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公布公众集会及游行上诉委员会任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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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府今日(十二月七日)公布,行政长官根据《公安条例》(第245章)第43(3)条再度委任陈嘉慧为公众集会及游行上诉委员会副主席及刘子明为该会委员。上述任命由今年十二月二十二日起生效,任期两年,并于今日刊宪。

  公众集会及游行上诉委员会包括一名主席、两名副主席和13名成员,他们均为非公职人员。其职权范围是审议因不服警务处处长分别根据《公安条例》第9、14、11或15条禁止公众集会的决定、反对公众游行的决定或就公众集会或公众游行施加或修订条件的决定而提出的上诉。该委员会获赋权就有关上诉维持、推翻或更改原先的决定。



2018年12月7日(星期五)
香港时间10时0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