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会:政制及内地事务局局长动议二读《2018年歧视法例(杂项修订)条例草案》发言全文(只有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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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政制及内地事务局局长聂德权今日(十二月十二日)在立法会会议动议二读《2018年歧视法例(杂项修订)条例草案》的发言全文:
主席:
我动议二读《2018年歧视法例(杂项修订)条例草案》(《条例草案》)。
平等机会委员会在二○一六年三月就四条反歧视条例检讨结果向政府提交意见书,这四条反歧视条例为《性别歧视条例》(第480章)、《残疾歧视条例》(第487章)、《家庭岗位歧视条例》(第527章)及《种族歧视条例》(第602章)。政制及内地事务局已谘询立法会政制事务委员会,并获得委员支持优先处理复杂性和争议性较低的八项建议,以确保所建议的法律修订切实可行。我们亦已就与雇佣范畴有关的五项建议谘询劳工顾问委员会,并获得他们原则上的支持。我们的八项建议包括:
(一)在《性别歧视条例》中明文禁止基于喂哺母乳的直接和间接歧视,以及将集乳纳入喂哺母乳的定义;
(二)在《种族歧视条例》,以对「有联系者」的提述取代对「近亲」的提述;
(三)在《种族歧视条例》中提供保障,使人免因被当为某种族人士而遭直接及间接种族歧视和骚扰;
(四)扩阔《性别歧视条例》、《残疾歧视条例》及《种族歧视条例》的保障范围至在共同工作场所工作的人之间的性骚扰、残疾骚扰及种族骚扰;
(五)在《残疾歧视条例》及《种族歧视条例》下为服务提供者提供保障,使他们免受顾客的残疾骚扰和种族骚扰;
(六)在《残疾歧视条例》和《种族歧视条例》保障在香港注册的飞机和船舶上的服务提供者免受顾客的残疾骚扰和种族骚扰,而顾客亦可免受服务提供者作出的骚扰,即使该等骚扰行为是在香港境外作出;
(七)在《性别歧视条例》及《残疾歧视条例》提供保障,使会社成员或已申请成为会社成员的人免受会社管理层的性骚扰和残疾骚扰;及
(八)修改《性别歧视条例》、《家庭岗位歧视条例》和《种族歧视条例》,使答辩人能证明自己没有意图给予受害者不利的待遇便无需赔偿的规定不适用于《2018年歧视法例(杂项修订)条例》(《条例》)生效当日或之后作出的违法间接歧视行为。
有关条文经修订后,将更清晰地保障授乳母亲在指定范畴,例如雇佣及提供货品、服务及设施等方面,免受直接及间接歧视。为全面保障所有授乳妇女,喂哺母乳的建议定义不只涵盖喂哺母乳的行为,亦包括集乳和授乳母亲的身分。这有助创造更有利的环境,让授乳妇女继续全面和平等地参与社会和经济活动,包括在授乳期间持续就业或重投职场。
此外,《条例草案》将在种族歧视及骚扰方面提供更妥善的保障。举例来说,有关条文生效后,任何人将不得基于与某人在真正的家庭基础上共同生活的人、某人的照料者以及与其有业务、体育或消闲关系的人的种族而直接歧视或骚扰该人。至于被误认为属某种族群体而受到歧视或者骚扰的受害人,亦将受到新加入的条文所保障。总的来说,各项加强免受种族歧视和骚扰方面的建议均有助促进种族多元和共融,藉以为不同种族群体或族裔的家庭建立紧密融和的社交网络。
有关雇佣范畴的修订条文,能使服务提供者(包括从事各种服务业的员工)受惠于免受顾客作出的残疾及种族骚扰,而服务提供者与顾客之间的残疾及种族骚扰的适用范围,亦将由香港境内延伸至在香港注册的船舶和飞机于香港境外发生的残疾及种族骚扰个案,为在这些船舶和飞机上的顾客及服务提供者提供更佳法律保障。此外,经修订的条文亦将保障雇员、雇主、合约工作者、主事人、佣金经理人及商号合伙人在其工作场所免遭同样以该处为工作场所的上述人士作出的性骚扰、残疾骚扰及种族骚扰,以期改善职场骚扰的情况。
除此之外,我们建议把《性别歧视条例》、《家庭岗位歧视条例》和《种族歧视条例》有关间接歧视的申索条文与《残疾歧视条例》看齐,使没有意图给予受害者不利待遇便无需作出赔偿的规定不适用于《条例》生效当日或之后作出的违法间接歧视行为,从而让法庭更有弹性处理违法间接歧视的申索赔偿。
我谨此陈辞,希望议员能及早通过《条例草案》,让各项免受歧视和骚扰的保障尽快生效,为有关人士,特别是妇女、少数族裔人士及雇员,提供更佳的法律保障。
多谢主席。
完
2018年12月12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5时0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