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会二题:加强措施以有效处理免遣返声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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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据报,近年有不少俗称「假难民」的人士抵港后,随即根据《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提出酷刑声请或免遣返声请 (声请),并在入境事务处处理其声请期间,在港从事非法工作,甚至参与贩毒、管有枪械及参与械斗等犯罪活动,危害本港治安。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会否加强打击假难民犯罪的执法力度,包括加派警员巡逻他们犯案的黑点;如会,详情为何;如否,原因为何;
(二)鉴于政府计划修订《入境条例》,以推行措施防止声请人拖延审核及遣返程序,政府会否同时订立新条文,消除假难民来港的诱因;如会,详情为何;如否,原因为何;及
(三)会否考虑把位于大鸦洲及青洲现已关闭的越南船民羁留中心改建为声请人临时收容中心,以及把已就刑事罪行服刑完毕的声请人即时遣返原居地;如会,详情为何;如否,原因为何?
答覆:
主席:
特区政府于二○一四年三月起实施统一审核机制,去审核按《入境条例》提出的酷刑声请,以及按终审法院相关裁决提出,包括《香港人权法案》所指的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等提出的免遣返声请。
特区政府非常关注免遣返声请者所带来的问题。为解决这些问题,保安局于二○一六年开始展开全面检讨,并透过多项措施加快审核工作,打击非法入境者进入香港及非法逗留香港,以及防止声请机制被滥用。
整体而言,入境事务处在加快处理审核的工作有很好的成绩。截至去年年底,尚待入境处审核的声请个案只余下约540宗,较高峰期减少了超过九成。入境处预计可以在今年第一季完成审核所有积压的声请。
另外,打击偷渡的工作和要求逾期逗留主要来源国的访客在入境前预先在网上登记的措施,亦有正面的效果。非华裔非法入境者和免遣返声请者的数目都比高峰期大幅回落八成。
在下一阶段,特区政府需要确保有关上诉得到尽快处理;同时将声请和上诉均被拒绝的人,尽早遣返他们的国家。
我们亦正考虑透过修订法例堵塞漏洞,务求长远改善审核声请的程序,防止各种阻延手法,加快完成处理每宗案件,并同时适当地加强入境处在遣送、羁留和执法方面的权力,避免声请数字和处理时间回升。堵塞相关漏洞可以帮助社会解决多年来免遣返声请者所带来的各项社会(包括治安风险)的问题。
就梁美芬议员提问的各个部分,我现在回覆如下:
(一)政府一直关注非华裔人士(包括免遣返声请者)在香港犯案及参与三合会活动的情况。警方一直按各区罪案趋势调配警力加强巡逻,防止及侦破罪案。
为专注研究相关问题、制订相关策略及统筹执法行动,警队成立了「非华裔人士参与有组织罪案及三合会活动工作小组」,其职责范围包括:监察非华裔人士参与有组织罪案及黑社会活动的趋势;制订警队策略;协调执法行动,并且提高收集情报的能力。
在地区层面打击犯罪方面,有组织罪案及三合会调查科已于二○一七年推出新策略,强调从四个方面应对非华裔人士犯案的问题,包括训练、情报收集及分享、多机构合作及优化执法行动。
此外,警方亦持续与本港和境外各执法机构、各国驻港领事馆,以及非华裔社群保持联系,对任何违法行为、情报及趋势适时采取行动予以打击。
任何人不论其背景、国籍或种族,均须遵守香港法律。警方会继续按相关的罪案趋势和行动需要,制订有效的措施,采取行动,维持治安。
(二)透过修订法例从根本长远解决有关免遣返声请人的问题,是必要和重要的。就此,我们已于去年七月及上星期二就各项正在考虑中的修订建议谘询保安事务委员会。
首先,我们提出了一系列建议,堵塞程序漏洞、加快整体审核效率,包括要求声请人必须在三个月内提出声请、缩短提交声请表格和提出上诉的法定时限、收紧缺席会面或聆讯后要求改期的规定等等,目的是要尽量消除声请人滥用程序的空间,尽快完成处理个案,将声请被拒绝的人遣返他们的国家。
另外,政府亦建议修订打击非法工作(俗称「打黑工」)的法例,包括:
(i)提高逾期逗留或被拒入境人士「打黑工」的罚则,由监禁最高两年增加至最高三年,与非法入境人士「打黑工」的罚则一致;
(ii)将聘请「黑工」的打击范围扩大,订明若某法团或合伙公司聘请「黑工」的人,如能证实该罪行是在任何董事、经理、秘书、合伙人或其他类似的人员的同意、纵容或疏忽下所犯,则该人亦属干犯相同罪行;
(iii)提高雇用非法入境者、逾期逗留或被拒入境人士这些「黑工」的罚则,至最高罚款50万和监禁十年。
透过加快审核和堵塞滥用程序的空间,加大「打黑工」和聘请「黑工」的罚则,以及进一步研究合法、可行和有效的羁留政策,持续打击偷渡罪行和加强执法,相信可以有效消除不法分子来港的诱因。
(三)我们理解社会对部分免遣返声请人士所带来的治安风险非常关注。正如政府多次强调,在处理有关问题时,我们一直积极考虑所有合法、可行和有效的做法。就设立收容中心的建议,我们会继续研究有关羁留的规定和考虑。针对任何羁留的问题,无论是现在或其他方法,都涉及土地、基建、人手、资源、管理及保安等一系列元素,必须审慎及全面研究,才作出决定。
正如上周我向保安事务委员会谘询时解释,在考虑羁留政策时,我们正研究修订法例,确保入境处在审核及遣返程序中的不同阶段,均能合法及合理地羁留声请者。因此,我希望保安局稍后提交的条例草案,早点获立法会通过,让我们有更清晰的法律,解决我们要处理的一系列问题,包括羁留。
另外,根据终审法院于二○一二年就Ubamaka案的判决,无论一个人的行为如何危险或不可取,若他在另一国家有确切及相当大的风险会遭受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政府亦不可将他遣返该国家。换句话说,即使声请人是犯了罪行,无论他犯甚么罪行,甚至被判监,入境处仍须待完成所有审核程序(包括上诉),才可执行遣返行动。现时,保安局已经要求入境处及酷刑声请上诉委员会加快审核工作,特别是针对有犯罪纪录的声请人,务求在有关人士服刑完毕前完成审核,令遣返工作可以尽早展开。入境处会继续加快遣送程序,包括与主要来源国的政府、航空公司及其他政府部门进一步讨论有关安排,以提升整体遣送工作的效率,尽快将所有声请人士,特别是已被拒绝的人士遣返原居地。
多谢主席。
完
2019年1月16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6时25分
香港时间16时25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