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会十题:向受风灾影响的人士提供经济援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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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今日(一月十六日)在立法会会议上邵家臻议员的提问和民政事务局局长刘江华的书面答覆:
问题:
现时,民政事务总署可从华人慈善基金拨出款项,向受天灾或意外影响而有经济需要的人士发放紧急援助金。此外,政府设立的紧急救援基金可向受天灾(包括台风)影响并需要紧急救援的人士提供经济援助。有于去年九月受超强台风山竹影响的市民向本人反映,他们向该两项基金提出援助申请并获批,但被告知两者只可二择其一,令他们感到无所适从。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为何受风灾影响的人士不可同时获上述两项基金的援助;
(二)二○○八年强台风黑格比、二○一七年超强台风天鸽及去年山竹袭港后,政府分别收到、批准及拒绝了多少宗因受台风影响而向该两项基金提出的援助申请;
(三)就该两项基金分别而言:
(i)由接获申请至发放援助金一般相隔多少个工作天;
(ii)用以厘定申请资格及发放援助金款额的准则为何;
(iii)过去10年,有否调整援助金款额的上限;若有,详情为何;及
(iv)其居住地方有违规情况的人士可否获发援助金;及
(四)在天鸽及山竹袭港前后,政府有否向水浸黑点附近的居民简介向该两项基金申请援助的程序和资格?
答覆:
主席:
就邵家臻议员的提问,经谘询劳工及福利局及其他相关部门后,现综合答覆如下:
(一)华人慈善基金
「华人慈善基金」旨在向遭逢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而需要款项应急的香港居民发放援助金。各区民政事务处(民政处)会就每宗申请评定受影响人士所面对的财政困难,包括申请人需要援助的急切性。如申请人已获得其他援助,申请将不会获批。
紧急救援基金
《紧急救援基金条例》(香港法例第1103章)规定设立和管理一个名为「紧急救援基金」的信托基金,由社会福利署署长法团作为基金受托人。基金旨在提供经济援助给因火灾、水灾、暴风雨、山泥倾泻、台风及其他天然灾害而需要紧急救援的人士,所发放的补助金属援助而非赔偿性质。批核申请和发放补助金的工作,大部分由渔农自然护理署(渔护署)、海事处、社会福利署(社署)和地政总署执行,而民政事务总署则负责地区层面的全面统筹。「紧急救援基金」的补助项目共分为五类:
补助项目 | 执行部门 | |
---|---|---|
A |
伤亡补助 | 社署 |
B | 搬迁、家具、地盘平整、修葺和家庭设备严重损坏的补助 |
地政总署 如属住家艇,则由海事处负责调查及查证,补助金仍由地政总署发放 |
C | 修葺或更换船只及渔具的补助 |
海事处负责工作船及住家艇 渔护署负责渔船及渔具 |
D | 渔农业补助 1. 禽畜房舍及农场建筑物损毁或严重损坏 2. 损失农作物或禽畜鱼类的复业补助 |
地政总署 渔护署 |
E | 特别补助 | 有关的执行部门 |
《紧急救援基金条例》并没有列明领取「紧急救援基金」及其他慈善基金如「华人慈善基金」的限制,但原则上,倘若「紧急救援基金」或其他慈善基金如「华人慈善基金」已发挥紧急纾困的作用,基于避免享有双重利益的原则下,如灾民已就同一宗天然灾害事件获发放其他慈善基金的援助,「紧急救援基金」则不会就同一宗天然灾害事件向同一补助项目发放双重援助,以确保公帑得以正确运用。
(二)两项基金因应强台风黑格比、超强台风天鸽及山竹袭港而接获、获批及不获批的申请个案数目表列如下:
基金名称 | 补助项目 | 执行 部门 |
二○○八年「黑格比」 | 二○一七年「天鸽」 | 二○一八年「山竹」 | ||||||
申请 个案 |
获批 | 不获批 /撤回 |
申请 个案 |
获批 | 不获批 /撤回 |
申请 个案 |
获批 | 不获批 /撤回 |
|||
华人慈善基金 | — | 民政事务 总署 |
143 | 142 | 1 | 267 | 267 | 0 | 1 042(1) | 879 | 41(2) |
紧急救援基金 | A | 社署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B | 地政总署 | 610 | 610 | 0 | 418 | 382 | 36(3) | 192 | 176 | 16(4) | |
海事处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
C | 海事处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
渔护署 | 40 | 28 | 12(5) | 3 | 2 | 1(6) | 257(7) | 79(8) | 145(8)(9) | ||
D | 地政总署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
渔护署 | 11 | 7 | 4 | 1 703 | 1 651 | 52(10) | 2 181 | 2 102 | 79(11) | ||
E | 各紧急救援基金执行部门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注释
(1)包括122宗在处理中
(2)包括32宗申请人撤回申请
(3)包括19宗申请人撤回申请,10宗重覆申请及七宗未能提供批核所需文件
(4)包括五宗申请人撤回申请,一宗重覆申请及10宗未能提供批核所需文件
(5)包括三宗申请人撤回申请
(6)申请人撤回申请
(7)包括33宗在调查、批核中
(8)截至二○一九年一月八日
(9)包括24宗申请人撤回申请
(10)包括10宗申请人撤回申请及一宗重覆申请
(11)包括14宗申请人撤回申请
(三)(i)华人慈善基金
各区民政处须就每宗「华人慈善基金」申请进行审批。由于每宗申请的情况和处境不同,完成审批的时间亦不尽相同。
紧急救援基金
处理「紧急救援基金」申请所需的时间详列于下表:
补助 项目 |
执行部门 | 处理申请所需日数 |
---|---|---|
A | 社署 | 每宗符合资格的申请可在完成调查及批核后通常14个工作天内获发放补助金。 |
B | 地政总署 | 由递交申请日期起计60个工作天内,符合资格的申请可获发放补助金。 |
海事处 | 符合资格的申请可在完成批核及获得基金拨款后七个工作天内发放补助金。 | |
C | 海事处 | 符合资格的申请可在完成批核及获得基金拨款后七个工作天内发放补助金。 |
渔护署 | 如申请人已提供批核所需资料,符合资格的申请一般于30个工作天内获发放补助金。 | |
D | 地政总署 | 由递交申请日期起计60个工作天内,符合资格的申请可获发放补助金。 |
渔护署 | 如申请人已提供批核所需资料,符合资格的申请一般于30个工作天内获发放补助金。 |
(ii)华人慈善基金
各区民政处会评定有关申请人所面对的财政困难,以决定援助金额,援助金额的上限为8,000元。
紧急救援基金
有关发放「紧急救援基金」补助金额的准则见附件一。
(iii)华人慈善基金
过去10年,民政事务总署没有调整「华人慈善基金」援助金额的上限。
紧急救援基金
各执行部门每年均有调整「紧急救援基金」的补助金额上限,详情如下:
补助 项目 |
执行部门 | 调整补助金额的详情 |
---|---|---|
A | 社署 | 根据全年平均甲类消费物价指数与去年的比较,以及制造业工人平均每月工资自去年九月至今年九月的变动而作出调整。 |
B | 地政总署 | 根据全年平均甲类消费物价指数与去年的比较,以及每年经由财经事务及库务局(财库局)批核的搬迁津贴而作出调整。 |
海事处 | 按照地政总署每年的调整幅度。 | |
C | 海事处 | 根据海事处提供过往三年机动船只的平均买卖价格,及过往三年向船厂查询非机动船只的平均价格作出调整。 |
渔护署 | 根据每年进行渔具价格调查所得有关结果,按年就修理或更换渔具等项目的补助金额作出调整。 | |
D | 地政总署 | 根据全年平均甲类消费物价指数与去年的比较,以及每年经由财库局批核的搬迁津贴而作出调整。 |
渔护署 | 根据每年工资、物价及其他开支价格调查所得有关结果,按年调整紧急救援补助金的金额。 |
有关现时「紧急救援基金」的补助金额上限及发放细则见附件二。
(iv)华人慈善基金
各区民政处在处理「华人慈善基金」申请时主要考虑受影响人士所面对的财政困难,申请人的居所状况并非其考虑因素。
紧急救援基金
地政总署负责的「紧急救援基金」项目,援助目标主要为分布全港的寮屋或平房等容易受灾的构筑物。若发现相关的搭建物有违规情况,各分区寮管处会按现行寮屋管制政策采取适当的执管行动,但不会影响「紧急救援基金」的发放。
至于海事处负责的「紧急救援基金」项目方面,有关申请只适用于领有有效住家船只牌照的船只因受灾而须作修葺或更换船只的援助,海事处将不会考虑其他申请。
(四)政府非常关注受台风影响人士的需要。在风灾过后,个别民政处曾向受影响人士发放有关「紧急救援基金」及/或「华人慈善基金」的资料,包括到现场协助居民填写及递交「华人慈善基金」申请表、张贴告示、与地区团体合作宣传等;渔护署、地政总署、海事处及社署亦分别向与其部门相关补助项目的受影响人士提供有关申请「紧急救援基金」的资讯,并会向他们提供适切的紧急援助。
完
2019年1月16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5时06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