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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议会选举活动建议指引公众谘询今日展开(附图/短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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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稿代选举管理委员会发出:
 
  选举管理委员会(选管会)今日(六月十一日)公布就区议会选举活动建议指引作公众谘询。谘询为期三十日,至七月十日为止。
   
  选管会主席冯骅法官在记者会上说:「二○一九年区议会一般选举将于十一月二十四日举行。每次区议会换届选举前,选管会都会检讨及更新选举活动指引,以供即将举行的一般选举和之后举行的补选之用。」
   
  「选举活动指引有两个层面,即透过简明的语言阐释与选举相关的法例条文,以及按照『公平及平等』的原则为选举活动制定行为守则,确保选举公平、公正。」
   
  「建议指引是以现行的区议会选举活动指引为基础,作出更新,以反映相关选举法例的修订;另外亦参考了过往选举的运作经验而提出一些建议修订,并在指引的部分章节提供进一步说明,务求令指引更清晰及更易理解。」
   
  建议指引列明,根据法例,选民在申请更改其主要住址时,须提供住址证明,而申请更改主要住址的法定限期亦已提前一个月,并强调选民如在登记中明知或罔顾后果地提供虚假或误导资料,即属违法。
   
  建议指引更新了发布选举广告时需注意的事项,包括在发布一些直接或间接呼吁选民投票或不投票予某候选人或某些组织的候选人的物料时,如有关物料有可能令选民识别出当中所指的候选人身分,相关人士须遵守替候选人招致选举开支的相关法例要求。
   
  建议指引亦列明,根据法例修订,如有第三者(即并非候选人或其选举开支代理人)在互联网上发布选举广告,而所招致的选举开支只涉及电费及/或上网费,则该人可获豁免因非候选人或其选举开支代理人但招致选举开支而须承担的刑事责任。
   
  冯骅法官说:「传媒在制作和发布与选举有关的节目及报道时,必须以『公平及平等对待』原则对待所有候选人。就此要求而言,建议指引内,『候选人』的定义与以往参照《选举(舞弊及非法行为)条例》的定义不同,而是指『其候选人提名表格已被选举主任接收的人士』,而有关名单会上载到选举网站,供传媒及公众知悉。」
   
  他补充,选管会在衡量传媒是否有违「公平及平等对待」原则时,可以该机构在选举期间(即由选举提名期开始至选举投票日止)的整体报道方式及情况作考虑。

  建议指引强调,法例规定在投票日于禁止拉票区内,除投票站所在的整座楼宇不得拉票外,其他楼宇不论是政府或私人地方,即使获准进入,只要属地面楼层,均一概严禁进行任何拉票活动。
   
  冯骅法官亦提醒选民,选举事务处在本选民登记周期继续执行查核措施,已向约八万名选民发出查讯信件,并已根据选民所提供的其他通讯资料,透过电话、手机短讯、电邮或传真等,联络受查讯的选民,提醒他们尽快回覆。受查讯的选民须于七月二日或之前回覆,以保留他们的选民登记。
   
  建议指引可以在选管会网站(www.eac.hk)下载,或到选举事务处及各区民政事务处谘询服务中心查阅。
   
  市民可于七月十日或之前,将书面意见寄交至湾仔港湾道二十五号海港中心十楼选管会秘书处,亦可透过传真(2511 1682)或电邮(eacenq@eac.hk)递交。逾期递交的意见将不获考虑。
   
  选管会将于六月二十五日(星期二)晚上七时至九时在鲗鱼涌基利路1号鲗鱼涌社区会堂举行公众谘询大会,欢迎市民出席发表意见。
   
  如有查询,可致电2891 1001。
 
2019年6月11日(星期二)
香港时间17时35分
即日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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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举管理委员会主席冯骅法官(中)、委员陆贻信资深大律师(左)和张妙清教授(右)今日(六月十一日)在记者会展示区议会选举活动建议指引的公众谘询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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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议会选举活动建议指引记者会