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会十题:居港未满七年人士的综合社会保障援助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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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二○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终审法院裁定政府就综合社会保障援助(综援)计划所定的七年居港年期规定(居期规定)违宪,居期规定因此由七年回复为一年,即二○○四年一月一日以前的规定。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自该判决颁下至今:
(一)每年分别接获及批准了多少宗居港未满七年人士提出的综援申请,以及该等数目分别占同年申请总数的百分比;及
(二)每年向居港未满七年人士发放的综援金总额及其占同年综援金开支总额的百分比?
答覆:
主席:
社会福利署已按终审法院就综合社会保障援助(综援)计划的居港规定司法覆核案件的裁决,在二○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把综援计划的居港规定回复至二○○四年一月一日以前的「居港一年的规定」。18岁以下人士则一如以往获豁免于综援计划的居港规定。
就议员的提问,我现答覆如下:
(一)自裁决当日起至二○一七至一八年度,涉及18岁或以上居港未满七年人士申请综援和获批个案数目,以及有关申请占综援申请总数的百分比如下︰
年度 | 居港未满七年人士综援申请个案数目(宗) | 居港未满七年人士综援获批个案数目(宗) | 综援申请总数(宗) | 居港未满七年人士综援申请个案数目占申请总数的百分比 |
二○一三至一四(由二○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起) | 4 007 | 3 272 | 39 514(注一) | 10.1% |
二○一四至一五 | 5 876 | 4 677 | 39 623 | 14.8% |
二○一五至一六 | 4 380 | 1 339 | 38 376 | 11.4% |
二○一六至一七 | 4 005 | 1 078 | 41 111 | 9.7% |
二○一七至一八 | 3 729 | 1 191 | 39 342 | 9.5% |
(二)在二○一三至一四至二○一七至一八年度,涉及居港未满七年综援受助人的估计综援开支(综援以家庭为单位,有关开支为粗略估算)及占综援总开支的百分比如下:
年度 | 开支(注二)(百万元) | 占综援总开支的百分比 |
二○一三至一四 | 582 | 3.0% |
二○一四至一五 | 823 | 4.0% |
二○一五至一六 | 949 | 4.3% |
二○一六至一七 | 933 | 4.2% |
二○一七至一八 | 885 | 4.1% |
注一:二○一三至一四年度申请数目。
注二:二○一五至一六年度的开支包括在该年度发放的两个月额外综援标准金额;而二○一三至一四、二○一四至一五、二○一六至一七及二○一七至一八年度的开支则包括在有关年度发放的一个月额外综援标准金额。
完
2019年1月30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7时0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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