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发出《第三者资助仲裁实务守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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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亦在宪报刊登公告,指定二○一九年二月一日为《2017年仲裁及调解法例(第三者资助)(修订)条例》(《修订条例》)第3条的相关条文的实施日期。该条关乎《仲裁条例》新订第10A部第3及5分部(《仲裁条例》新订条文)。
律政司发言人说:「《仲裁条例》新订条文实施后,将厘清第三者在香港资助仲裁不受助讼及包揽诉讼的普通法原则所禁止,香港作为国际仲裁中心的吸引力将有所提升。与此同时,《守则》可帮助订立第三者资助仲裁的最低标准,并为出资第三者提供保障。」
《修订条例》在二○一七年六月十四日获立法会通过,以实施香港法律改革委员会于二○一六年十月发表的《第三方资助仲裁》报告书内的建议及调解督导委员会的意见。
《修订条例》在二○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刊宪后实施,但第3条(限于在该条关乎《仲裁条例》新订条文的范围内)及第4条(限于在该条关乎《调解条例》新订第7A(c)及(d)条(《调解条例》新订条文)的范围内)除外。
二○一八年八月三十日,律政司按照《仲裁条例》第98R条的规定,就《第三者资助仲裁及调解实务守则》的拟稿(《实务守则》拟稿)展开为期两个月的公众谘询。在充分考虑谘询期间收到的意见后,律政司司长以《仲裁条例》第98X(2)获委任为获授权机构的身分,决定发出《守则》,并决定使《仲裁条例》新订条文生效。
《调解条例》新订条文将押后至调解督导委员会在进一步审议未来路向后生效。尽管如此,律政司会继续谘询调解业界及相关持份者,以期解决有关第三者资助调解的若干问题,使《调解条例》新订条文及相应配合所必需的实务守则在切实可行范围内尽快实施。
完
2018年12月7日(星期五)
香港时间17时00分
香港时间17时0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