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及其董事因迟付工资被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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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公司没有按《雇佣条例》的规定,在工资期届满后七天内支付工资予两名雇员,涉及款项合共二十万八千元。该公司所触犯的上述罪行,是在其董事的同意、纵容或归因于她的疏忽下犯有,故该名董事亦被定罪。
劳工处发言人说:「有关裁决向所有雇主及公司负责人员发出强烈信息,他们有责任按照《雇佣条例》的规定,在法定限期内发放雇员的工资。」
发言人续说:「劳工处不会容忍上述违法行为,并会严厉执法,竭尽所能保障雇员的法定权益。」
完
2018年9月26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8时00分
香港时间18时0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