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署署长在房屋委员会公开例会的发言全文(只有中文)
**************************
下稿代香港房屋委员会发出:
以下是房屋署署长应耀康今日(七月二十六日)在香港房屋委员会(房委会)公开例会的发言全文:
主席、各位委员:
首先多谢各位在早前周年特别公开会议上的发言。我和同事细心研究了各位的发言,以下我会就委员的意见及社会上一些相关的讨论作出回应,并向大家报告一下政府及香港房屋委员会(房委会)的最新工作进展。
在进入个别议题之前,我想先提以下几点。首先,在上月的大会会议之后,政府的房屋政策有了一个重大发展,行政长官在六月二十九日公布了一系列房屋政策新措施,这些措施涵盖了很多委员及其他人士提出的关注和意见。当日我们得到资助房屋小组委员会主席的同意,召开了特别会议,由运输及房屋局(运房局)局长向委员介绍政府的措施和听取委员的意见。当晚我们又发出了公开的资料文件HA21/2018给所有房委会委员。各位可从文件了解政府的新措施,在此我不介绍细节。
我想提第二点,是各位委员提出的一些课题,有些涉及到政府的《长远房屋策略》(《长策》)的内容,在我们研究委员的意见时,我们都会回顾《长策》内就相关课题的讨论。当年为了制定《长策》,社会各界在两年多期间内辩论所有关于房屋的问题,今日我们讨论相关课题的时候,值得参考《长策》里的资料和分析。
第三,一直以来我们都意识到各位委员虽然会专注于所属小组委员会的工作,但在个别问题上亦会关注其他小组委员会的工作。因此我们过去一段时间开始向房委会委员发出公开资料文件,让大家可以就这类事情得到更多资讯。举例来说,投影片显示的这些文件包括与铅水问题和水质管理有关的报告。这一份是关于如何在各方面实践居家安老政策。再下一份是今年一月我们决定将白田邨和美东邨重建涉及的空置单位,以短期租约租出的文件。再下一份文件报道二○一七年尚翠苑及近一阵子葵翠邨出现对食水品质的关注。这两个事例令我们觉得要加强宣传水务署提出新落成楼宇或者新完成水务工程之后的用水方法。再下面这两份文件介绍的,是在早前海丽邨的事件之后,我们报告房委会采购制度如何处理劳工权益及防止垄断。最后两个例子是关于房委会如何执行在二○○五年出售物业时签定的福利租赁契诺和近期大家说的分摊比例契诺。如果各位委员觉得这些文件有用,我们会继续在适当时候发放类似的报告文件。
《长策》的「供应主导」原则
以下我先讨论政府工作。首先我想处理一个关乎到《长策》基本原则的问题。《长策》建基于当时社会上的一个共识,是房屋供不应求,而要扭转这个现象,需要采用「供应主导」的原则,长期地、有计划地增加公私营房屋的供应。我相信这点仍然是社会主流共识。但是,不时有些朋友提出两组数据,或会令大家以为香港住宅房屋过剩。这两组数字分别是政府统计处估算居于私人永久性屋宇单位的「家庭住户」和「单位数目」。这两者最新的数字分别是1 370 000个及1 580 000个。
有人可能将两个数字相减,然后推论,香港有超过200 000个空置住宅单位。我们过往也解释过,这种推论其实是误解了两组数字本身的定义和目的,然后将「苹果比橙」。首先,上述「家庭住户」的概念并不包括某类住户,例如在港求学或工作但在统计时不在香港的非永久性居民住户,或者只有「流动居民」及短暂留港的永久性居民的住户等。若用这个定义来推算香港有多少住户需要住宅,会低估住宅需求数目。
另一方面,「私人永久性居住屋宇单位数目」除涵盖所有住宅单位外,亦包括某些非住宅单位,例如商业大厦及工厂大厦内用作居所用途的单位;位于老人院、医院和监狱中的员工宿舍;以及寄宿学校中供学生和员工居住的单位等。若用这个定义来推算可供居住的单位数目,会高估住宅供应数目。
其实政府有另一组长期收集的数据,目的正正是长期监察住宅空置情况。这就是差饷物业估价署的空置率统计。差饷物业估价署的统计数字显示,二○一七年年底私人住宅的空置单位只有42 940个,整体空置率为百分之3.7,低于一九九七年至二○一六年期间百分之5的长期平均空置率。我们希望重申《长策》提出的判断,即是要解决我们的房屋问题一定要坚持「供应主导」,增加公私营房屋。
公私营房屋新供应比例
对于《长策》提出的房屋供应目标,一直以来都存有不同意见。例如有意见认为,公私营房屋新供应的比例应由现时的60:40调整为70:30。正如各位委员知道,按照《长策》的机制,运房局局长在每年公布下一个十年房屋供应目标的时候,同时会提出公私营房屋新供应比例。我们会留意大家对于这个比例的意见,在今年年底决定这个比例时,会充分考虑这些意见。但正如我们一直指出,若进一步调高公营房屋在房屋供应中的比例,必然会减少私营房屋的供应。由于目前土地供应有限,减少私营房屋供应会对私人市场的楼价和租金形成压力,甚至会导致更多人不能负担购买或租住私人单位。因此,我们必须小心考虑任何修订这个比例的建议,确保在公营和私营房屋发展之间取得一个平衡。
房屋供应目标
另外有一些意见,提出与《长策》不同的房屋供应规划方法。例如有委员建议,应以40年后全港百分之60人口居于公营房屋为目标,当中百分之40居于公共租住房屋(公屋),百分之20居于资助出售单位;并建议其后逐步将有关比例增加至百分之70至75。以上这方法与《长策》的方法不同。根据《长策》,政府每年会更新长远房屋需求推算,订定逐年延展的十年房屋供应目标,并按照公私营房屋新供应比例订下公营和私营房屋供应目标。
我们对建议为公营房屋居住人口定下一个硬性指标有所保留。一是这类硬性指标的数量,似乎是出于一些愿景而不是基于需求推算的数据。更重要的是,《长策》基于以往的经验,在「供应主导」之外提出另一个原则,即「灵活变通」,希望透过每年更新推算,确保供应目标能够因应每年社会、经济等变化而调节。我们认为《长策》的方法较为可取。
另一个政府要决定的问题,亦都是上次会议有一些委员讨论的问题,就是如何修改《长策》下的房屋供应目标的分类,以反映新的公共房屋计划。在二○一四年我们公布第一个十年房屋供应目标时,将目标分为私营房屋,及公营房屋中的「资助出售单位」及「公屋」。这个分类反映了当时新房屋供应除了私营房屋外,就只有房委会和香港房屋协会(房协)的资助出售单位和公屋。但是三年多以来政府和房委会陆续推出了「港人首次置业先导项目」(「首置」)和「绿表置居计划」(「绿置居」)。我们需要决定如何因应这些新房屋项目,修改《长策》建屋目标的分类。
「首置」无疑是一种涉及资助的出售单位,但是如果我们将「首置」算入「资助房屋」类别,将会减少供应予白表和绿表人士的单位量。因此,政府一直明确表示,「首置」如果继续推行的话,土地来源会是用于兴建私人住宅的土地。「首置」单位应归入「私营房屋」单位类别。
同样,「绿置居」也是资助出售房屋,但是「绿置居」的特色是对象只限于绿表人士,每个「绿置居」单位售出后会换回一个公屋单位,同样也只用于绿表人士。因此,我们认为「绿置居」应与公屋归入一个类别。
简而言之,未来的房屋供应将改为三个新类别:一面是「公屋和绿置居」;另一面是「私营房屋」,当中包括「首置」;中间则包括传统居者有其屋(居屋)和房协等机构兴建的资助出售房屋。
私人房屋
以下讨论私人房屋。《长策》提出政府会采取双管齐下的方式,既确保市场有稳定的土地供应以回应需求,并在有需要时遏抑外来需求和投机性质的需求,以稳定楼市,防止过份炽热造成的各种负面影响。到目前为止,政府推出的需求管理措施主要是三种印花税,即额外印花税、买家印花税和新住宅印花税。行政长官在六月二十九日宣布了另外两个措施,即「额外差饷」和修改「预售楼花同意方案」,目的在加快一手楼供应。正如行政长官最近表示,政府不会排除任何方案,并会继续审慎监察情况。
一直以来,社会上都有声音要求政府推出「限购令」。我们会继续参考大家在这方面提出的意见。同时,大家在考虑这问题时,或者可以参考以下资料。刚才提到的买家印花税和新住宅印花税,其中一个主要效果正是减少非本地买家买入本地住宅。在同时实施两种印花税的情况下,非香港永久性居民购入香港住宅物业,须缴付百分之15买家印花税及百分之15新住宅印花税,即合共须缴付百分之30的印花税。
二○一八年上半年非本地个人(即没有持有香港身份证的人士)和非本地公司买家(即并非在香港注册的公司)的住宅交易宗数,只占住宅交易总数的百分之1.2,低于二○一二年推出买家印花税前的大约百分之4.5。因此,这两种印花税已经产生作用,限制非本地买家买入本地住宅。正如我刚才提到,我们会留意大家在这方面有甚么意见,考虑是否及应用甚么方法加大力度。
重建高楼龄屋邨
社会各界在讨论《长策》时探讨过各种不同的方案,包括租务管制、租金津贴等。另一个当时讨论得比较多的课题是重建高楼龄公共屋邨。为此,《长策》对重建作出分析,指重建长远而言或可增加公屋供应,但短期内则会减少可供编配的公屋单位数量。大规模重建会冻结大量本来可编配的公屋单位,令申请者轮候时间更长。因此,重建在增加公屋供应方面,只能扮演辅助角色。以现时的客观环境来看,我们认为未有条件进行大规模重建。
自二○一四年公布《长策》之后,公屋平均轮候时间由当时约3年升到最新的5.1年。在此环境下我们更需要按照《长策》的策略,谨慎考虑个别重建建议。我们会继续按《长策》提出的方向,根据房委会制定的「重建高楼龄公共租住屋邨的优化政策」,按实际情况,从四个基本原则审慎考虑是否重建个别高楼龄屋邨,包括楼宇的结构状况、修葺工程的成本效益、重建屋邨附近是否有合适的迁置资源以及原址重建的潜力。
善用公屋资源
说完政府政策,以下我集中回应委员就房委会工作提出的课题,先谈公屋。善用公屋资源,是《长策》的其中一项重要工作,亦是房委会一直以来努力不懈的工作。然而,不时有人提出一些数字,指出公屋每个单位平均住户人数越来越少。的确,公屋每户人数由二○○六年的每户3人,下降至二○一六年的每户2.8人。这是否表示房委会未有善用公屋资源呢?
公屋每户人数减少背后可能有很多因素,首先是港人居住习惯。在二○○六年至二○一六年的十年间,本港整体平均住户人数由3人下降至2.8人,同期的公屋平均住户人数同样由3人下降至2.8人。这种变化背后有各种大家耳熟能详的因素,例如夫妇生育减少、港人越来越长寿而独居老人增加,又或者年青一代较有欲望和能力离开家庭自住等。这些因素均以不同程度但同样地影响着公屋及其他家庭。
另一方面,房委会某些政策的确可能加大了上述某些因素在公屋方面的效果。例如,非长者一人申请者要按配额计分制轮候公屋,但长者一人申请者则可以以一般申请者资格申请,并且享有比家庭申请更高的优次。因此目前一般申请者平均轮候时间是5.1年,但长者一人申请者的时间则是2.8年。理论上,如果房委会取消长者一人申请者的优先次序,甚或改为要求长者循配额计分制轮候公屋,公屋一人户的数目会减少,平均住户人数便会增加。
但是,让长者一人申请者能优先入住公屋,是房委会在「居家安老」的一个重要贡献。我们认为如果可以的话,应该尽力保留这些政策。
其实我觉得用每户人数来量化公屋资源使用情况有点间接。单从每户2.8人这个数字,其实无从知道这个单位是否用得其所抑或是滥用资源,因为中间少了一个变数,即单位大小。以房委会的标准来衡量,若果这2.8人住在一个旧式9/10人单位,这家人是住得太宽敞了。但若果这2.8人是住在1/2人单位,这家人便变成住得挤迫。因此,要量化公屋单位的使用情况,另一个比较直接的数字可能是人均居住面积。
在二○○六至二○一六年间,公屋租户的人均居住面积由每人12平方米逐步增加至13.1平方米。这些数字代表公屋家庭应有的环境改善,抑或是房委会未能善用资源呢?
从政策上来分析,这些数字背后的一个重要因素是我们一方面尽力透过「挤迫户」政策,增加人均面积,但同时「宽敞户」政策却采取寛松的处理。通过「挤迫户」政策,房委会基本上做到住户人均居住面积不少于七平方米。「宽敞户」政策方面,为顾及到长者和残疾人士的情况,我们在政策上豁免这些租户,不要求他们搬迁。此外,为照顾有特别需要而且能够提供医疗证明的申请者,我们会编配面积合适的较大单位给他们。总而言之,一方面挤迫户人均面积持续增加,另一方面宽敞户中部分住户则留在较大单位,两者的结合作用拉高了公屋人均面积。
正如我刚才提到,房委会一直致力善用公屋资源,只是政策选择上有所为,有所不为。《长策》亦要求我们善用公屋,因此在过去两年我们检讨了几项相关的政策,其中一个主要例子是大家熟悉的修订「富户政策」,另一个例子是资助房屋小组委员会于二○一七年二月通过,由二○一七年四月一日起为现居于公屋的家庭申请者引入冻结时段的安排。若家庭申请表内全部成员在登记当天均现居于公屋,相关申请将被冻结一年。房委会引入此安排的原因是现居于公屋的家庭申请者,与租住私人住宅(特别是「劏房」)的申请者相比,他们需获配另一个公屋的迫切性相对较低。这个新政策由二○一七年四月一日起实施以来的一年,共有350宗申请被冻结一年。
在刚才提过的挤迫户政策方面,基于公屋平均轮候时间持续上升,而现有租户的基本住屋需要已得到照顾,资助房屋小组委员会由二○一七/一八年度起,将两项挤迫户调迁计划一并举行,并把预留单位数目由当时每年约2 000个减少至约1 000个,希望透过这个方法释放更加多单位用作编配予公屋申请者。
资助房屋小组委员会同时亦检讨了宽敞户政策。考虑到长者及残疾住户的需要,以及配合政府「居家安老」的政策,房委会把有60岁或以上但未满70岁年长成员的住户放在宽敞户调迁名单的最后位置,以及有残疾或年届70岁或以上成员的住户从宽敞户名单剔除。小组委员会检讨之后,决定于二○二○年再就宽敞户政策进行检讨。我们希望在二○二○年之前能继续比较宽松对待长者及其他有需要的宽敞户,不过如果大家有新的意见,我们亦会跟进。
近期另一个善用公屋例子,是为配合白田邨及美东邨的重建计划,今年1月策划小组委员会决定将其中可以翻新的单位以短期租约编配给申请者。顺带一提,在本月初房协宣布以渔光村重建带来的空置单位推行短期租约时,有些朋友提出房委会亦应仿效。事实上,我们在较早前已推出上述白田邨及美东邨的安排。亦有人提出房委会应将其他因重建而空置的单位,同样短期租出。我们目前除了白田邨和美东邨外,再无因重建而空置的单位。
刚才我再次解释了《长策》为重建定下的策略。重建需要耗用公屋资源,是对公屋的一种需求。我们明白,住在旧公屋的住户,部分希望住进新公屋改善环境,但希望他们谅解,数以万计的家庭正住在比旧公屋差得多的环境轮候公屋,我们需要将资源优先用在较迫切需要的家庭。
与此同时,我们不会忽略住在旧公屋的租户,而会继续推行各种计划及措施,维持和改善楼宇状况,为居民提供安全舒适的居住环境。这些工作包括「全面结构勘察计划」、「屋邨改善计划」、「全方位维修计划」、提供无障碍通道,以及更换和加装升降机。
(一) 「全面结构勘察计划」方面,房委会自二○○五年开始,已陆续为大约40年或以上楼龄的楼宇进行详细检测。预计到二○一八年年底,我们将会完成42个高楼龄公共屋邨的结构勘察和评估。我们会根据所得结果,厘定保存该些楼宇至少15年所需的修葺方案,和评估其经济效益。
(二) 「屋邨改善计划」方面,房委会会改善楼龄较高屋邨的居住环境和更新屋邨设施,包括改善康乐设施、翻新大厦外墙及屋邨公共地方、改善园景及绿化等。
(三) 「全方位维修计划」及「日常家居维修服务」方面,房委会会主动为居民勘察室内设施,并按需要提供维修保养服务。此做法既可确保屋邨设施维修妥善,也可及早处理各种潜在的保养问题。
(四) 无障碍设施方面,房委会会根据屋宇署公布的《设计手册》,提供无障碍通道及设施。现时,房委会已在所有辖下的公共屋邨设有各种无障碍设施,例如改善升降机控制按钮的设计、在升降机门加装侦测装置、在升降机厢内加装扶手、发光的视像显示器和声音讯号、改善行人道及加设扶手和触觉警示带等。
(五) 升降机方面,房委会会陆续更换公共屋邨内老化的升降机,并在可行的情况下为没有升降机到达的楼层加装升降机出入口。至今,房委会已完成了1 000多部老化升降机的现代化工程,并在32个公共屋邨加装83部新的升降机。此外,房委会会计划在未来六至七年更新30多个屋邨内约500部升降机。
资助出售单位
资助出售房屋方面,行政长官于六月二十九日公布修订资助出售单位的定价政策,集中修改了负担能力测试中的两点。一是在测试负担能力时,不再参考白表入息上限,改为参考全港非业主住户的家庭入息中位数。二是赚取这入息中位数的家庭可负担的单位数量由最少百分之50,增加至最少百分之75。政府对定价机制的修订就是以上两点,机制的其他环节则维持不变。例如,居屋定价仍然以七折为起点。这点十分重要。新机制下二○一八出售的居屋定价是五二折,但未来按机制得出的定价可能低于五二折,也可能高于五二折。保留七折起点的作用是,就算日后按新机制得出的折扣比七折为低,房委会会考虑以七折发售。另外一个原则是,居屋定价仍会沿用确立已久的「收回成本」原则。
为配合这个新定价机制,资助房屋小组委员会于七月十七日通过调整售价及销售安排。委员会亦通过重启「二○一八居屋出售计划」的申请以及修订居屋的转让限制。
当日的会议在通过二○一八居屋的转让限制的同时,亦同意日后需要讨论「绿置居」及居屋能否再加强转让限制及应如何加强转让限制。会上委员发表的意见多样,但较多委员倾向进一步加强限制。限制方法方面,有意见认为应将业主能补价后在自由市场出售的时间延后,亦有意见认为应该针对业主不补价在第二市场转售给白表或绿表人士的安排,引入更多限制。另外,委员留意到除了修改法例,另一个可考虑的方法是以地契等其他方法实施新的限制。我们会研究委员的这些讨论与及社会各界的意见,再与资助房屋小组委员跟进。
非住宅设施和空间
在我们的公共屋邨内,居民需要的除了住宅外,还有各式各样的非住宅设施和各种用途的空间。我们在设计新屋邨或者管理现有屋邨时,需要在三者之中取得平衡,一方面尽量增加住宅单位,另一方面尽量提供居民所需的其他设施,同时又要在建筑物之间留下空间,用作绿化、休憩、通风、流通等用途。以下我先谈非住宅设施,因应近期社会的关注,我会集中谈零售设施、泊车设施,和休憩设施。
在零售设施方面,房委会会考虑拟建项目的规模、邻近商场及零售设施的供应等因素,并会谘询相关区议会的意见。有需要时,房委会会委托顾问进行零售设施研究,一方面为项目厘定合适的零售设施,另一方面考虑有关设施在营运和财政上是否可行及适切。
我们现时的做法是在规模较小的新公营房屋项目内,考虑只提供附设售卖湿货的超市设施或售卖新鲜粮油的店铺。不过,若果有关项目位处偏远,而附近又没有足够零售设施,房委会会根据实际情况考虑提供比较多零售设施。而若果项目的人口及面积较具规模,附近又没有街市设施,我们会考虑应否在项目内提供街市设施。
我们亦会顺应市场趋势,为各种零售设施采取积极及灵活的市场推广和租赁措施,包括采用更多元化的行业组合。我们会尽量发掘新渠道,为租户和社区提供更多购物选择和多元化服务。举例来説,我们在一些公共屋邨增设了流动银行、流动中医和物理治疗服务,以及为网上购物派递服务而设的包裹储物柜等。这些方式减少占用空间,而且能灵活提供服务。
至于泊车设施,房委会会参考《香港规划标准与准则》的指引,并谘询运输署及相关区议会的意见。房委会亦会因应个别项目的情况厘定车位数量,例如若项目的位置较偏远,房委会会采用较高的泊车设施标准,以应付居民的泊车需要。为了配合政府增加泊车位的工作,我们正在研究在新项目及现有屋邨,在实际可行情况下增加泊车位。
休憩设施方面,房委会会参考《香港规划标准与准则》的要求,为居民提供最少每人一平方米的邻舍休憩用地。我们会以「综合社区休憩游乐」的概念,尽量在同一个休憩区为不同年龄的使用者提供康乐设施,例如儿童游乐设施、长者健身设施、太极园地、凉亭等。我们希望能够藉此缔造一个长幼伤健一家、和谐共融的生活环境。
此外,很多机构、团体和不同组织都对非住宅设施有各种各样的需求,亦有意见认为房委会应尽量利用公共屋邨每一个空间为居民提供各种设施。但是,我们必须考虑到公共屋邨人口密集、地方有限,地面的空间往往是供居民使用的公用通道、休憩设施或公共空间。因此,我们会在确保居民有足够公共空间以供流通及休憩的前提下,尽量平衡居民对不同设施的需求。事实上,我们会不时检视非住宅设施的使用情况,以善用资源,并在有需求及技术可行的情况下,将非住宅设施改建作其他用途。例如,房委会过去曾将住宅大厦内的储物室改建为住宅单位,亦曾将大厦外的储物室或地下空格改建为福利服务或零售用途等,务求善用可用空间。
在早前会议上,有委员建议房委会推出专门为长者而设的住屋计划。其实房委会多年前曾经推出有关计划,但效果一直未如理想。例如,房委会曾于八十年代把一些合适的公屋单位编配给非政府团体,让其安排三至四名长者共同入住一个单位,亦有兴建专为长者而设的公屋单位。不过,由于长者对于需要与其他人士共同享用单位内的设施有所保留,所以这些单位并不太受长者欢迎。为了善用房屋资源,房委会正推行一个转型计划,逐步把这些空置率偏高的长者住屋改建为一般公屋单位。
房委会除了在住宅部分改善长者的居住条件之外,亦会按需求研究是否可以将现有公共屋邨内合适的空置非住宅处所改作长者日间护理中心、长者宿舍等设施。我们在加设这些措施时会考虑多项因素,包括相关法规、消防要求、地契限制等,亦会考虑居民意见及这些设施是否与屋邨其他设施配合等。
一直以来,房委会支持「居家安老」。刚才我已经提及一些善待长者的政策。其他关于房委会在「居家安老」方面的工作,各位可以参考我们今年年初发出的报告。
最近,有意见认为房委会可研究在现有公共屋邨内加建住宅单位。我们正就这个议题进行分析。初步来説,我们认为必须按个别楼宇的情况进行个别的研究,审慎考虑加建建议带来的影响才作决定。例如我们必须考虑个别屋邨是否有剩余的地积比让我们加建楼面面积,而有关工程会否涉及向城规会提交规划申请,或向地政总署申请增加住宅单位数目、楼面面积或建筑物高度限制等。工程方面,我们须考虑建议的技术可行性,如基础设施、交通、环保、通风、对现有建筑物结构、火警逃生安全及与现有屋邨地下管道设施的种种限制等各方面影响。更重要的是,我们必须考虑建议带来的额外人口会否对现有设施如休憩用地、绿化、康乐、教育、停车设施、交通流量等带来负面影响。有关建议亦需要得到屋邨居民和区议会的认同。
总的来说,对于将屋邨内的空间改作其他用途的各种建议,我们并没有原则上的问题。过往我们亦有在适当的情况下,在当地社区支持下,在室外空间加建住宅大楼,例如投影片显示的近日批出的长青邨项目、又或者加设电梯塔、又或者加设各类无障碍设施等。未来我们会继续探讨能否进一步利用现有屋邨的空间,增加住宅,或者是泊车位,或者是福利设施等非住宅设施。
利用新方法、新科技
以往我都有向各位委员提到,房屋署的工作在过去几年,无论在工作量和复杂性都持续增加,我们需要增加人手、精简工作和采用新科技。以下我想讲一讲我们在采用新科技方面的工作:
(一) 我们在二○一五年年底推出「发展及建筑工地流动系统」,让驻工地人员在施工期间进行实地检查时,能够利用流动装置(mobile device)和应用程式(apps),收集、传送和记录资料。这个系统既可简化建筑工地的安全管理工作,又可提高品质和生产力。我们现正研究如何扩大这个流动应用系统的使用范围,让它能够涵盖更多检测范畴,例如支援各种结构和地基工程,以及进行建筑和屋宇装备工程的最后验收程序。
(二) 同样地,在屋邨管理方面,为方便屋邨管理组的同事进行家访调查工作,我们同样推出另一套行动装置和应用程式,让同事可在任何时间、地点,透过流动网络同步传输资料,让他们在家访和核对住户资料时更得心应手。
(三) 我们自二○一七年九月开始构建「云端运算平台」基础设施。采用云端运算模式有助更灵活分配资讯科技资源、发挥更大协同效应,从而以更具成本效益的方式,为房委会提供共用平台来支援及开发业务应用系统。我们预期这平台可于二○一九年年初投入运作。
(四) 我们研发的「房署资讯通」流动应用程式,于去年十二月正式推出,这个程式首阶段服务范围包括查租及交租服务。流动应用程式自推出以来,受到公屋租户支持。截至六月底,这个程式已有35 708次下载次数,点击率达到760 357次。我们现正筹备这个程式下阶段的升级服务,例如透过「房署资讯通」提供天气资讯及扩展电子通知服务至大厦公共设施维修通告等,为住户提供更多屋邨资讯。长远来説,我们亦会考虑让住户透过电子服务形式进行缴费及申请在单位进行维修工程。
(五) 我们同时亦研究出售居屋时接受网上申请。我们参考了今年房协实行网上申请出售房屋的经验,并计划在二○一九年出售居屋时引入网上申请及缴费。
财务小组委员会会继续监察刚才提到各种科技系统的实施情况,确保房委会的资源用得其所。
有委员建议房委会引入「组装合成建筑法」(Modular Integrated Construction(MiC))。事实上,行政长官施政报告提出,推动和领导建造业实行MiC。运房局及房屋署作为政府部门,自然会全力以赴,支持发展局在这方面的工作。事实上,房委会一直致力推广及发展机械化建筑,至今已经超过四分一个世纪,当中包括在公营房屋发展项目中应用预制组件。这种建筑方式有效控制成本,减少建筑时间及提升生产力。基于这些经验,我们一直在尝试扩大预制组件的应用范围,同时对于其他新方法,只要对公营房屋的发展成本、时间和生产力等有帮助,我们一定乐于开发及采用。
MiC方面,我们一直参与发展局的工作,亦开始了自己的研究。我们搜集过一些海外建筑项目采用MiC的资料,例如英国和新加坡。我们见到这种建筑方法的确能够提升部分项目的建筑速度及生产力。我们初步的研究,觉得有两点值得留意。首先,将MiC用于房委会的项目带来的额外效益可能相对较小。这是因为我们已经采用了预制组件。投影片可以见,我们现已经将一个公屋单位的大部份,以组件形式在厂房预制然后运到工地。由预制组件转为MiC的额外效益可能比较小。此外,MiC主要适合用于一些涉及大量装修和设备的项目,例如酒店或宿舍。相对而言,房委会的房屋着重实而不华,装修和设备很少,所以MiC在这方面不会为房委会带来太大优势。第二点要指出的是,MiC未必能应用于我们的某些项目。这是因为我们现在的预制组件,主要是一块一块的平板,在运输、地盘存放及组装操作时所需空间较少。MiC的制成品基本上就是整个立体的公屋单位,在运输、地盘存放及组装操作时,所需空间要大得多。投影片显示的是新加坡一辆运送MiC的货车,车长15米,未必所有我们的地盘的道路可以用得上。另一张相片显示,我们的预制组件储存情况相对于MiC的储存情况,可以见到我们一块块的板的储存所需空间比较少。最后一张图片是工地操作情况,可以见到我们一块一块板吊上来做。因此,某些项目可能因为地形狭小或者道路有限制,而不能采用MiC。我举一个例子,这是近日批出的一个公屋项目,因为工地挤迫,用MiC会有实际困难。
鉴于上述种种挑战,我们正就公营房屋发展项目是否适合采用MiC进行可行性研究。最终报告暂定于二○一八年底完成,届时我们会对未来发展方向寻求委员的意见。同时,正如上述我们正继续寻找增加预制量的可能性,例如,预制走廊、楼板和结构墙,以进一步提高建筑效益和生产力。
结语
主席,在结束我今日的发言之前,我希望代表房屋署多谢各位委员一直以来对房委会工作的支持,以及就各项政策、措施与推行运作事情,向我和房屋署各同事提供了许多指点和宝贵意见。
正如行政长官最近指出,在众多民生议题中,房屋问题是最重要、最复杂、最严峻,亦是市民最期望政府能够做得好的问题。房委会的工作任重道远,可以预期未来将会面对更大的挑战。我和同事期待和各位委员同心合力做好我们的工作。多谢各位!
完
2018年7月26日(星期四)
香港时间19时1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