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及其董事因迟付工资被判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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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公司没有按照《雇佣条例》的规定,在工资期届满后七天内支付工资予五名雇员,涉及款额合共约二十七万元。该公司的上述罪行,是在其董事的同意、纵容或归因于他的疏忽下而触犯的,故该董事亦被定罪。
劳工处发言人说:「有关裁决向所有雇主及相关负责人员发出强烈信息,他们有责任遵从《雇佣条例》的规定,在法定期限内发放工资给雇员。」
发言人续说:「劳工处不会容忍上述违法行为,并会严厉执法,竭尽所能保障雇员的法定权益。」
完
2019年1月4日(星期五)
香港时间15时30分
香港时间15时3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