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会十一题:过渡性房屋窗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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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建筑物(规划)规例》(第123章,附属法例F)第30条订明,每个用作居住用途的房间须藉一扇或多于一扇窗以提供天然的照明与通风,而该(等)窗的建造须使直接面对室外的窗玻璃的表面总面积占房间楼面面积的百分比(窗面积/楼面面积比率)不少于10%。另一方面,政府于本年三月二十日回覆本会议员的质询时表示,政府会协助和促成各项由民间团体主导和推行的短期措施,以增加过渡性房屋的供应,包括考虑豁免住用地方须设有符合规格的窗户的部分要求。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截至本年二月二十八日,全港已经或可以入伙的过渡性房屋的单位总数,并在下表列出分别有多少个和多少百分比的该等单位,其窗面积/楼面面积比率属该表所载的比率范围?
窗面积/楼面面积比率 (调整至最近的0.01%) |
单位的数目及百分比 |
0% | |
0.01%至2.5% | |
2.51%至5% | |
5.01%至7.5% | |
7.51%至10% | |
10.01%或以上 |
答覆:
主席:
过渡性房屋专责小组在过去的一段时间协助了多个由民间团体主导的过渡性房屋项目。截至二○一九年二月,共有九个主要民间非牟利营运机构/社会企业提供约610个过渡性房屋单位,其中约220个单位透过由香港社会服务联会(社联)营运的「社会房屋共享计划」推出,这些项目的资料如下:
营运机构 | 项目 | 单位 |
要有光 | 「光房」 「光屋」 |
70 40 |
香港社区组织协会 | 「喜家」 「友乐居」 「友家」 |
14 39* 4* |
乐善堂 | 「乐屋」 | 20* 55 |
圣雅各福群会 | 雅轩「共住共生」 | 14* |
香港圣公会福利协会 | 「好邻舍」 | 60* |
香港仔坊会社会服务 | 「友里同行」 | 16* |
救世军 | 「住+」 | 53* |
香港房屋协会 | 过渡性房屋出租计划─渔光村 | 217 |
仁爱堂 | 「绿苑」 | 11* |
单位总数 | 613 |
按照屋宇署于二○一八年十月二十五日向业界发出的通告函件,屋宇署基于旧式住宅楼宇存在的规划及设计局限而给予在旧式住宅楼宇内的过渡性房屋单位某些「变通」或「豁免」时,会同时要求提供补偿措施,以确保批予的「变通」或「豁免」不会影响《建筑物条例》所订的安全及卫生标准,包括用作居住的地方的天然照明规定。一般而言,有关「变通」或「豁免」的申请只涉及过渡性房屋单位的部分地方,而所需的补偿措施已载列于上述通告函件,包括须由认可人士进行年检和提交年检报告,以确认相关补偿措施及「变通」或「豁免」准许证内施加的条件已获遵从。
运输及房屋局和屋宇署均没有编制过渡性房屋单位面对室外的窗玻璃总面积和其楼面面积的统计数字。
完
2019年5月8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1时50分
香港时间11时5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