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主因违反《雇员补偿条例》规定被判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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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名水喉技工于二○一六年六月二十三日工作期间从木梯跌下堕地受伤,被送往医院救治,延至二○一六年六月二十五日死亡。其雇主没有在《雇员补偿条例》规定的指定期间,向死者的合资格家庭成员支付补偿。
《雇员补偿条例》第6D(1)条规定,雇主须在证明书发出日期后,不早于第42天但不迟于第49天内支付补偿。若雇主无合理辩解而违反上述规定,即属违法,最高可被判罚款十万元。
完
2018年12月7日(星期五)
香港时间18时25分
香港时间18时25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