村落所在。
法定图则上「乡村式发展」地带的土地散布全港不同地区,涵盖新界现有和认可乡村。许多小型屋宇建于私人拥有的土地上,而各幅私人土地的大小不一。此外,「乡村式发展」地带内某幅用地实际能否用作兴建小型屋宇,还须视乎是否符合工程及其他条件的规定。因此,政府并没有这些「乡村式发展」地带内可用作兴建小型屋宇的土地总面积的现成资料。
根据现行政策,每所小型屋宇的上盖面积均不得超过65.03平方米。然而,批出小型屋宇的土地受个别申请小型屋宇用地地形、状况及面积等限制,因此个别批出建造小型屋宇的土地面积可能会因不同个案而异。地政总署没有统计已批出小型屋宇所涉土地面积(不论土地规划用途)的现成资料。
(五)根据现行政策,小型屋宇一般在发出完工证前不得转让。若小型屋宇申请人在其小型屋宇申请获批及建成小型屋宇后打算转让其小型屋宇,须根据适用的转让限制向地政总署提出申请,如申请获批,则须缴付所需的土地补价。过去10年,地政总署批准撤销转让限制的个案数目如下:
年份 | 批准撤销转让限制的个案数目 |
---|---|
二○○八 | 494 |
二○○九 | 474 |
二○一○ | 454 |
二○一一 | 493 |
二○一二 | 404 |
二○一三 | 485 |
二○一四 | 577 |
二○一五 | 462 |
二○一六 | 409 |
二○一七 | 435 |
总数 | 4 687 |
由于小型屋宇申请人在获得地政总署批准撤销适用的转让限制及缴付所需的土地补价后便可转让小型屋宇,而有关的转让属于小型屋宇申请人的私人交易,地政总署没有备存小型屋宇转让个案的数目。
完
2018年7月11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5时25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