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会答问内容(二)(附图/短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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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长官:就着调查委员会的原职权范围,即是未获得扩大职权范围之前,它有三项职权。第一,就是裁定现时引起公众关注是否安全的工程及其他工程是否适合作预定的用途,简单来说,是否安全。我看第9章已经详细交代,亦有一个裁决──说是安全的。第二个职权,就是裁定有关工程是否按着工程合约编号1112的规定进行;若否,原因为何,及是否已采取纠正措施。就此委员会亦有裁决。刚才我在开场白说的两个裁决的第一个──就是它真的没有,而且不是少少没有,而是英文称material的、在一些重要的事项上没有按合约要求来做,所以这个亦已有裁决,亦有解说,请你看看报告。在这一点上,它接着的第10章已详细说明可以如何改善,因为不希望他日亦是这样可以不按规定做工程,所以是有的,请你或者回去的时候再有多些时间可以详细看报告。第三个职权,虽然你没有问,我都说了,就是有需要的时候检讨政府及港铁公司相关的监督管理及规管制度,在报告的第10章、第11章便有交代。事实上,这个是中期报告,夏正民先生和Peter Hansford亦已经先给了一些建议,但我相信去到总结报告的时候,再看另外三个工程部分纪录不清,我相信还有建议是有关如何可以改善。
保安局局长:多谢行政长官。我们和台湾方面去谈这件个案的移送程序,我们是会以务实的态度,只是谈个案本身的细节,我们不会谈个案以外的事,除了是条例里面的法律和人权保障,而我会相信在商讨里面,我们是只谈甲方和乙方,双方同意以下的一些事项,包括某君XYZ他涉嫌违反乙方某一些罪行,而他的案情和证据是甚么,而甲乙双方亦都同意在以下的甚么条件,包括死刑是不会判,或者就算判了也不会执行等等这一些个案本身的内容,务实、互相尊重的去做。而事实上台方也都真的提出了这个要求,我亦都在媒体看到,台方已经发出了一个为期超过三十多年的通缉令,去通缉涉案的疑凶,所以我们会以个案本身务实去商讨移交(逃犯)的过程。如果我们的草案获得立法会通过,我们就可以很快达成在这方面大家移交(逃犯)安排的做法。同时,我亦告诉了大家,我们已经跟台方沟通了,我们在这方面是会和我们其他的一些协定一样,都是在有了协定之后,才拿(草案)去立法,所以我们是会做好准备工作,如果那个草案一被通过,我们就可以在很短期、希望大家很务实地处理这个个案移交的实际操作。我们是互相尊重,不谈个案以外的事情。
记者:你好,想先问沙中线。其实看到现时说没有任何螺丝帽也是一个安全状态,或者甚至乎达到50%螺丝帽是不合标准,仍然觉得结构是完整。其实,当初为甚么要有螺丝帽这个设计?转设计后其实是一个甚么样的设计?是哪个政府部门批准?以及现时看到政府其实信纳整份报告,是否全部排除重建或加固的可能?如果这个结构问题的安全性出现,是否会收回「安全」这个结论?另外,还想问「三隧分流」,其实看到政府的说法是「可惜」,其实「可惜」是在于政府做了这么多工作都仍然未能得到市民欢心,还是在于政府听不到市民的声音?讲到「可惜」,其实是把这个议案没有过半数支持的责任推给立法会或者推给市民方面?最后,想问《逃犯条例》方面,其实台湾是何时提出那三个要求?以及看到刚才李家超局长说,有些罪行没有包括是因为那二十个国家也并不是全部包括那四十多项的罪行,想看看破产,其实有十八个国家都有签署长期协定;税务方面也有十六个国家包括在这个长期协定内,其实怎样去决定剔除哪一个罪行?准则到底在哪里?
行政长官:就第一条问题,调查委员会很独立地去调查,很透明地去取证,亦找了五位海内外专家提供意见,从而得出这个裁决为「安全」,亦认为既然是安全便无须拆卸或重新兴建或加固,这个是委员会的结论。我们对于独立调查委员会这种严谨的做法当然是认同,我觉得社会亦如此。为甚么每次香港有大事发生都希望我们能够启动这个法定的调查委员会,就是用这种很公正的方法,亦是半司法的方法来处理。你的问题是,如果将来发现不安全会否撤回这种结论,我不能回答。如果将来真的有更多证据,证明它不安全,当然要做其他工作。我已经说过很多次,所有工程,安全是大前提。任何不安全的工程、不安全的月台、不安全的信号系统──不能使用。因为香港铁路每日服务500万人次,是我们最重要的公交系统,所以一定要安全。你今日不能够要求我硬说它不安全,调查委员会已经裁决它为安全,但我们也会双重谨慎,所以我继续让运房局要求港铁做完它的三个阶段──凿开、计数的调查,然后再把报告交给委员会,看看委员会在未来几个月,再考虑其他新发展后会否有一个另外的看法。
至于我刚才在开场白所谓的「十分可惜」,这并不是我们个人或是政府或是运房局做了大量的工作无功而还那一种可惜,而是我们错失了一个可以为市民解决困扰着他们很久的塞车问题而感到可惜。我们已经有很多文件列举了能够纾缓三条隧道挤塞,其实对很多人都可带来很大的利益,对我们的环境亦有很大的利益,因为每次塞车其实都是在制造更多污染物。从我们的角度,有一个方案可以得到这么广泛效益,未能把它落实,就是我们觉得可惜的原因,与我们自己投放了多少精力是无关的。事实上,我可以告诉大家,我做了接近四十年的公务生涯,很多时都是白费工夫,政改就是一个明显例子,是白费工夫,但也没有办法。我们尊重立法会是一个制衡政府的机关,无论是法例修订、财政拨款都要经过立法会,而我相信立法会议员──这个亦是代议政制的重要精神,他们亦是代表民意──如果他们代表的民意认为在现阶段不能够接受这个「三隧分流」方案,那么我们便尊重,我希望这样可解释你的疑问。至于台湾提出的要求,请李局长回答。
保安局局长:台湾在发现这件案件后,它是三次提出要求的。我们亦都派了警方去台湾了解案件,相信传媒朋友都知道这件事。正式的时间,我在这里没有。我亦都觉得有时候两地对于某一些事情的一些商讨,我是要尊重我们在两个地区去处理某一些问题,是否适合所有东西都全部披露,导致某一些我们希望讨论的细节受到一些影响,我觉得我要考虑得很清楚的。但我很肯定告诉大家,我们收到这方面的请求的时候,我们要考虑,第一我们怎样处理这个请求,会否影响当时在香港我们已经是想用香港的条例去起诉他涉及台湾发生的谋杀案这个可能性,以及他已经是涉及其他罪行、已经在法庭是有法律程序这一个考虑。所以在我们作出任何回覆,必须是要经过律政司的同事去详细研究,是不会制造任何影响我们本身在香港的法律诉讼,以及我们是否有法律去处理某一些要求。
如果我们说回时间表,台湾杀人案是在二月发生,传媒也都知道三月警方才拘捕他,我们是希望可以处理到,用香港的法律,去起诉他涉及所有的罪行。在大约调查了五个月左右,我们得出的结论就是只有足够的证据起诉现在他涉及的一些罪行,我们未有法律去处理台湾方面有关的要求。我们是用了大约很短、六个月的时间左右,看过外国的做法,然后我们找到一些可行、有效的方法,就是我们现在所提出的建议。我们亦都在这个阶段展开与台方沟通,但是我希望大家明白我是很想这件事情成为我们可以将疑凶面对法律制裁、达到预期的结果。所以我希望大家给我们空间,尽量争取和积极去处理这方面的商讨。
另外,刚才问我们考虑剔除哪些罪行,考虑点是甚么。在我们与过去20个国家寻求签订长期协定里面,有很多考虑点。例如某一个国家它没有这个罪行的,那当然46个罪行其实现在,46个罪类,其实已经是我们法律一部分,已经是香港法律。如果某一个司法管辖区没有那个罪行,当然我们不可以处理。所以在我们签订的长期协定里面,往往不是全部46个罪类。例如某一个司法管辖区或者国家,它没有协助及教唆自杀罪,这个便不成为我们在协议里面其中一个罪。又或者它的法律条文的写法与我们不一样,所以我们亦都要相应地将那个罪行在不违反我们的罪类原则和定义之内,予以改动。
另外一些考虑,刚才我都说,涉及电脑罪行,我是考虑到社会对不诚实取用电脑是有争议性,法庭亦都正在作出裁决,而很多都是涉及个人罪行而在立法会里面提出这个罪行的一些问题,这个亦都是其中一个我考虑的。又例如涉及一些税项的(罪行),因为在现有的《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协助条例》里面,亦都说明在我们《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协助条例》并非帮另一个国家作评税或追税,所以我们是适当地考虑这些因素,所以我们是综合考虑所有东西。
另外一点就是我们必须留意有些国家是跟我们做了46个罪类,所以如果我们在剔除里面,令到某些国家真的想做46个罪类,又未做到长期协议协定的时候,又有一个个案是他们和我们都觉得是严重而要处理的话,我必须要很谨慎地处理这46个罪类哪些是足够兼且相对性是比较严重,而又令到我们可以实际处理到一些我们觉得是严重犯罪而要处理的。这个是综合和平衡了整体不同意见及所有的考虑而作出的,多谢你们。
记者:你好,我有数条问题想问。第一是「三隧分流」,其实陈帆局长二月底向跨党派介绍「智慧交通基金」新承诺的时候,跨党派都表示难以支持,因为核心问题是加价。为甚么最后局方依然要闯关,向立法会提交一个议案,而最后不给予这个议案作一个「白纸黑字」的投票纪录?是否是一个政治考虑?以及是否真的有请议员离席来换取通过?第二,《逃犯条例》方面亦想问,政府一直呼吁大家要相信法庭,那为甚么这刻商界便不需要相信法庭?虽然说没有界别影响政府,但是李家超局长最近与商界会面后便出来公布,很难令人没有这样的想法。如果真的不是的话,是否陷商界于不义?另外,想问《逃犯条例》中,局长提及会很谨慎、严肃地处理。为甚么我们的律政司没有出现去解释那些关于法律的问题?以及最后,今年这三个月来有很多措施都有让步,是否政府施政与民意有落差?政府不够「贴地」?虽然林太今早有提到,立法会不支持并不影响政府的管治威信,那么几大程度这三个月来的让步是影响着公众对于政府的信心?谢谢。
运输及房屋局局长:我们所说的「智慧交通基金」、提供最新数据展示「三隧分流」的成效,以至在二○二三年西隧回归政府前完成整体政府隧道和道路收费作蓝本,然后让议会审议,都是展现政府对议会的尊重和诚意。在过程中,我们刚才说,在过去数月政府团队透过很多渠道,包括30多次会议、电话沟通,以至其他非正式对话,把有关的原则和数据,以至为社会带来的整体效益,包括刚才行政长官所说的社会效益、环保效益,以至时间的浪费(向议员解说)。我们和议会朋友其实差别不是很大,大家都承认对整体「三隧分流」方案的方向是支持的,大家都知道他们反对的原因。到今天,我们点算议会中有多少位议员支持,多少位议员有另类意见,不能支持,甚至反对。我们既然知道有关数字,亦明白议会规则,我们觉得现时撤回(方案)是对议会的一种尊重,亦让议会腾出时间处理其他相同重要和急切的事项。整体上,政府的处理,就着一些对社会整体有益、对长远发展有正面冲击的事项,我们的而且确坚实地推动,但到了临界点,我们得知结果时,再所谓「硬闯」都是浪费青春、浪费时间。我们与议会朋友说得很清楚,我们尊重他们的看法,但当然同一时间也感到可惜。可惜不是因为动议不能获得通过,是因为香港在过去自二○○三年到今天,蹉跎时间,仍然回归基本步。就这点,我个人亦觉得非常可惜。
保安局局长:我在过去不同时间和不同人士会面,包括有立法会议员、政党的代表、个别人士、(不同)界别的代表,亦有法律界人士。所以我所听取的意见不是只针对某一界别的,这是第一点。
第二点是,在我提出了条例草案后,我仍然会继续向不同人士解释草案的内容。毕竟我知道一般市民很少接触《逃犯条例》的移交细节,所以我是绝对有责任继续向不同人士解释的,这是我会和律政司的同事努力去做的。律政司,包括律政司司长和我在这个议题多次开会讨论,她是十分关心的,并已委派了专责的专员,包括坐在我旁边的林(美秀)副国际法律专员,与及国际法律专员本身亦有多次和我开会。我亦必须说,律政司的同事,不只涉及国际法律方面的一些专家,不同领域的专家亦有参与这次草案工作。所以在这方面我多谢律政司的同事不眠不休,在几个周末里所作出不同的法律研究。毕竟我们要研究世界上和我们类似的司法管辖区的法律是相当多,而他们能于短时间内找到一个方法。为甚么我们会有时间压力,刚才我亦解释过,我必须要处理台湾杀人案,所以我很感谢律政司和保安局的同事,(他们)很努力在短时间做到充分的法律研究工作,交出一个我个人深信可以解决到今次两个同时要处理的问题方案。我们会继续努力向大家,包括任何界别的人士(进行)解释。
行政长官:最后一个问题是一个所谓让步的问题,正如我在这个记者招待会的开场发言中说,难以避免传媒或社会部分人士会认为近月特区政府有些施政,有很多需要修订,甚至有些要撤回,这是出现了甚么问题?容许我多说数句。因为我们已上任接近两周年,本着我上任时候的承诺,我们有管治新风格,我们以事不避难的精神,为香港解决长期困扰我们的问题,为香港解决迫在眉睫、需要我们关注的事,但是有时候无可避免会被某些人士形容是别有用心,甚至如果涉及土地房屋,就是输送利益;涉及内地,就是为中央「作打手」。这些说话在这二十个月来我也听惯。到我们聆听社会意见,考虑了立法会议员的意见后作出某些修订,我们形容为从善如流,但是有人认为是管治不彰、「跪完又跪」,我们也听过。但是无论如何,这也不会影响我们有这一份决心,继续以事不避难的精神为香港服务。
管治是一门艺术,我当行政长官这二十个月来更深有感受。管治是一门艺术,要知所进退,尤其是作为政治官员要知所进退。有时候都是没有办法,或俗语说无谓「撼头埋墙」。当那事未能有条件可以做,亦得不到议会投票支持,我们在尽了最大努力、问心无愧的时候,也要接受政治现实。这次的工作或从前的数件事项,都是围绕着这种管治风格和管治精神。我相信如果我们不收回这项议案,明日用你的术语「白纸黑字」、「立此存照」,结果一定会形容我们施政傲慢。尤其我本人,你们惯了都喜欢形容我为一个很傲慢的人,说我是施政傲慢,明知道不行,也要强迫议员表态。正如我所说,所有这些形容词,我们已经很习惯。总之,我们希望能够为香港社会做实事。
(待续)
完
2019年3月26日(星期二)
香港时间22时46分
香港时间22时46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