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署提醒回收业「四电一脑」电器废物处置牌照和进出口管制下周一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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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今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起,堆填区及其他指定废物处置设施(例如废物转运站)将不再接收和处置电器废物;除豁免情况外,任何人贮存、处理、再加工或循环再造(不包括修理)电器废物,均须取得环保署根据法例发出的废物处置牌照。进口或出口电器废物亦须领有环保署发出的许可证。
环保署近日再次派员到回收场巡查,提醒业界如未能确定在十二月三十一日前领有电器废物处置牌照,必须立即采取行动,妥善清理现存的电器废物并停止接收及处置电器废物,以免届时触犯法例。
环保署发言人强调,有关管制措施于十二月三十一日实施后,不会设有寛限期,环保署会加强巡查并对违规作业者采取执法行动。根据《废物处置条例》,任何人未领有牌照而处置(包括贮存)电器废物,或未领有许可证而进出口电器废物,首次定罪可被判罚款20万元及监禁六个月。
发言人指出,根据《废物处置条例》,以下作业无需申领废物处置牌照,但仍须符合其他所有环保法例及其他适用的法例:
(一)在面积不超过100平方米的土地或处所上处置(非化学废物的)电器废物;
(二)贮存电器废物总体积不超过50立方米;或
(三)贮存电器废物的处所位于多层建筑物内。
环保署亦呼吁涉及转卖二手「四电一脑」业务的人士应适当检查及维修该等电器,确保它们可正常运作并加上标识及妥善包装,避免在贮存或运输时受损。有关如何分辨「电器废物」和「二手四电一脑」,可参考环保署网页:www.epd.gov.hk/epd/tc/2ndhandREE。
涵盖「四电一脑」受管制电器的废电器电子产品生产者责任计划已于今年八月一日开始实施。随着《废物处置条例》下的相关管制措施在今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正式生效,在本地产生的「四电一脑」电器废物将获适当处理、循环再造及转废为材,长远解决过往在运送、贮存和拆解过程不当处理而可能污染土地和环境的问题,是香港减废回收另一个重要里程碑。
完
2018年12月24日(星期一)
香港时间15时00分
香港时间15时0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